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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案例提问】:司法解散与行政解散的区别。[案件来源]: 淄博亿鑫兴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与刘永发公司解散纠纷案[案件编号]: (2020)鲁民中第2951号[案情摘要]: 宜信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由自然

【案例提问】:司法解散与行政解散的区别。

[案件来源]: 淄博亿鑫兴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与刘永发公司解散纠纷案

[案件编号]: (2020)鲁民中第2951号

[案情摘要]:

宜信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由自然人肖伟、刘永发分别以现金195万元、105万元出资设立。

根据宜信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营业期限为六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宜信公司营业执照自2007年11月27日被工商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至今未恢复经营。刘永发和肖伟未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争议焦点] 本案宜信公司是否应该解散?

[裁判要点]

公司解散可以分为自愿解散、行政解散和司法解散。对于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引起的自愿解散和行政解散,其法律后果是提起确认诉讼或解散后相关主体的清算责任,而不是请求司法解散。本案中,宜信公司营业执照已于2007年11月27日被吊销,一审法院确认宜信公司于2007年11月27日解散有法律依据,判决结果正确。

[作者观点]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目前公司解散的类型大致可分为自愿解散、强制解散和破产解散,其中强制解散又可细分为司法解散和行政解散。从结果上看,虽然行政解散和司法解散都属于强制解散,最终的效果都是公司主体资格丧失,但两者所依据的逻辑和程序却完全不同,即殊途同归,殊途同归。之所以将本案作为本案例研究的讨论材料,是因为既然司法解散与行政解散目的相同,但程序不同,那么法院能否通过司法确认行政解散?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我想借此空时间说几句。

1。司法解散和强制解散有不同的原因。

根据现行《公司法》规定,司法解散只能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规定了公司的行政解散。一般来说,这种注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原因主要体现在公司设立目的不当,以及后续未按登记规定取得公司登记。

因此可以看出,司法解散的原因多是由于公司内部治理陷入僵局,而行政解散是基于公司未依规履行登记义务,而公司内部治理不属于行政解散的范围。

第二,司法解散和强制解散的保护对象不同。

参照《公司法》第180条可以看出,司法解散的保护对象是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当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陷入僵局时,为了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只有在没有其他办法,公司继续存在只会增加损失的情况下,才会依法考虑解散公司。唯一的目的就是保护小股东的利益,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利增加小股东的损失。但行政解散的原因在于,当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登记义务或骗取行政登记时,其内部小股东不再是行政解散的保护对象,真正的保护对象应该是公共利益。这是因为两者的保护对象不同。

刑法第68条条是什么罪(案例研习:司法解散与行政解散的不同)

第三,解除权的主体和触发方式不同。

毫无疑问,司法解散公司是人民法院判决后的解散制度,但行政解散是行政机关主导的解散制度。两者的区别在于,司法解散只能是被动的司法解散,即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检查公司内部治理,主动进入审判程序作出判决结果,而认为公司应该解散的小股东只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后介入审查。但是,行政解散则不同。它是由行政机关主导的主动解散,即只要行政机关认为公司有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或连续停业超过六个月,就可以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或注销公司登记,从而实现行政解散的目的。这也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将司法解散和行政解散分别列出的原因,《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也规定,股东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能不能荡就不一样了。

在最后一章公司司法解散是否可以撤销中,笔者详细论述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十九条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条的规定,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有效决议而存续。申请人在个人债权和他人债权全部清偿后未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裁定终止强制清算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结束后,公司还能继续存在,说明司法解散不是终局的,还有解散和复归的可能。但公司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其循环存在的可行性极低。

[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责令关闭或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解散。

本文标签: 法律86条是什么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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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獨傢记忆

    獨傢记忆

    2022-03-11 15:15:16    回复

    情况下,才会依法考虑解散公司。唯一的目的就是保护小股东的利益,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利增加小股东的损失。但行政解散的原因在于,当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登记义务或骗取行政登记时,其内部小股东不再是行政解散的保护对象,真正的保护对象应该是公共利益。这是因为两者的保护对象不同。第

  • 阮育天发

    阮育天发

    2022-03-11 07:17:51    回复

    别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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