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2 | 评论:3
1。公安部123号令有哪些司机最应该注意的问题?
A:吸毒人员驾驶证申领和注销规定;实习制度;考试制度;强制降级制度;校车驾驶人管理系统;一次12分;考试规则的变化。
2。魏小姐问:我的驾驶技能考试准考证原件有效期2年。到了2013年1月1日,在报纸上看到部令123号新颁发的驾驶技能考试准驾车型,有效期3年。我想问是不是真的。我的准考证可以延期到2014年1月1日吗?
答:《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核发的驾驶技能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科目三考试。2013年1月1日前核发的驾驶技能考试合格证书仍然有效的,本着从宽原则,有效期由两年调整为三年。
3。周先生问:我原来持的是A1驾照,2013年想加D驾照。听说新部令123号记了实习期12分的记录。除了追加驾驶的D驾照,我原来的A1驾照应该注销了。是这样吗?
答:公安部123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机动车驾驶人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并增加准驾车型后12个月为实习期。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期内记满12分的,应当取消其准驾车型资格。被取消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许可驾驶类型的,还应当取消最高许可驾驶类型的驾驶资格。所以,如果你属于A1驾驶D的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期内已经记满12分,车管所应该取消D,A1降为A3B1B2。
4。罗总问:听说123号令对违规驾驶员实行降级制度。想知道强制降级制度的准驾车型是什么顺序?
答: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人员,存在123号令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需要取消最高准驾车型。降级前后驾驶车型对比见下表。
注:降级前包含的其他准驾车型,降级后不变。
5。哪几种大车司机办理行驶证业务需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从明年开始他们就不用提交身体状况证明了吗?
答:《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规定,需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业务包括: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准驾车型的附加车型;宪兵替换;海外续约;替换到期;转让和更新;到了规定年龄换证;更换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校车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和审验;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每年提交身体状况证明;残疾人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应当每三年提交身体状况证明。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在本记分周期内免于核查。如果需要验证,只需要在验证时填表申报身体状况即可,不需要提交身体状况证明。
6号令和123号令对驾驶证审验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为进一步加强对驾驶人特别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的日常教育和管理,123号令借鉴国外管理经验,完善驾驶证审验制度:一是细化了审验对象和时限。规定驾驶人在驾驶证到期申请换发、转入换发业务时,应当接受核查。但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进行审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并承担同等以上交通事故责任且驾驶证未被吊销的,应当在事故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进行审验。二是完善核查措施。规定持有大中型客货车的驾驶人,对交通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且驾驶证未被吊销的驾驶人,除交通违法检查、事故处理、违章记分、学习满分、身体状况报告外,还应当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法律法规学习和交通事故警示教育。三是制定激励措施。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一年内未记分的,免于当年检验,不必参加法律法规等学习和事故案例警示教育,鼓励驾驶人安全合法驾驶。2011年的数据显示,没有违法记分记录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有4703万人可以免检,占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的76.95%。四是简化身体条件证明手续。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对交通死亡事故负同等责任且驾驶证未被吊销的,只需填写一张表格,自主申报身体状况,不需要去医院体检。
7。陈骁问:我今年12月20日满20岁,现在因为工作需要,想学B2证开货车。可以吗?
答:公安部第123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2013年1月1日起,申请城市公共汽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驾驶证的年龄为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所以现在不能申请,但是2013年1月1日以后可以申请。
8。123号令对预约驾驶证考试有什么新规定?
答:为了督促驾校提高培训质量,合理利用考试资源,防止出现“以考代训”的现象,新的部门规章规定:一是每科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合格的,应在考试终止后重新预约考试。在未来三年驾驶技能准考证有效期内,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次数不得超过五次,即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分别有十次考试机会。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二、科目一、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设预约人数限制。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科目二、科目三考试不合格的,重新预约考试的间隔时间由20天缩短为10天。
9号和123号规定了科目二和科目三的预定考试次数。预定考试什么时候开始算?
答:在驾驶技能考试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5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从2013年起,按计划考试人数计算,2013年1月1日前的计划考试人数不计算在内。
10号令和123号令第三科考试内容有哪些变化?
答:目前科目三考试共有13个道路驾驶技能项目,如上车、起步、直线行驶、变道、过路口、靠边停车、过人行横道线、过学校区域、过公交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等。13号令实施后,科目三考试分为两项。通过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后,还要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理论考试。第一部分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项目增加到16项,增加了加减挡操作、路口左转、路口右转三个考试项目。此外,对于大中型客货车,还规定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的驾驶考试内容;小型车,取不低于20%进行夜间试验;不考夜灯,考模拟使用夜灯的考试。在公安部组织的社会调查中,72%的被调查者认为在申领小型汽车驾驶证时,应当设置模拟使用夜灯的考试内容。第二部分,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主要考查安全文明驾驶要求、复杂条件下安全驾驶知识、紧急情况处理方法等。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天气和复杂路况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处理方法和交通事故后的处理知识等。满分100分,90分及以上合格。
11、123号令中,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期应受到哪些限制?
答:《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有毒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有三年以上相应以上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以上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机动车不受上述限制。
12号令、123号令增加了校车、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型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记分。具体有哪些规定?
答:评分项目由38项增加到52项。新增:伪造、变造校车标志等14项与校车管理相关的记分项目,校车超员20%以上记12分,未按规定避让校车记6分;中型厢式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以上,或者在其他道路上超速50%以上,营运客车、校车超员20%以上,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扣12分,疲劳驾驶客车、危险品运输车扣12分。
增加:将不按规定悬挂或不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违法记分由6分增加到12分,违反交通信号灯等违法记分由3分增加到6分。
同时,考虑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已规定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且五年内不得再次取得驾驶证,取消了原机动车醉酒驾驶违法行为记分。
13。驾驶员信息变更后备案制度有哪些规定?
答:如实报告信息是驾驶员的法定义务。公安机关只有准确掌握驾驶员信息,才能对驾驶员进行有效管理。因此,为保证营运驾驶员关键信息的准确、真实和及时更新,加强营运驾驶员的安全提示和管理,借鉴国外经验,规定机动车驾驶员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客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员从业单位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化后30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备案。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申报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4。公安机关发放校车标牌的具体职责是什么?
答:《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校车条例》)于2012年4月5日颁布实施,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护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也明确了公安机关的职责。14号令根据《校车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公安机关在校车标牌发放中的职责。首先是专用校车的注册管理。专用校车应当先在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取得合法上路行驶的凭证。二是参加校车牌照考试。根据《校车条例》,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在征求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报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证。为做好校车使用许可审查工作,《机动车登记条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查验车辆安全状况,严格审核相关申请材料。三是发放校车标牌。根据《校车条例》规定,人民政府批准并决定核发校车许可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校车标牌。因此,《机动车登记条例》规定,政府批准校车使用许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领取表格之日起三日内发放校车标牌,并在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人数。四是加强校车使用的日常安全监管。《机动车登记条例》明确规定了校车的使用监督和校车标牌的管理,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月将辖区内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和回收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向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通报校车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督促其及时接受和处理,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15。相比其他社会车辆,公安机关在校车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报废监管等方面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答:校车关系到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机动车登记条例》在校车的登记、检验、报废等方面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措施。第一,校车必须在上车前接受检查。规定校车在注册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校车的安全技术性能。第二,校车每半年检验一次。规定校车每半年必须参加一次安全技术检验。考虑到校车一般不涉及跨区域运营,规定校车不得委托其他地方检验,加强属地管理。第三,校车报废应该由车管所监督解体。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校车必须在车管所监督下拆解,防止报废校车继续上路行驶。目前,商务部正在制定校车报废标准。[br/]16。申请校车驾驶人从业资格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人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3)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证明;(4)县级或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要求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驾驶校车和相应车型,并通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17。公安机关采取哪些严格措施加强校车驾驶人的日常管理?
答:《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从严格查验教育、加强动态监管、建立退出机制等方面明确规定了校车驾驶人的日常管理。第一,校车司机每年都要参加认证教育。校车驾驶人须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认证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提交身体状况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与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接受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二是建立联合动态监管机制。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驾驶人动态监管机制,每月汇总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事故情况,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三是建立校车司机退出机制。规定申请注销、不符合条件的校车驾驶人,应当注销其驾驶资格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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