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交通事故 >> 正文
简介: 问:企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或者工作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责或者全责的交通事故,导致工伤事故与交通事故竞合,劳动者能否获得双倍赔偿?以下是对最高法院公报和12个省级高院案例的案例研究,以说明这一问题。一、最高人

问:企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或者工作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责或者全责的交通事故,导致工伤事故与交通事故竞合,劳动者能否获得双倍赔偿?

以下是对最高法院公报和12个省级高院案例的案例研究,以说明这一问题。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件确认交通事故与工伤同时发生时,可获得双倍赔偿

案例索引:付恒生、张与连云港开发区华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连钟敏字第001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18年第3期(总第257期)

(1)简要情况

付云山2006年8月在连云港开发区华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从事环卫保洁工作。2008年12月14日,付云山在打扫卫生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1年8月30日,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连人社工伤凯子[2011]98号《工伤认定书》,认定福云山受伤部位和伤情为工伤。2012年3月27日,连云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付云山工伤伤残等级为五级。2013年12月9日,福云山因病去世。傅云山出生于1955年6月23日。父亲傅恒生,妻子张,儿子傅。本案审理过程中,符恒生、张、符申请变更诉讼主体,作为原告参加诉讼。付云山已获得交通赔偿金,现起诉至法院,要求华源公司支付停工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争议焦点

富蕴山的交通事故已经赔偿了。华远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工伤赔偿?

(三)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付云山的仲裁申请及各项费用确定如下:1。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为43700元。2008年连云港市社保缴费基数为1369元,富蕴山停工期间工资应为8670元(6月×1369元/月+1369元/30天× 10天)。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642元。富蕴山伤残等级为五级,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4642元。三。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9119.4元。富蕴山与华苑市政园于2010年解除劳动关系,故工伤医疗补助金应按连云港市2009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28212元/年计算。据统计,当地人口平均寿命为76岁,富蕴山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应为69119.4元(21× 1.4个月/年×28218元/12月)。四。一次性残疾人就业补助金14109元。付云山与华远市政园的劳动关系于2010年6月满55周岁,应支付当地职工6个月的平均工资,按2009年连云港当地职工平均工资28212元/年计算。故支持付恒生、张、付主张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4109元(6月×28212元/12月)。据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连云港开发区华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傅恒生、张、傅支付工伤赔偿金总额。

华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本案中,上诉人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遭受××伤害后,本人月平均支付的工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15年7月3日

二。在过去的两年中,12个省级高级法院支持在交通事故侵权和工伤竞争时实行双重赔偿

1.案例索引:王菊花与陈娇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载787号

裁判观点:工伤保险利益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劳动者在履行职务时因第三人原因受到损害的,一方面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保险金给付。它们有不同的请求权基础,不同的归责原则,不同的权利保护范围,相互排斥。工伤保险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工伤发生,单位和职工履行了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就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即使劳动者获得了双倍赔偿,也不损害单位或侵权人的权益。

2.案例索引:姜安平、颜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载603号

裁判观点:工伤保险责任和侵权赔偿责任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下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劳动者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基于侵权法律关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获得相应赔偿的劳动者,仍然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医疗费用以外的工伤保险责任。

3、案例索引:《陕西中青置业有限公司与张惠婷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民沈怡字第00040号

裁判观点:《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规定你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不再享受工伤待遇。工伤赔偿和交通赔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存在扣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在获得第三人民事赔偿后,可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4.案例索引:王志伟、帅少东劳动争议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审第2867号

裁判观点:工伤是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劳动者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后,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现行法律没有明文禁止,所以申请人主张本案属于重复赔偿,缺乏法律依据。工资和误工费不是同一个法律概念,不存在重复赔偿。原审判决对申请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及数额并无不当。

5.案例索引:河北建工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柴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审查及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审第7287号

裁判观点:劳动者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在收到交通事故赔偿金后,劳动者在收据中表示,赔偿问题和工伤纠纷都已解决。但由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是其法定义务,是对用人单位的强制性要求,劳动者自愿放弃工伤赔偿的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

6.案例索引:《张等人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载第163号

裁判观点: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向工伤保险机构要求赔偿。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其主要责任在于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及时向工伤保险机构提出申请。工伤赔偿是对单位职工的一种保险待遇,旨在尽快解决赔偿,并不当然免除侵权人的侵权责任。由于用人单位既是交通事故侵权人,又是工伤赔偿的责任人,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存在一定的重叠。工伤赔偿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由侵权人对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7.案例索引:陆毅英俊纺织有限公司与王孟星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载第569号

裁判观点: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伤害的职工,有获得工伤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劳动者因交通事故死亡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近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

8.案例索引:佛山市Epd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高光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及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审6274

裁判观点:在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和工伤赔偿双重责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应当如实赔偿劳动者的实际损失,不得重复赔偿,即在计算侵权赔偿金额时,应当相应扣除劳动者缴纳的工伤保险赔偿金额。

9.案例索引:王少梅与合富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载13号

裁判观点:工伤和侵权是两种不同的赔偿法律关系。在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情况下,第三人的侵权赔偿不能减轻或免除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责任,但受害人不能就医疗费用进行重复索赔。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因第三人的侵害而遭受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即使侵权人已经支付了赔偿金,劳动者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10.案例索引:《合肥尚诚塑业有限公司与朱云鹏劳动争议再审审查及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民审第1349号

裁判观点:工伤和侵权是两种不同的赔偿关系。在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情况下,第三人的侵权赔偿不能减轻或免除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责任,但受害人不能就医疗费用进行重复索赔。因此,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侵权人已支付赔偿金的,劳动者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用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没有明确扣除侵权人已经支付的全部赔偿金,故受害人有权获得工伤赔偿。

11.案例索引:重庆强明运输有限公司与刘晓军劳动争议上诉及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审第3065号

裁判观点:当用人单位既是交通事故的侵权人,又是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者时,用人单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和劳动者发生工伤的事实,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因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保险公司之间建立的保险合同关系,由保险公司承担。这两种赔偿责任是不同主体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所应承担的不同责任。职工在工作期间因交通事故致残的,认定为工伤。劳动者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工伤赔偿金。因为工作保险待遇是基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性质不同,有不同的法律依据,两者并不矛盾。并且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上述被侵权人不能共同主张上述两种款项。

12.案例索引:王连根、、孔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及申请民事裁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审第4945号

五五责任的交通事故双方都可以起诉吗(12省高院案例确认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裁判观点:作为用人单位员工的劳动者享有的社会福利待遇,不具有分解第三人侵权责任的功能。因交通事故造成劳动者死亡的,由第三者承担主要责任,进行赔偿。劳动者近亲属获得的工伤赔偿,不减少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文标签: 交通事故5年还能起诉吗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行健天下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网友点评

  • 薄雾山林

    薄雾山林

    2022-03-14 01:50:26    回复

    部位和伤情为工伤。2012年3月27日,连云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付云山工伤伤残等级为五级。2013年12月9日,福云山因病去世。傅云山出生于1955年6月23日。父亲傅恒生,妻子张,儿子傅。本案审理过程中,符恒生、张、符申请变更诉讼主体

  • 栉风沐雨

    栉风沐雨

    2022-03-14 01:55:10    回复

    遇赔偿。在收到交通事故赔偿金后,劳动者在收据中表示,赔偿问题和工伤纠纷都已解决。但由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是其法定义务,是对用人单位的强制性要求,劳动者自愿放弃工伤赔偿的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6.案例索引:《张等人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

  • 小虎队

    小虎队

    2022-03-14 07:36:41    回复

    司与朱云鹏劳动争议再审审查及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民审第1349号裁判观点:工伤和侵权是两种不同的赔偿关系。在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情况下,第三人的侵权赔偿不能减轻或免除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责任,但受害人不能就医

  • 冷面君子

    冷面君子

    2022-03-14 10:26:40    回复

    ,单位和职工履行了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就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即使劳动者获得了双倍赔偿,也不损害单位或侵权人的权益。2.案例索引:姜安平、颜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民事判决

  • 司马谦卿兴

    司马谦卿兴

    2022-03-14 01:03:24    回复

    咋回这样呢

  • 司空筠岚堂

    司空筠岚堂

    2022-03-14 01:03:24    回复

    真不错

本文已有2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

红际法律

法律信息科普法律知识
网站分类
最近发表
推荐文章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19(房屋装修合同样本怎么写?房屋装修的具体流程?)
  • 合同专用章有编号吗(注意!漯河老俩口被骗)
  • 合同专用章需要备案吗(2022年办理刻章备案都需要什么材料?)
  • 合同专用章样式(最高法院民二庭:关于四个公章实务问题的解答)
  • 合同专用章图片(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法人章,各印章的功能及注意事项)
  • 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区别(财务章、公章、合同章、发票章,有关印章的最全风险汇总)
  • 合同专用章尺寸大小(行政管理:企业印章管理暂行细则(中小企业适用))
  • 合同专用章电子章制作(「放心签」合同电子签章怎么弄)
  • 房屋装修合同简单范本(房屋装修施工合同范本)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21(房屋装修合同(简单)模板)
  • 湘ICP备2021010099号
    切换白天模式 切换夜间模式 白天返回顶部 夜间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