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6 | 评论:2
一.前言
混凝土正常供应后,由于种种原因,混凝土企业可能无法及时向买方主张价款,等以后准备起诉时已经过了好几年,这也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后混凝土企业还能索赔吗?混凝土企业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仁藏律师团队将结合自身实践经验和庭审要点,为您提供对此类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第二,如果诉讼时效已过,义务人可以主张抗辩权,不再履行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向法院主张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债务人。如果权利人在诉讼时效过去后提起诉讼,根据《民法典》第192条规定,义务人将取得主动权,享有抗辩权。在(2021)川18 547号一案中,法院认为,《普通混凝土砖买卖合同》约定,环境工程建设公司在时间水泥厂先支付2万元后付款。环境建设公司的付款行为和送货单显示,付款条件已经履行,应当在时间水泥厂供货结束之日即2015年3月29日立即支付货款,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也应当从该日起算。至时代水泥厂提起诉讼之日,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时代水泥厂虽主张在此期间持续向对方主张权利,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不能认定诉讼时效期间已中止或中断,时代水泥厂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三。债务人在一审期间没有主张抗辩,在二审期间也不能主张抗辩。
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不能主动解释。如果义务人在一审期间不主张抗辩,则意味着放弃抗辩权。除非二审时能提供新的证据,否则不再享有辩护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仅在二审期间提出。除非当事人能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否则法院不予支持。在(2021)辽02第4732号中,荣臻公司回复称,合同实际履行时间为2012年,其支付了当年的全部款项,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泰和公司起诉称,权利已超过五年后的诉讼时效。法院认定荣臻公司发回一审重审后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仅在二审期间提出,未能提供新的证据证明泰和公司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4.诉讼时效因任何原因中止或者中断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止计算或者重新计算,义务人不享有抗辩权。
《民法典》第194条和第195条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原因。根据这一规定,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如果出现不可抗力、权利人被控制等情况。,致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受到阻碍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止计算。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债权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者二者具有同等效力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债务,对方不得抗辩。在(2021)辽02第5972号中,法院认为,雅田混凝土厂提供的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的录音资料显示,在雅田混凝土厂催促焦长奇支付货款时,焦长奇并未否认拖欠的事实,并多次表示核对账目后会与雅田混凝土厂联系,并主动送来价款。由此,焦长奇已表明向雅田混凝土厂付款的意思,诉讼时效也因其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焦长奇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在(2020)辽03第3382号一案中认定,仲胜房地产公司应当自2016年1月1日起向鞍钢集团公司支付欠款,这是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故鞍钢集团公司应当自起算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两年内向仲胜房地产公司主张权利。由于这一期间已经跨越了民法通则的实施时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本案诉讼时效应为三年,即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鞍钢集团公司提供短信记录,证明其于2018年4月10日向仲胜置业有限公司主张涉案债权[/s2/],诉讼时效中断。三年诉讼时效应从主张权利之日即2018年4月10日起重新计算,法定诉讼时效未超过鞍钢集团有限公司起诉之日。
动词 (verb的缩写)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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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交通事故5年还能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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