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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在前不久召开的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总书记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深刻回答了新时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系列

在前不久召开的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总书记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深刻回答了新时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指明了方向。是立法人大的重要职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我国立法成果的集中体现。在新时代,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中国特色”,以便更好地领导和加强立法工作,以良法促进发展,确保善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鲜明的政治特色

回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历程,党的领导始终发挥着根本政治保证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实际上提出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任务。1954年,党领导人民制定了第一部宪法,标志着社会主义法制全面发展。1956年,中共八大提出“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有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为十多年来法制的完善指明了目标方向。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从现在起,要把立法工作摆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议事日程”,由此开启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时代。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在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下,明确了法制建设的目标和要求。2011年1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形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下,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机关坚持立、改、废、释、编,不断丰富和创新法律体系的完善形式。比如通过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民法典,以修正案的方式修改了刑法,以“决定加立法”的方式颁布了《香港安全法》。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用“外脑”集思广益,科学论证评估立法;深入基层开展调研,积极问计于民、问计于民、问法于民;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截至目前,我国有现行有效的宪法1部,法律288部,行政法规600多部,地方性法规12000多部。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和涉外领域立法不断推进和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实现科学完备和权威统一。可见,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有目的、有目的地逐步形成和完善的。

中国的法律制度具有鲜明的政治性,这是由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决定的。在西方法学理论看来,包括法律秩序在内的社会秩序应该是通过自发的进化逐渐形成的。然而,由于中国的实际情况与这种观点背后的社会环境之间的巨大差异,这一理论无法支持我们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我们总是有明确的中心任务和重点任务。为了充分服务和保障这些任务的开展,我们需要以党为领导核心,领导立法机关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例如,1953年底,在大规模的计划经济建设已经开始的情况下,中央提出要加强立法工作和司法工作,特别是保障经济建设的立法工作。此后,法制建设的重点转向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此外,1979年上半年,全国人大在3个月内起草了7部法律,其中4部涉及机关。对此,邓小平同志指出:“许多年来,我们实际上是有法可依,有法不依。本届人大制定了七部法律。......这是建立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的必要保证。”这些例子充分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自觉理性地构建,不能盲目进行所谓的“自发演进”。新时代,完善法律体系要紧扣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紧扣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美好生活的呼声和期待,紧扣治理现代化提出的现实法律需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鲜明的本土性

马克思曾经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是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达法律。”“法律表达”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植根于我们的当地实际。回顾我国法制发展历程,我们始终坚持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推进法制建设和完善。在法制建设的道路上,我们既不是盲目照搬他国,也不是被空拍脑袋的立法者决定。50年代初,社会主义建设刚刚起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还不清楚,只能在探索中前进。为此,彭真同志提出,“要根据当前的中心任务和人民群众的迫切问题,根据可能和必要,把成熟的经验定稿,通过通报典型经验,逐步形成制度和法律规定,逐步由简单向复杂转变,由总则向细则转变。”改革开放后,我国法制建设始终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实践中需要什么法律,需要什么法律,急需什么法律,先制定什么法律。如果条件还不成熟,我们就先行先试。在法律体系结构的划分上,不同于英美法系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以及大陆法系的所谓“六法百科全书”,而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从法律体系中各法律部门的具体比例来看,行政法部门和经济法部门所占比例最高,充分体现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任务在法律体系形成中的重要影响。

中国法律制度具有鲜明的本土化特征,这是由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决定的。从反面教训来看,旧中国试图直接照搬其他的相关法律,这种生硬的法律移植最终被证明是失败的。在外国列强的压力下,为了继续专制统治,防止革命爆发,清政府被迫开启了立宪修律之路。1908年,清政府颁布《帝国宪法大纲》,基本照搬1898年《日本帝国宪法》。它没有给予人民真正的民主权利,引起了朝野的广泛不满。同年,清政府开始起草民法,并专门聘请日本法学学士松冈义正为顾问。民法终稿的前三部分基本都是“模式化的权力”,看似代表了当时最先进的民法理论,实则完全无视我国的社会现实。1905年起,清政府开始制定新的刑法,还聘请了日本法学博士冈田朝太郎先生帮助考证。但1910年新刑法草案提交有关方面审定后,修律馆不得不撤回草案,其背后的核心原因是新刑法草案背离了中国传统价值观和刑法制度。这一系列失败的立法证明,无论其他的法律理论和制度多么先进,如果只是生搬硬套,注定是空中间的城堡。从积极的经验来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思想,值得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借鉴和吸收。在中国古代法律文明中,有许多超越时间空的合理成分,具有普世价值。比如,注重法律的人文精神,强调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和社会和谐;注重礼法互补,主张德治与法治并存,强调明德慎刑;注重以和谐融洽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在我国的立法过程中,只有注意吸收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合理成分,才能真正产生良法,实现善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鲜明的人民性特点

回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我们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在法律制度的宏观设计上,坚持体现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与每个人生存发展相关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比如,民法典体现了对生命健康权、财产安全权、幸福权、人格尊严权的平等保护,对依法维护人民权益、促进我国人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基本医疗保健与健康促进法》、《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对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做出了详细规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旨在保护人权的原则和规则,如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排除非法证据和禁止刑讯逼供。在法律制度的创制和实施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扬人民民主,重视调查研究,确保法律资源配置的民主化。

中国法制具有鲜明的人民性特征,这是由全程人民民主的伟大理念决定的。立法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立法的过程就是代表人民意志、表达人民意志、实现人民利益的过程。只有让人民群众在立法工作中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增加民意在立法工作中的权重,才能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始终在正确的轨道上。

法律意味着什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鲜明特质)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这一系列中国特色,归根结底是整个政治经济转型在法律层面映射的结果。这一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内在统一和多层次国情的要求,继承中华法律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律文明的文化要求,动态开放和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我们有理由期待,随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征程的开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必将为世界贡献更多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

(作者:焦宏昌,首席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

本文标签: 法律上十岁意味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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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小熊迷路

    小熊迷路

    2022-03-11 07:24:58    回复

    被空拍脑袋的立法者决定。50年代初,社会主义建设刚刚起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还不清楚,只能在探索中前进。为此,彭真同志提出,“要根据当前的中心任务和人民群众的迫切问题,根据可能和必要,把成熟的经验定稿,通过通报典型经验,逐步形成制度和法律规定,逐步由简单向复杂转

  • 所图唯你

    所图唯你

    2022-03-11 13:29:56    回复

    部宪法,标志着社会主义法制全面发展。1956年,中共八大提出“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有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为十多年来法制的完善指明了目标方向。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

  • 甄菡炎国

    甄菡炎国

    2022-03-11 07:08:21    回复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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