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5 | 评论:3
来源:中国路桥新闻网
驾驶他人以汽车为幌子购买的车辆,造成事故的。也就是说,行为人、实际购车人和车辆登记所有人不是同一人。另外,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在这种情况下,事故中伤者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案例】
吴某、梁某、田某都是贵州人。他们是朋友,也是同事。梁想在湖州买辆车,由于没有办居住证,不具备购车资格,所以以的名义买了辆车。
去年5月,将该车借给田驾驶,田驾驶该车逆向行驶,将骑电动车的张女士撞倒。交警部门认定田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女士发现肇事车辆登记在名下,而实际购车者为梁,事故当天的驾驶人为田。于是,她将田某、梁某、吴某一同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费、精神损失费共计31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法院认为,作为事故车辆的登记所有人,梁作为事故车辆的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为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原告张女士无法通过保险获得赔偿。因此,、梁应在强制保险范围内与侵权人田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田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共计28.9万余元,、梁在12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声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由于我国机动车登记的对抗性,车主分离容易引发诸多法律问题,且由于机动车流动性强,不可控风险比较大。因此,为了避免更多的法律纠纷,应尽量避免通过假借名义买车的方式购买机动车,避免车主分离。
(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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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逍遥浪人
2022-03-14 03:08:22 回复
强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原告张女士无法通过保险获得赔偿。因此,、梁应在强制保险范围内与侵权人田承担连带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田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共计28.9万余元,、梁在12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律师声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
黎明微光
2022-03-14 14:39: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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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14:03: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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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10:11:55 回复
是同事。梁想在湖州买辆车,由于没有办居住证,不具备购车资格,所以以的名义买了辆车。去年5月,将该车借给田驾驶,田驾驶该车逆向行驶,将骑电动车的张女士撞倒。交警部门认定田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女士发现肇事车辆登记在名下,而实际购车者为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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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04:01:52 回复
保险范围内与侵权人田承担连带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田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共计28.9万余元,、梁在12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律师声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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