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3 | 评论:3
打别人和打群架不一样。群殴是双方的过错,双方都要承担责任,这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殴打他人一般只是一方的过错,只追究打人一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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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22时许,在吴、、吴辉、金红林等人的邀请下,在罗平县罗雄镇鲁布革大道KTV练歌房旁殴打杨,期间、金红林持刀将杨杀死,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死于肝脏破裂、腘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8月19日,王洪波自首。王洪波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上海市易成鸿律师事务所王胜律师回答:
在吴的邀请下,伙同、吴辉、金红林故意伤害被害人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作案过程中,王洪波持刀砍伤被害人左某,致被害人腘动脉断裂。他的行为也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之一。他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按照他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王洪波犯罪后主动投案,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律师王胜补充道: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而形成的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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