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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1。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符,发生交通事故后谁来承担责任?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首先,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足部分原则上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但登记所有人有过错的除外。有

1。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符,发生交通事故后谁来承担责任?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首先,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足部分原则上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但登记所有人有过错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所有人视为有过错: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并且该缺陷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机动车安全驾驶的疾病,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交通事故的法律(常见交通事故法律问题汇编(含《民法典》新规))

新规链接:民法典第1209条:因租赁、借用等原因造成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的,机动车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挂靠车辆交通事故谁负责?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被叫方与被叫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大限度地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链接新规:民法第1211条:以锚定方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锚定人和被锚定人承担连带责任。


3。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私自转让车辆谁来承担责任?


答:要看两种情况。一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只有一次过户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应当由实际受让人承担;二是多次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最后一次过户交付的受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链接新规:民法第1210条:当事人之间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交付机动车而未办理登记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是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受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注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谁来承担责任?


答:根据司法解释,登记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属于机动车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如果私自转让拼装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谁来承担责任?


答:私自转让拼装报废车辆的,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及司法解释规定,转让方与受让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规链接:民法第1214条: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报废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6。如果学员在驾校学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驾校还是学员?


答:根据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驾校培训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如果你想买车,试乘期间,会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答: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提供试乘服务的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试乘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的人的赔偿责任。


8。在有缺陷的道路上行驶时,谁应对交通事故负责?


答:道路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道路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9。高速公路上不具备行驶条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谁来负责?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品储存区域,管理人已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告义务,受到损害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高速公路管理人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在交通事故中存在一定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新规链接:民法第1243条:管理人能够证明采取了充分的安全措施,尽到了警告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擅自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损坏高度危险物品存放区域的责任。


10。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和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物品。交通事故后谁来承担责任?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遇有道路塌陷、坑洼、水毁、颠簸等损坏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坏、遗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实际行为人承担责任。如果能证明公路管理者有过错,管理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新规链接:民法第1256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尽到清扫、保护、警示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机动车缺陷造成交通事故,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答:这种情况属于产品责任纠纷,当事人可以以产品存在缺陷为由,向汽车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主张权利。

链接新规:民法第1203条: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


因生产者原因造成产品缺陷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因销售者的过错造成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12。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人受损,该如何承担责任?


答:这种情况下,应该由几个侵权人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

新规链接:民法第117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相同损害,能够确定责任程度的,各负相应责任;很难确定责任的大小,平均责任。


十三。《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人身伤亡”是否包括精神抚慰金这一项?


答:根据司法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侵害被侵权人生命健康权等权益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种损害。所以,这里的“人身伤亡”包含了精神慰藉。


14。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失去服务可以要求赔偿吗?


答: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下列财产损失向侵权人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活动的车辆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造成的合理停运损失。因此,应支持合理的停电损失。


15。非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使用替代车辆产生的合理费用是否应当支持?


答: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非营运车辆不能继续使用而产生的通常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6。交强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如何?


答: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各地法院的做法并不统一。有的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有的将其列为被告。司法解释第25条对此进行了统一,即把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已经赔付的,除非当事人没有异议。


十七。商业三重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如何?


答: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重保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商业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进行抗辩。


18。既有强制保险又有商业保险的情况下如何承担责任?


答:首先由交强险公司优先承担,商业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对不足部分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这样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也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新规链接:民法典第1213条:机动车遭受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机动车商业保险仍不足或者未投保的,由侵权人赔偿。


19。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主张精神抚慰金由交强险公司优先承担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答:根据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答: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21。醉酒携带违禁品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负责?


答:因醉酒或者携带违禁品造成交通事故的,强制运输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二十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抢救、丧葬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道路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支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新规链接:民法第1216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施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道路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支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二十三。如果司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答:驾驶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24。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如何承担责任?


答:未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请求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保险人与实际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的,被保险人与侵权人请求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5。多辆车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损失该如何承担责任?


答:这种情况下,损失金额超过各强制保险公司责任限额之和的,各强制保险公司在各自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过各强制保险公司责任限额之和,要求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之和与责任限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十六。牵引车(半挂车)接驳使用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该如何赔偿?


答:依法分别投保的牵引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7。同样造成多人受害的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答: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强制保险的赔偿数额。


。匿名交通事故后谁会得到赔偿?


答:实践中有很多做法。一种观点认为,应该由事故部门来收集,公布后再交给死者的近亲属。一种观点认为,事故发生地的民政部门应该代为征收,如果发生在高速公路上,应该由路政部门征收。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定授权的机关、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死亡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司法解释能否适用于道路以外的交通事故?


答: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通行造成损害的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30。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路”怎么理解?


答:“道路”是指道路、城市道路和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公众通行的场所。在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该解释将学校、单位、施工单位等场所的车辆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范围。

本文标签: 什么叫事故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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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雨林沐风

    雨林沐风

    2022-03-11 15:16:45    回复

    通安全法》中的“人身伤亡”是否包括精神抚慰金这一项?答:根据司法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侵害被侵权人生命健康权等权益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种损害。所以,这里的“人身伤亡”

  • 麦田怪圈

    麦田怪圈

    2022-03-11 10:27:40    回复

    自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损坏高度危险物品存放区域的责任。10。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和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物品。交通事故后谁来承担责任?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

  • 野客

    野客

    2022-03-11 09:51:02    回复

    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请求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保险人与实际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的,被保险人与侵权人请求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5。多辆车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损失该如何承担责任?答:这种情况下,损失金额超过各强制保险公司责任限额之和的

  • 南山鹤

    南山鹤

    2022-03-11 17:16:06    回复

    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重保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商业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进行抗辩。18。既有强制保险又有商业保险的情况下如何承担责任?答:首先由交强险公司优先承担,商业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对不足部

  • 仇逸洋月

    仇逸洋月

    2022-03-11 07:02:36    回复

    天呐,可怕

  • 徐之春妍

    徐之春妍

    2022-03-11 07:02:36    回复

    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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