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69 | 评论:2
前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海市法院办案指南(第三册)》一书中的《财产保险合同案件办案指南》中明确规定,发生事故时,车上人员被抛出车外,一般不应视为车辆的“第三人”;发生事故时,先将公交车上的人抛出车外,再遭受公交车的碰撞、碾压等伤害,造成人员伤亡,一般不能视为身份转换,不构成“第三者”。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发生事故时,车上人员被抛出车外,一般不应视为车辆的“第三者”!
上海高院最新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险合同案件指引
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审核和确认
……
2。将“船上人员”改为“第三方”
[复习要点]
(一)交通事故中,车上人员被本车撞击碾压;
(2)事故发生瞬间,车上人员已离开车体,空在车体外;
(3)船上旅客与承运人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乘车关系等法律关系。
[注释]
“船上人员”和“第三者”的身份不能改变,事故发生的瞬间点和空之间的节点等标准模糊,实践中难以查证。可以结合受害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来判断,即如果双方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或乘车关系,无论事故现场位于何处,都应认定受害人为车上人员。
正常下车后,车上人员受到碰撞、碾压等伤害,可以认为其身份已经变更为公交车的“第三者”;发生事故时,车上人员被抛出车外,一般不应视为车辆的“第三者”;发生事故时,先将公交车上的人抛出车外,再遭受公交车的碰撞、碾压等伤害,造成人员伤亡,一般不能视为身份转换,不构成“第三者”。
典型案件
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张某民、张某兰、张,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金街分公司、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例索引]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审第926号
[基本事实]
2019年8月14日,张某涛驾驶重型半挂车沿24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404KM+900m处时,车辆失控驶入自救车道,后车辆冲出自救车道坠入山崖,造成车上乘客张某某死亡,车辆及所载货物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张涛涛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的注册车主是福永公司杰夫分公司。这辆车是张涛涛在福永公司杰夫分公司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的,公司保留所有权直到货款付清。该车由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重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各50万元,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间。
死者张某某的近亲属张某敏、张某兰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04060.58元。
[裁判要点]
车辆责任险是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其主要功能是对交通事故造成的车内人员伤亡进行赔偿。本案被害人张某某在事故发生时是事故车辆上的乘客。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虽能证明张某某系在涉案事故车辆外死亡,但不能证明张某某系被事故车辆撞击或碾压。申请人主张死者张某某为交通事故第三人,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判决认定死者张某某为车内乘客,适用涉案车内乘客(乘车人)责任保险限额。被申请人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延伸阅读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6.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车上人员下车时受到机动车伤害的,保险人按照强制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承担保险责任。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依据强制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请求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从车内跌落造成人身伤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机动车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要求保险人承担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车上人员跌落车外与机动车碰撞造成人身伤亡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强制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承担保险责任。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庭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节选)
16。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中“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如何认定?
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以外,因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人。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车辆内或车身上的人员。判断保险车辆上发生事故的受害人属于第三人还是车上人员,主要依据应该是在事故发生和受伤的特定时间点受害人与保险车辆之间的相互空位置。如果事故发生时车上人员被抛出车外造成伤亡的,应当认定为车上人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被保险车辆抛出车外后碰撞、碾压造成伤亡的,应当认定为第三者。如果车上人员在事故发生前已经下车,然后因被保险车辆碰撞、碾压而受伤或死亡,也应认定为第三人。但是,有证据证明事故是因船上人员的过错造成的,保险人主张不属于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保险诉讼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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