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1 | 评论:2
随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是寻衅滋事罪的一种。刑法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规定了它,它侵犯的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故意伤害罪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规定,其侵犯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近年来,在办案中发现,随意殴打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在行为特征和后果特征上非常相似。在定罪过程中,司法机关容易混淆这两个罪名。因此,有必要明确两罪的界限。在判断是随机殴打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时,对“随机”的认定尤为重要。笔者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厘清两罪的界限,为司法实践中区分和认定两罪提供一些参考。
(一)寻衅滋事罪中“随机”的含义及认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任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从字面上理解,“随便”是指可以为所欲为,也就是说打人的原因、对象、方式等等都是任意的,是一种“无事生非”式的寻衅滋事。但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两高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不仅规定了“不得以任何方式”寻衅滋事,还规定了“行为人因生活中偶发性矛盾纠纷,以托辞方式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即我们通常理解的“托辞滋事”。因此,在寻衅滋事罪的情形中,应注意“随机”的要件是否成立:一方面,不应将“随机”解读为绝对无因,还应包括行为人不能理性解决生活中的纠纷,将生活中的琐事扩大化、升级化,导致“小题大做”的情形;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施暴者辩解的殴打借口的审查,不能判定为“事出有因”。如果行为人的辩解在一个具有基本社会道德和法治观念的人眼中是不合理的、违背正常生活的,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事出无因”的范畴。另外,要特别注意审查矛盾产生的原因,排除“矛盾是被害人故意引起的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主要责任”的情形,因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这种情形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区分随意殴打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审查路径。
寻衅滋事罪是从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一个罪名,“随意”是指发泄情绪、寻求刺激等主观上的流氓动机。“随机”是否成立,是区分随机殴打型挑衅和故意伤害的重要内容。但是,随机性不仅是客观要素,也是主观要素。
1.客观判断是否“随机”,主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是否符合随机殴打的特征。第一,发起的理由有两种,一种是大惊小怪,一种是找借口大惊小怪。第二,从侵犯对象来看,包括特定对象和非特定对象,侵犯非特定对象的人更容易区分,但侵犯特定对象的人很可能与故意伤害罪有区别,因为中国银行故意伤害人通常是针对特定行为对象的。对于这类案件,可以采用“行为对象替换”的方法,用普通人来判断和替换行为对象。如果行为对象不会因此而停止殴打,那么无差别的行为对象就表现为行为对象随意殴打他人。第三,从发生地点来看,是否发生在公共场所不再是区分两罪的标准。这时候就要回到两罪侵犯的法益上来。寻衅滋事罪所侵犯的社会公共秩序不一定局限于公共场所,在人们生活和交往的场所都会有社会公共秩序。而故意伤害行人通常选择行人少、不易被发现的时间和地点,以实现犯罪目的或增加犯罪行为的隐秘性。第四,从伤害方式来看,主要包括工具的选择和殴打方式的使用。任意殴打在作案工具和殴打方式的选择上具有任意性,多选择就地取材或拳打脚踢,作案工具通常具有不确定性。殴打程度也较弱,可能是多次殴打,但后果不会很严重。故意伤害行为人通常是准备作案,主要是殴打目标要害部位,杀人特征明显。
2.主观判断是否“随机”。第一,从犯罪目的来看,虽然两罪在主观上都是故意,但犯罪目的相差甚远。随机殴打寻衅滋事的犯罪故意是明知自己的殴打行为会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但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或者希望其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主要目的不是为了伤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而放任或希望结果发生,其目的是破坏他人的健康。第二,从犯罪动机来看,随机殴打行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流氓动机,也就是说,具有寻求刺激、以法切情、逞强、玩游戏等特征。其本质在于公然藐视社会公共秩序,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动机因案而异,包括报复心理、感情纠葛、经济纠纷等。
(三)根据想象竞合犯原则进行判断
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实施寻衅滋事罪,符合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构成要件的,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实践中,随意伤害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不存在“非此即彼”的关系。更多的时候,两者是有交集的。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这时候就应该按照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选择一个重罪处罚。这样,既能走出如何区分两罪的困境,又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有效打击犯罪。
文字:王智慧
编辑:徐成友
审计:报复
本文标签: 寻衅滋事罪为什么是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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