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9 | 评论:1
在实践中,有这样一种情况,
即一方签署合同,
但是,第三方实际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
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合同当事人?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合同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生效,不及第三人。这就是所谓的“合同的相对性”。《民法典》第490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各方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字、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合同在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情况下成立”,所以一般来说,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人就是合同的当事人。职务行为等例外,虽然是员工签订合同,但员工所在单位是当事人;另一个例子是代理行为。虽然代理人签订合同,但委托人是当事人。这种例外需要法律明确规定才能成立。
第三人在实践中实际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形不属于前述例外。在合同的理论分类上,可以分为“[S2/]涉及其他当事人”的合同,具体包括“[S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和“[S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合同权利,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合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指第三人实际享有合同权利,但其权利基础仍来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能改变合同当事人的身份。
对此,《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债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由第三人主张。"
第三人履行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与第三人约定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实质在于代表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则应另案处理。
当然,在实践中,情况是复杂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合同当事人,如是否构成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在债务承诺的情况下,还应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判断其构成共存债务承诺还是免责债务承诺。
本文标签: 有什么法律上会问到当事人是哪里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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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羡秋
2022-03-11 12:42:56 回复
第490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各方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字、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合同在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情况下成立”,所以一般来说,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人就是合同的当事人。职务行为等例外,虽然是员工签订合同,但员工所
碧蓝幻想
2022-03-11 08:33:55 回复
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能改变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对此,《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律
凉凉春风
2022-03-11 09:39:31 回复
务人对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债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由第三人主张。"第三人履行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与第三人约定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实质在于代表债务人履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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