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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作者:刘哲文章来源:刘哲说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仅供交流学习。如果您有任何异议,请联系我们。在实践中,辩护人和辩护律师经常被混淆,但不是一回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

作者:刘哲文章来源:刘哲说

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仅供交流学习。如果您有任何异议,请联系我们。


在实践中,辩护人和辩护律师经常被混淆,但不是一回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担任。当然,也有一些例外。


也就是说,没有律师资格的普通公民也可以担任辩护人,辩护人不一定是律师。


但与辩护律师相比,这种非律师辩护人有一些权利限制,有些是需要许可的,有些是不能做的。也就是说,非律师的权利是不完整的,辩护律师的权利是完整的。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是基于对律师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信任。

比如侦查阶段聘请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因为侦查阶段的保密性,非律师辩护人因为缺乏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约束,无法充分保障侦查秘密的安全。律师虽然可能会泄密,但他总要吃法律的亏,他要为违法付出长期执业的风险,所以他会害怕,这就是违法的风险。正是这种巨大的违法成本促使律师更有效地遵守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当然也不可能是绝对的。但总比偶尔做个非律师辩护人好。


非律师辩护人最大的问题是不专业;另一个就是不容易约束和惩罚。他平时并不以此为职业,所以很难被纳入行业。有效的律师职业惩戒措施不易对其产生约束力,主要是因为这种辩护行为的业余性。你要罚他的主业,他肯定会怕,但是他的主业不固定,可能跟法律没关系,因为不好规范。


不专业,不好管理,带来一定程度的不信任。


这也是非律师辩护人阅卷、会见需要许可的原因。关于阅卷权,两所高校的司法解释中还有一些进一步的限制。比如,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允许辩护律师申请调取作为证据材料调取的讯问录音录像。没有辩护人,包括非律师。《刑事诉讼法》还规定,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的,应当附认可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这里没有提到非律师辩护人。


严格来说,“两高”的解释实际上是不利于辩护人的有限解释,因为既然允许许可阅卷,就意味着完全阅卷,排除讯问录音录像、技术侦查材料作为证据,就会导致非律师辩护人无法掌握完整的证据,无法履行基本的辩护职能。


辩护律师是什么意思(别搞混,辩护人与辩护律师不是一回事)

当然,这是一种安全与维权的平衡,但这种平衡还有待考量,在法律框架下应该更有保障。比如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可以限制阅卷范围。否则这种限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从泄密的角度来说,除了这两部分证据,案卷中的很多证据都是可以泄密的,其关键性和保密程度可能不会低于这两部分证据。如果所有的证据都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也仅仅局限于这两部分,意义不大。


有人会说,既然非律师辩护人的权利如此有限,何必讨论这个问题。


这是因为法律职业的发展和经济社会条件还很不平衡。律师主要分布在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中小城镇的律师还很有限,不能完全满足需要。没有办法担任非律师。从具体的角度来看,这些业余律师的标准不一定是业余的,他们的道德操守也不一定是可疑的。只是苦于缺乏机制约束和行业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说,规范管理这些专业法律服务工作者,设立一些低于律师的资格准入门槛,或许是一个可行的办法。一旦获得这样的资格,就可以相对规范地进行管理,同时也便于清除辩护权行使的制度性障碍。当然,这是另一个问题。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无律师辩护人的存在是客观存在的,是不可忽视的,因此对其权利的保障也是辩护权保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还有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就是调查取证。目前刑事诉讼法不允许非律师辩护人直接调查取证,也不允许其向司法机关申请调查取证。这个限制有点太严格了。


如果说阅卷权和会见权是辩护的基础,那么调查取证权其实是自然延伸。由于案件判决的依据是证据,现有的证据表明,如果不充分,特别是没有取得无罪、罪轻的证据,就会产生有罪推定的问题,直接导致错案的发生。此时调查取证不仅是为了方便辩护,也是为了还原事实真相,有利于案件的最终处理,也有助于避免错案的发生,保证司法公正。


说不允许直接调查取证是因为非法不够专业,可以理解,但禁止向司法机关申请调查取证,不符合保护诉讼权利、证据裁判规则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是一种相对保守的观念,就不容易理解了。


事实上,近年来律师的辩护权在不断加强,所谓的辩护权保障主要体现在辩护律师的辩护权保障上,这主要是律师群体不断崛起、求同存异、不断呼吁的结果。


但由于行业集体利益和诉求的缺失,非律师辩护权往往呈现出不受重视的状态。但是,从综合保护辩护权的角度来看,这是不应该的。他们虽然不是律师,但也是辩护人,也是在维护司法权利。


事实上,除了刚才提到的权利,非律师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权利都是不加区分地行使的。法庭上的陈述不会受到限制,他们也会在陈述上签字。但是,辩护权是一个紧密联系的体系,没有一个部分是不完整的。如果不让他完整地看完试卷,他就不会知道完整的事实,不会有完整的认知,也就失去了充分履行辩护权的基础。没有这些认知基础,有效防御就成了空空谈。


在我们无法让每个人都聘请律师的情况下,无律师辩护人是辩护制度的重要补充,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样值得尊重和保护。


当我们在考虑区别对待非职业辩护时,我们应该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不能区别对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最基本的法律原则,我们也必须考虑平等保护的问题。在差异化的同时,我们也在考虑如何弥合这种差异,比如完全禁止可以改为允许,而不允许直接进入,可以根据申请取证,业余辩护人团队也要更多考虑行业准入和管理的问题,不是把它推出去,而是把它带进来。

本文标签: 什么是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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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穿越火线

    穿越火线

    2022-03-11 11:54:25    回复

    、摘抄、复制,也仅仅局限于这两部分,意义不大。有人会说,既然非律师辩护人的权利如此有限,何必讨论这个问题。这是因为法律职业的发展和经济社会条件还很不平衡。律师主要分布在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中小城镇的律师还很有限,不能完全满足需要。没有办法担任非律师。从具体的角度来看,这些业余律师的标准不一定是业

  • 俗染

    俗染

    2022-03-11 17:56:51    回复

    年来律师的辩护权在不断加强,所谓的辩护权保障主要体现在辩护律师的辩护权保障上,这主要是律师群体不断崛起、求同存异、不断呼吁的结果。但由于行业集体利益和诉求的缺失,非律师辩护权往往呈现出不受重视的状态。但是,从综合保护辩护权的角度来看,这是不应

  • 贡姣羽良

    贡姣羽良

    2022-03-11 06:35:18    回复

    太棒了

  • 邓莉顺梅

    邓莉顺梅

    2022-03-11 06:35:18    回复

    不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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