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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在法律实践中,尤其是一些案件的咨询中,总有类似的问题被当事人提出,比如“作为律师,我能不能不打赢这个官司”或者“你对我的案子有多大把握?”或者“作为律师,我也问过很多律师,具体来说,你能赢百分之几?”

在法律实践中,尤其是一些案件的咨询中,总有类似的问题被当事人提出,比如“作为律师,我能不能不打赢这个官司”或者“你对我的案子有多大把握?”或者“作为律师,我也问过很多律师,具体来说,你能赢百分之几?”不仅陌生人,熟人也会问这样的问题。

这种问题在律师眼里似乎很正常或者很不正常。正常人是当事人不懂法律,面对法律事件时,早已“迷茫、困惑、绝望”。不正常的是,在法律人看来,这些当事人“平时不烧香”,拒绝法律顾问。没事的时候甚至对法律人有很大的误解和偏见,对法律人尤其是律师要求过高。

即便如此,作为一名职业律师,还是有必要回到这个问题上来。今天和一些律师讨论了这个问题,回答方法或者技巧基本总结如下,为大家奉上一顿大餐。以下方法,总的原则是不承诺搞诉讼,即不承诺诉讼结果,包括不承诺安排案件胜诉和不承诺案件胜诉的百分比。

第一种方式是毫不含糊地告诉当事人,律师不能承诺从事诉讼,这在《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中有明确规定;说实话,但是说实话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说,一种是绕着一点点说。绕点,聪明的当事人会懂的!所以,实话实说,告诉当事人,“你这个案子(案子),就算我(律师)有200的把握,100的信心,我也不能保证你(不会答应)赢,否则,我就不做律师了!”这是一个同事说的,被另一个同事追了。就一句话,简短有力,我觉得很实用很有力,尤其是面对那些“油条”党,自以为很懂其实很物质;这种人说话时有些霸道和居高临下,而且这类人很大一部分往往是在自己的单位(组织或公司),有些权力不大,习惯了当领导的感觉,有一种“欺负律师”的态度,甚至有些傲慢。在和律师的谈话中间,他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没有对律师表现出足够的尊重。但有了这句话,就能有效打击这类当事人的嚣张气焰,有效打击这类当事人的方式和风度,从而掌握谈话的主动权,有效控制局面。个人认为这位同事的这句话,后面加上一个反问句,会更有效果。“如果有人向你保证他能赢(你的案子),那么这就是江湖骗子的行为。你能相信吗?”相信各方听到这里都会笑。无论这种微笑是令人信服的还是令人尴尬的,他们都能“挫败”当事人的心理优势,打开心扉。说这句话的时候,一定是满腔怒火,眼睛盯着当事人,志在必得。这就是气势的力量,气势可以压倒对手(把当事人当成对手是合适的)。律师的悲哀在于,他们往往无法说服当事人(说服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威逼、说服、降服、仰慕、服等。),而且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结果可想而知。

我把这个方法放在第一条,就是我个人认为有效实用,能震撼现场,压抑气氛,展现气场,可以作为一般原则陈述来应用。因为对于当事人来说,他(她)不需要律师去讲什么法律和原则,他(她)最关心的是他(她)能不能给自己带来安全感和利益。当事人往往想要的是结果,什么是对自己有利的结果,就像病人去医院问医生病情的时候,最想知道的是结果,也就是“什么药能治好我的病?”就是不要问药性,药理,这个药怎么来的。

写到这里,突然想起我在分校读书的时候,有一位老师曾经说过,最早的大学只有三个学院,神学院,医学院,法学院。神学院是用来“治愈”人的精神痛苦和伤害的,医学院是用来“治愈”人的肉体痛苦和伤害的,而法学院是用来保护人的财产权益的,因为对于一个人来说,自由和财产是最大的利益,是生命健康权有价值实现的最好保障。

这是人之常情,这是人之常情。所以在回答当事人的问题时,没有必要过多废话。如果解释过多,反而对某些当事人来说,会导致说多了“说多了就输了”的负面效果!这时候就要勇敢的让它发生。该交费了,该签委托协议了。有些聪明的当事人会瞬间明白是怎么回事,也会通过社会常识知道中国的国情应该是怎样的。需要注意的是,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很少是“脑袋里有肿块”的。同时也要说明一些一般的、非重大的、有影响的案例。这种情况下,如果30分钟还没说完,就不要接了,因为剩下的都是浪费时间。把握好时间节奏也很重要。

第二种说法,也就是图解的方法。如果你觉得第一种方法,如果律师显得强势,会给一些温和的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负面认知,或者你觉得第一种方法有点辣,太硬,那么这个方法比较合适。这种方式就是比喻的方式。

(1)第一个例子是用医生来解释、告诉或询问当事人“如果一个人去医院治疗,医生可以100%的告诉病人一定会治好的,这样才能保证你的手治好”;这种封闭式的提问或者反问,会造成自我否定的心理效果,当事人的回答必然是否定的,甚至是抱歉,这样话语权就被律师掌控了。同时进一步说明,如果一个“江湖骗子”告诉你这个病人的病可以100%治愈,这个病人能相信吗?你会相信吗?如果你发烧感冒了,你更愿意相信正规医院的医生还是我们所说的江湖骗子?可想而知,结果不言而喻。有些律师担心这种质问会让委托人止步,不愿意继续沟通。事实上,当事人适当的“沉默”就是对律师的认可,不必过于担心,因为“煮熟的鸭子不会飞”,真的飞了,说明这个案子接不了,更别说哭着要“断奶”了。

(2)街头巷尾“数卦”的第二个例子,明确告诉当事人,街头巷尾的数卦,往往是根据一个人的神情“察人之情”而做出所谓的喜话,让你爱听,却无济于事,但法律是一件严肃的事情,是民主社会、政治的治理手段和方式。律师如果把人当“算卦”,就不会。那么这样的律师不是一个合格的律师。然后,我将详细阐述《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中关于律师不得向委托人作出虚假承诺的规定。

事实上,当事人在面对律师的提问和咨询时,总是有意无意地夸大或隐瞒一些对自己不利的事情,最多只是随口说说自己不利的一面。这种情况实际上“扭曲”了客观事实。即使一些大方的当事人相对客观地描述了案件事实,但仍然无法做到全面,只知道自己的事情。但是他们不知道对方的情况。这是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情绪偏好,都会或多或少受到自己情绪的影响。这是一个人,一个有血有肉有情感的人。更何况对于人性来说,每个人生来都有一些自私的心理或情感倾向。人总是把对自己不好或者不好的东西隐藏起来,却愿意去扩大或者放大自己相对“光辉”的一面。这更是人之常情,谁也逃不过。所以当事人可能会胡说八道,甚至是无中生有。但律师不能像算命先生(算命先生)那样信口开河,随便拍胸脯,写空白支票,写空支票(保证书),更不能忽悠当事人对事实或情况的无知。

第三,根据所谓的人民社会的关系,以“理”说服当事人。当事人往往有这样一种心理,就是如果我的对手(对方)找公检法的人怎么办,我会不会是那个赔钱或者吃亏的人?这就是当事人,他首先想到的不是法律,而是关系。律师可以“跟随”当事人的关系心理做出“推论”,也可以让当事人“不再看所谓的关系”,从而确立法律思维理念。即“推”表示“顺”或不顺。如果你(当事人)认为自己可以和审判庭的法官搞好关系,但对方可以和审判庭庭长谈,那还要继续找关系吗?那么,如果你能找“关系”让分管副总介入,对方会不会认为自己“吃了亏”?他(她)找到院长怎么办?要知道,院长的眼神,副校长是不敢说一句话的。这时候当事人可能会说,你这么说,我请你做我的律师,但是我还是没有想法。此时,律师会问当事人,那么,循环往复,“来来回回”,你会觉得自己能行吗?能找到靠谱的关系人吗?对方比你硬怎么办?你为什么需要法律?不就是个摆设吗?再说(按你说的)纪委和监委就不用干了。为了不让当事人录音,在“时候到了”的基础上,告诉当事人要相信法律和律师,不要特意去找关系。告诉当事人,我们的律师把法律当做自己最大的信仰,只有法律才能给你最好的帮助。

基本上,这种“医药三包”可以帮助委托人在这个问题上不“固执”,从而“清醒”自己不负责任的想法,从而产生对律师的信任。退一步说,如果这个委托人在律师澄清了这个问题之后,仍然和律师在这方面进行所谓的“纠缠”,其行为就是严重的人格问题,建议律师同事赶紧委婉地“甩了”这个委托人,这个委托人不是自己的委托人。

作为律师,你必须自信,对待委托人的态度就是一个原则:可有可无的眼光。间接告诉客户你是专业人士。因此,针对这个问题,我列举了如下法律依据:

1.《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律师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二项“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自然也包括对当事人虚假承诺的案件结果。

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三十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办理委托事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作出有关办理结果的不当承诺”。清晰有力,一般可作为直接“抓手”应用。

律师如何回答当事人官司有多少胜算(律师回答当事人“官司能否打赢或包打”的提问之我之见)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二十六条:“律师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客观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作出不当陈述或者虚假承诺”。这里的虚假承诺自然包括“从事诉讼的行为”。

四。《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试行)》第十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推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5)承诺处理案件结果;(6)申报胜率、赔偿金额、标的金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的期望”。对所谓“打官司”的禁止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动词 (verb的缩写)修订前的《律师行为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十六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作出关于某一案件判决结果的承诺”。

不难看出,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部的部门规章,还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行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此都有很强的规定。个人认为,无论是案件的诉讼过程,还是诉讼结果,都受到太多不可预测因素和不可知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两个因素:可控因素和不可控因素。可控因素包括诉讼策略、诉讼技巧、证据证明和律师专业水平的运用。不可控因素包括审判法庭的情况、审判委员会的干预意见、内外权力的干扰甚至腐败的因素等。当然也有一些不可知的因素,比如对方证据材料的全面性和证明力,合议庭法官对案件的理解、经验和判断,甚至有时候一些法官的个人情绪都是不可预知的因素,可以影响案件。在所有这些因素中,对于律师来说,可控和可知的因素是启动案件的控制点。别人可能只能凭经验判断,但凭经验理解的东西,并不能给当事人承诺。一旦有了某种保证,当事人就会追着律师跑,因为当事人已经录好了律师的发言。这就是“诉讼当事人”。有人开玩笑地称之为“面对面的人,而不是背后的人”。另一方面,想想,也不止是背着他们。有很多人面对面不是人,面对面反目成仇,甚至打骂威胁律师。

毛主席曾评价叶剑英元帅:“诸葛一生谨小慎微,大事不惑”。或许,这两句话可以帮助律师在这个行业树立品牌和口碑。


本文标签: 有什么办法知道律师办案胜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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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麦田怪圈

    麦田怪圈

    2022-03-11 06:49:18    回复

    以帮助律师在这个行业树立品牌和口碑。

  • 春风不度玉门关

    春风不度玉门关

    2022-03-11 09:31:03    回复

    握,100的信心,我也不能保证你(不会答应)赢,否则,我就不做律师了!”这是一个同事说的,被另一个同事追了。就一句话,简短有力,我觉得很实用很有力,尤其是面对那些“油条”党,自以为很懂其实很物质;这种人说话时有些霸道和居高临下,而且这类人很大一部分

  • 项杰莉仪

    项杰莉仪

    2022-03-11 06:25:18    回复

    不愧是你

  • 沈若萱辉

    沈若萱辉

    2022-03-11 06:25:18    回复

    真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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