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62 | 评论:1
来源|浦东检察院
由于交通事故理赔涉及的环节多、程序复杂,社会上出现了一个特殊群体——“交通事故理赔中介”。他们熟悉理赔流程,专门代表事故受害者进行理赔,并从中收取服务费,俗称“人伤黄牛”。由于赔偿金与伤者的伤残等级直接挂钩,一些“受伤黄牛”开始坏心眼,通过非法手段谋求利益最大化。
2020年以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先后起诉了数十个保险诈骗犯罪团伙,均被定罪。主犯被判有期徒刑12年,一条保险诈骗的利益链逐渐浮出水面。
蔡的意外“收获”
2019年3月的一天,蔡因车祸左脚踝骨折。在医院治疗期间,一名男子靠近他,声称可以要求事故赔偿。起初蔡不愿意管,但男方说可以拿到伤残鉴定,暗示夸大伤情可以获得高额赔偿。蔡听后哑然失笑,与“受伤黄牛”签订了保险理赔协议。
不久,蔡被安排去参加伤残鉴定。虽然伤势已基本痊愈,但他仍按照“要求”假装“左脚不能动”。一个“姿势”后,鉴定人没多问几句就匆匆离开了。
很快,蔡拿到了鉴定意见,他竟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半年多后,凭着这份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蔡顺利从保险公司获得10万余元。事后,“黄牛”按照约定分得一杯羹。
“环环相扣”的利益链
“人伤黄牛”:找到伤者,签协议。
“人伤牛”团伙成员进驻各大医院“寻找”交通事故受害者,伺机搭讪,承诺可以通过为伤者代理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理赔,与伤者订立口头或书面代理理赔协议,由“人伤牛”一次性支付伤者一定金额的赔偿金(俗称“买断协议”),或根据最终的保险理赔金额抽取提成(俗称“分割协议”)。
鉴定人:夸大伤害,虚假鉴定。
伤残等级直接关系到赔偿标准,所以“人伤黄牛”会与个别鉴定人串通,夸大伤者伤情,出具虚增的伤残鉴定报告。据被告人张介绍,鉴定人与“人伤黄牛”串通,简化鉴定程序,出具与伤残事实不符的鉴定报告,对未达到伤残等级的伤者出具有伤残等级的“鉴定意见”,或者对达到伤残等级的伤者出具高于伤残等级标准的“鉴定意见”。
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骗取债权。
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后,“受伤黄牛”会代表受伤人与保险公司协商调解,或者与个别诉讼代理人串通,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通过调解结案或者作出民事判决,从而导致保险公司支付超过其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事后,“人伤黄牛”会按照盈利来赔付。
检察官提醒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构成保险诈骗罪。保险公估人、证人、财产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欺诈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此外,检察官还强调,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保险诈骗中应当将受害人认定为“受益人”。本案中,“黄牛”或明或暗地承诺保险受益人可以做出高伤残等级,以获得高额赔偿。伤者主观上明知“黄牛”及鉴定人、诉讼代理人等人通过制造高伤残等级骗取保险金,并在“黄牛”的安排下,实施了参与鉴定、签署起诉状、提供收款账户等一系列行为,故伤者也涉嫌保险诈骗罪。
交通事故理赔中介服务的出现,本来应该是为了方便伤者办理理赔。然而,一些“人伤黄牛”、评估师、个体诉讼代理人在过度逐利的心理下,却“扩大”了业务范围,踏入了法律的红线。同时,检察官也提醒,交通事故受害人应根据自己的真实情况和真实伤情,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获得理赔。
本文标签: 为什么交通事故中律师喜欢用风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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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高伤残等级,以获得高额赔偿。伤者主观上明知“黄牛”及鉴定人、诉讼代理人等人通过制造高伤残等级骗取保险金,并在“黄牛”的安排下,实施了参与鉴定、签署起诉状、提供收款账户等一系列行为,故伤者也涉嫌保险诈骗罪。交通事故理赔中介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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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09:53: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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