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5 | 评论:3
在工作中受伤的员工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在此期间,其实还是可以销售的,只是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支付。但是具体怎么做呢?能拿多少工资?还有很多人不是很清楚。这里给你一个答案。
首先我们来看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是怎么规定的: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停薪留职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重伤或者特殊情况,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在这个规定中,有两个重点,一个是如何确定停工期和工资。另一个是原来的工资福利包括哪些方面?
我们先来搞清楚下一次停工工资期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的起始时间往往争议不大,通常从职工因职业病受到伤害或者无法提供劳动的时间开始计算,开始接受工伤待遇。但是,有许多方法可以计算停工留薪期的结束时间。
比如按治疗期结束,就是病历或医院出具的病历中记载的医疗期或休息期结束的日期。如果医院开具病假条的时间还没到,员工主动放弃提前回公司上班,那么停工留薪期的终止时间就是员工的工作时间。如果还在治疗期或休息期,但伤残鉴定结论已经出来,那么停工留薪期的终止时间就是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的日期,因为伤残登记评定后,工伤职工开始享受伤残待遇。
停工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以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接下来,我们来说说原来的工资福利都包括哪些。原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因为受伤员工无法提供劳动,加班费和绩效奖金肯定不算。而且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是按照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的。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平均工资。且平均工资必须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计算。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工资高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工伤职工工资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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