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75 | 评论:1
案例介绍
被告人王某1原系某传播合作部部长、某有限公司董事、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15年初至2018年初,时任某总设计院董事长的王某2(已另案处理)与先后担任某设计院中心主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的被告人王某1商定,收取公款共计1341.5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作为单位表外经营费用,由被告人王某1代为偿还。
2010年8月、9月、2013年初,王某2向某铁路通信集团公司、某工程公司、某信号有限责任公司索取并收受由被告人王某1保管的表外营业费用35万元。被告人王某1、王某2贪污账外营业费用590万元,并分别贪污账外营业费用260万元及价值5748万元的郝彤设计院尼康D5相机及配件一台。上述被告人王某1伙同他人贪污公共财物共计8557.48万元。
作为被告人王某1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介入案件,多次与被告人见面,与被告人家属一起寻找相关证据和线索,走访相关知情人,查阅卷宗,积极为被告人争取宽大处理。根据事实和法律,他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王某1在与王某2的共同贪污犯罪中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王某1如实供述贪污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王某1在受贿罪中自首,应予减轻处罚;王某1自愿认罪悔罪,退还全部赃款赃物,并愿意积极缴纳罚金,故对其从轻、从宽处罚。
经法院审理,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对其从轻处罚。刘律师依法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减刑一年。
判断结果
被告人王某1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常量语句
刑事辩护有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法定情形下,“自首和立功”是普遍关注的问题。如何最大限度地发现和正确运用这两个情节,应当依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综合考虑,最后根据全案证据,“论证”其符合某一类自首或者立功的条件,属于自首或者立功;最后,结合量刑规定,提出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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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暴力键盘手
2022-03-18 23:12:03 回复
被告人王某1商定,收取公款共计1341.5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作为单位表外经营费用,由被告人王某1代为偿还。 2010年8月、9月、2013年初,王某2向某铁路通信集团公司、某工程公司、某信号有限责任公
凉凉春风
2022-03-19 09:50:32 回复
案例介绍被告人王某1原系某传播合作部部长、某有限公司董事、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15年初至2018年初,时任某总设计院董事长的王某2(已另案处理)与先后担任某设计院中心主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的被告人王某1商定,收取公款共计1341.5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作为单位表外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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