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2 | 评论:3
事实
2013年,王某某(男,汉族,1956年5月2日出生)入职A环洁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某超市做清洁工。未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未给王某某缴纳工伤保险。2018年,王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者王某某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也未领取农村居民养老金。
证据
上述事实有王某某服务保证金收据、A公司劳动关系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给王某某工资的账目明细、公司三名员工写的证人证言、王某某的员工胸卡、住房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证实。
判断[/s2/]
法院认为,王某提交了服务保证金收据、A公司劳动关系证明、A公司法定代表人工资给王某的账户明细等证据。,表明双方存在雇佣关系,王与a公司之间应存在雇佣关系,用人单位已超过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建立劳动关系。王某某于2016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继续在A公司工作,可见原告与被告已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未终止,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后,A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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