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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核心观点:案所涉合同系案外人以原告名义与被告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依法应属无效,原告要求确认涉案合同无效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核心观点:案所涉合同系案外人以原告名义与被告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依法应属无效,原告要求确认涉案合同无效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搬离并返还涉案房屋的诉请,应予以支持。


吴某与母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1)民初沪0117第9010号


原告:吴某,女,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上海市松江区人。

被告人穆某某,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


原告吴某与被告母亲X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我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于2021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后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改为普通程序专属制度,于2021年10月19日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之间编号为00457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搬出位于上海市松江区XX路XX巷XX的房屋,房屋返还原告;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临时占用费318000元(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并返还上述房屋之日止每月占用费6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了第三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号房屋的所有人之一。上海市松江区XX路XX巷XX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另一所有人为原告张某2之女,共同拥有涉案房屋。案外人张1是原告的丈夫,张2的父亲。因案外人张某1对其婚姻不忠,并与他人生育两个私生子,原告自2014年起与张某1分居,分开居住,平时联系不多。2013年12月25日,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有限公司”)与案外人胡某签订借款合同,由胡某向XX有限公司借款400万元,为期一年。2013年12月31日,张某1、吴某(原告)、张某2就上述债务400万元与XX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将该房屋抵押于上海市松江区XX路XX巷XX至XX有限公司,最高债权500万元。同日,张某1、还与XX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述400万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原告对上述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合同一无所知。原告当时身在外地,最高额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中原告的名字不是原告本人签字,而是张1擅自签字。2016年11月21日,XX有限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汇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号为(2016)沪0104民初第33080号,要求债务人胡某偿还债务,要求XX路XX巷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要求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原告和张2对这起诉讼并不知情,公告送达了法院传票,公告送达了判决书。2019年5月,原告经徐汇法院通知,在(2016)沪0104第3308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执行后,取得(2018)沪0104号2006案执行裁定书。我是通过向徐汇法院调卷宗得知民初胡0104号民事判决书(2016)第33080号内容的。得知上述判决、裁定后,原告立即进行笔迹鉴定,证明并非原告所签,原告不断向有关部门申诉要求再审。现在涉案房屋的司法拍卖程序已经中止,徐汇法院也已经受理了原告的申诉材料。在逐步了解上述案件的过程中,原告发现有一份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月5日签订的所谓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但原告也对涉案合同毫不知情。经反复询问原告张某1,得知“吴某”和印章均为张某1所为。2017年,张某1为对抗、拖延法院执行,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后在司法拍卖过程中获得租金补偿。被告自2017年起一直免费使用涉案房屋。原告认为,被告与张1是多年好友,也认识原告,对原告与张1的关系及家庭情况非常清楚。张对涉案房屋擅自进行抵押担保,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明知该房屋于2014年8月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一次查封,2017年等待徐汇法院查封,张某与被告签订虚假的涉案合同对抗、拖延法院执行,骗取部分司法拍卖款归自己使用,明显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被告与张某欲占有的司法拍卖款部分也有违反。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卷入诉讼。

被告辩称,他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合同由原告配偶张代表原告签署。在签订合同时,被告被出具了结婚证、房产证等。所以符合家庭代理原则,有权出租。双方的租赁关系合法有效,并实际履行。被告按合同支付的月租金为5000元,与市场行情相符。与被告人张某1不存在为非法目的的合法包庇。虽然涉案房屋是以租赁方式拍卖的,但原告主张的拍卖租金补偿没有执行依据,被告也没有从中获利。鉴于此,被告认为涉案合同合法有效,故本案不存在需要一并处理的无效后果。

经审理查明,案外人张1是原告的配偶,案外人张2是原告与张1的女儿。

2005年4月15日,原告与张某2登记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类型为花园洋房,建筑面积276.37平方米。

涉案人员为XX有限公司和唐志明。2014年8月26日涉及普民六(商)初11642号案、普民六(商)初11643号案,2017年1月20日涉及沪0104号案2252号案。

经查明,2017年1月4日,被告人向张某汇款30万元。

随后,张某1以原告(甲方和出租人)的名义与被告(乙方和承租人)签订了编号为0000457的合同,该合同约定:1 .甲方因乙方生活需要,将涉案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期自2012年1月5日至2027年1月4日,15年,乙方仅享有使用权。2.甲乙双方约定,上述期间该房屋的租金为每月人民币元,租金每60个月支付一次(先付后租)。6.租赁期内,如遇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如需退租或退租,应提前一个月征求对方意见。甲乙双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视为违约,双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人民币10万元整。代理费由违约方承担。另外,由于所租房屋比较粗糙,装修由乙方负责。如有违约,所有装修费用按装修价格赔偿。合同其他条款中“2012.1.5-2017.1.4(租期五年)、一次性租金12万元整(中介收取现金)、一次性租金30万元整2017年1月5日至2022年1月4日(租期五年)、2022年1月5日至2027年1月4日”字样,合同末尾日期手写为“2017年1月5日涉案合同末尾盖章的中介为“上海XX事务所”,成立于2015年8月5日。

被告为涉案房屋缴纳了2017年、2018年的物业管理费,涉案房屋现由被告控制使用。

另查明,案外人XX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起诉胡某、、张某2、张某1、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张某3、张某4、凌某(2016)民初沪0104第33080号,要求胡某返还价款本金4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以涉案房屋承担最高债权500万元的抵押担保责任。徐汇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对该案作出民事判决。后因上述案件未能履行,XX有限公司的申请进入执行程序,案号为(2018)沪0104执2006。2021年2月18日,徐汇法院作出(2018)沪0104执20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张涉案房屋予以拍卖。2021年8月31日,徐汇法院作出(2021)沪0104民鉴9号民事判决,以(2016)沪0104民初33080号民事判决错误为由,裁定对上述案件进行再审,再审期间停止执行原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涉案房屋系原告于2012年1月至2017年5月间出租给他人使用,原告为此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本合同租赁期限为2014年3月21日至2015年3月20日,月租金为6 600元。被告认为证据与本案无关。

此外,原告诉称,张某曾提及涉案房屋应出租给被告,原告还起草了一份租赁合同供张某带给被告,但并非涉案合同。今年得知涉案合同后,一直与被告协商,协商不成才提起本案诉讼。

此外,被告人诉称,早在2012年,他就口头告诉张某,他想租涉案房屋。考虑到涉案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他人已在该房屋居住过一段时间,他支付了12万元作为前5年租赁期的补偿,而不是按照实际租金标准支付,该12万元为现金支付。

关于被告、原告与张1的关系,原告称与被告是一定关系,但交往不深。被告在张1手下工作,与张1关系密切。被告说他们三个关系很好。被告与张某还有其他经济往来,张某向被告借款。

鉴于涉案合同的合法性,原、被告提交以下证据,并提出如下质证意见: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 .逮捕通知书、律师约见材料、笔录一套,用以证明张1因另一刑事案件被羁押在镇江看守所。本案中,张1的代理律师询问了涉案房屋及涉案合同的相关问题。张1称,涉案合同签订于2017年,被告当年入住,但被告未支付租金。被告于2017年1月4日汇给他的30万元,是被告帮忙讨债后打来的。当时与被告约定,签订合同是为了对抗拍卖的执行,拖延拍卖,即使举行拍卖,也可以留下拍卖的租赁费。双方同意被告在想要房子的时候离开。写10万元的原因是两个方面。一方面,被告在装修上花了十几万,他可以得到赔偿;另一方面,这也增加了装修后拍卖的难度。被告进门后,有些东西被打碎了。稍加修理后,他买了一些家具。被告自己说花了十几万,但他没有确认细节。合同中的空白处是随便写的,合同无效,可撤销。让被告搬出去,细节留给原告。被告认为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从以上可以看出,张某1与原告的关系并没有原告所说的那么差。2.案外人陆某出具的声明及案外人陆某的收付记录,证明案外人陆某曾于2017年1月3日向被告人付款25万元、30万元,是被告人为张某等人追回的款项的一部分。当时本金由借款人打入张某的公司账户,违约金及利息打入其账户,其余打入被告,被告再支付给张某。认为被告的情况陈述不符合证据形式,对缴费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无关。陆是被告与张1的共同朋友,2017年1月3日打给被告的钱是还款,但由于时间久远,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3.原告的出入境记录证明,原告多次出入境,所以涉案合同是2019年回国后才知道的,一直在沟通处理中。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曾某于2017年3月1日入境,2018年3月2日出境,故对本案涉及的租赁事项知情同意。4.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一套,用以证明原告对涉案合同不知情。被告人因声称与张某1另有债务纠纷,恶意侵占涉案房屋。被告还威胁原告停止拍卖。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他认为是真实的租赁,原告必须给予补偿才能收回房屋。

此外,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 .原、被告之间及被告与张某1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曾某于2019年9月从涉案房屋中取走物品,且已知晓并同意租赁,且原告至2021年4月27日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已超过相应期限。此外,张1还欠被告相应款项,被告将另案主张。原告认可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认为不完整。原告诉称,2021年3月,徐汇法院要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执行,原告了解到有租赁的拍卖价格不会很高。为了尽可能多的保留利益,在拍卖前发信息要求被告解约,并不意味着被告被批准租赁。原告与张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法确认。2.被告名下房产查询信息表,用以证明被告名下无房,涉案房屋需要出租。原告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其不能反映被告家庭成员的房屋情况。3.3 .涉案房屋拍卖信息截图,用以证明原、被告、张某1在徐汇法院的主持下确认了涉案房屋租赁关系的真实性,故拍卖信息显示的是有租赁权的拍卖。原告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被告的证明目的。原告从未确认涉案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以上事实有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过户记录、房屋租赁合同、出入境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逮捕通知书、律师约见材料及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系原告配偶张某1以原告名义与被告签订。合同签署时,涉案房屋已在几起案件中被司法查封,合同中的签署日期被颠倒。被告主张的相关租金支付协议及支付方式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此外,被告与张某1关系密切,实际承包人张某1对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所作的解释,从合同的细节和时间节点上可以证实。本案中,原告对此的解释是因张某1与被告另案打架所致。有鉴于此,本案所涉合同是案外人张某1以原告名义与被告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依法应属无效。原告要求确认涉案合同无效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搬出并返还涉案房屋,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吴某与被告母亲XXX签订的编号为0000457的房屋租赁合同上海市松江区XX路XX巷XX无效;

二。被告母亲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搬出,并返还位于号的房屋。上海市松江区XX路XX巷XX号原告吴某。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母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复印,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法律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利益的;

公司和公司签的假合同违法吗(上海债权律师:恶意串通的合同被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二)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标签: 公司总经理假合同诈骗法人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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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开心市民

    开心市民

    2022-03-11 06:50:38    回复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张涉案房屋予以拍卖。2021年8月31日,徐汇法院作出(2021)沪0104民鉴9号民事判决,以(2016)沪0104民初33080号民事判决错误为由,裁定对上述案件进行再审,再审期间停止执行原判决。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一致确

  • 褚强月仁

    褚强月仁

    2022-03-11 06:07:10    回复

    随便你

  • 徐承莲言

    徐承莲言

    2022-03-11 06:07:10    回复

    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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