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7 | 评论:2
股东资格之争,是指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的存在,或具体持股数额和比例的争议。股权是《民法典》规定的一项法定权利,由其派生的请求权基础是特定的、合法的,这在显性股东与隐名股东的纠纷中可见一斑。由此看来,股东资格的确认尤为重要,股东资格是股东行使股权的前提。本文的写作源于前几天对当事人的咨询,所以笔者就此展开了讨论。即股东签名是伪造的,其股东资格能否被认可?
对此,(2019)京03民中第11353号民事判决书非常精辟。本案一审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需要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一是是否有出资设立公司的意向;二是是否在对外公示的工商登记、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记录中列为公司股东;三是是否履行了股东出资义务;第四,是否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以上标准要结合具体案例来强调。
接下来可以顺着法官的思路,看看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这个问题。关于程玉玲是否为双宝元公司股东,一审法院具体讨论如下:一、双宝元公司章程记载程玉玲为双宝元公司股东。本案是公司内部的股东资格确认诉讼。在没有股权变更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备案是股东资格确认最重要的依据。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签署公司章程是行为人成立公司、加入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被记载为公司章程中的股东,是公司及其他股东同意加入公司并承认其股东资格的真实表示。因此,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及其出资对股东资格和股权确认具有决定性作用。对于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是否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不影响其股东资格。本案中,自双宝源公司成立以来,程玉玲的股东身份一直记载在公司章程中,没有发生变化。程玉玲是否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不影响其股东资格。
这里很好地揭示了公司章程在确认股东资格方面的重要作用。事实上,公司章程对于公司和股东的意义绝不仅限于此。特别是对于现代公司制度来说,公司章程的作用不断加强,体现在法律上就是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不断得到维护和扩大。因此,如何设计、签署和执行公司章程变得越来越重要。股东资格确认与本案所体现的公司章程之间的问题只是公司纠纷中的冰山一角,但这一判决也揭示了公司章程背后的法律意义。
其次,双宝源公司工商登记档案将“程玉玲”列为公司股东。本案虽是公司内部的股东资格纠纷,但由于程玉玲、王连生与第三人 存在润目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和债务的纠纷,程玉玲是否具有双宝元公司股东身份涉及润目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权益;因此,程玉玲的股东资格应结合具有公示效力的工商登记材料进行判断。公司事项一经登记公示,应推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善意第三人根据登记事项所作的行为应是有效的,即使登记存在瑕疵或错误。公司登记是为了保护登记外观上的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从而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快捷。
本案中,自双宝源公司申请设立之日起至被撤销之日止,公司设立及后续变更登记信息的工商登记档案材料中均记载“程玉玲”为股东,部分重要材料附有“程玉玲”的签名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润木公司作为交易的第三方,有理由对这份经登记机关认可的权威声明具有真实合法的信赖。再者,2000年8月17日,双宝源公司被撤销。在撤销的情况下,认定工商登记的股东“王连生、冯、、、程玉玲”具有股东资格,更符合对方润木公司对双宝元公司的理解,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害对方公司的合法利益[/S2]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从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来看,当然存在公示公信原则的问题。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已经公示的信息应该具有公信力,第三方对此的信任在法律上是正当的。这种情况下,公司章程和工商档案都是公示的。当然,公司章程可能与注册公司章程相对不同,工商档案公示是一定的。这种设置本身就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方利益。
第三,如果工商登记档案材料的签字不是程玉玲本人签字,是否可以否定她的股东资格?证明当事人是公司股东的最直接证据之一,就是在公司设立登记等工商登记档案的相关材料上签字。签名不是股东本人签名的,公司注册股东冒用或者盗用他人名义注册公司的,应当确认其不是公司股东。但是,如果股东在知道自己的身份被冒用或者盗用后不提出异议,或者虽未明确表示,但实际上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行使股东权利,或者同意他人利用其身份设立、经营公司的,其申请确认为非股东的,应当不予支持。
综上,没有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材料的签字,不能得出注册股东不是股东的结论,需要结合当事人是公司股东或者同意他人利用其身份设立、经营公司的事实来判断。需要注意的是“签名”可以在签名人知情或默许的情况下发生,并不等同于被“冒用”或“盗用身份”。本案中,程玉玲并没有对工商材料中的身份信息做出合理的解释。即使双宝源公司工商登记档案中“程玉玲”的签名并非本人签名,程玉玲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签名人未经本人同意“冒用或盗用”其身份。因此,即使双宝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签名不是程玉玲本人签名,现有证据也不能否定其股东资格。
这里,判决回归到对具体签名行为的法律分析。签名行为的本质是什么?似乎也是从证据的角度。它实际上遵循了对签名行为解释的逻辑,其实质仍然是试图通过对法律行为的解释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此,无论是公司章程上的签名,还是工商档案上的签名,最终确定的都是股东签名的真实表达。当然,这种真实的表达是法律探索的结果。因此,结合上述分析,双宝源公司章程明确程玉玲为公司股东。双宝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也显示,程玉玲是双宝源公司的股东。在没有对工商登记档案中的身份信息作出合理解释,也没有证据证明程玉玲的签名被他人“冒用”或“盗用”的情况下,即使工商登记档案中程玉玲的签名不是本人签名,也不能否定工商登记的公示和公信效力[/s2/]。
本文标签: 公司总经理假合同诈骗法人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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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间闻鹧鸪
2022-03-11 10:16:19 回复
玉玲并没有对工商材料中的身份信息做出合理的解释。即使双宝源公司工商登记档案中“程玉玲”的签名并非本人签名,程玉玲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签名人未经本人同意“冒用或盗用”其身份。因此,即使双宝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
人帅鸡巴大
2022-03-11 17:47:43 回复
结合上述分析,双宝源公司章程明确程玉玲为公司股东。双宝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也显示,程玉玲是双宝源公司的股东。在没有对工商登记档案中的身份信息作出合理解释,也没有证据证明程玉玲的签名被他人“冒用”或“盗用”的情况下,即使工商登记档案中程玉玲的签名不是本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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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5:43:06 回复
盗用”其身份。因此,即使双宝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签名不是程玉玲本人签名,现有证据也不能否定其股东资格。这里,判决回归到对具体签名行为的法律分析。签名行为的本质是什么?似乎也是从证据的角度。它实际上遵循了对签名行为解释的逻辑,其实质仍然是试图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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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7:49:51 回复
决定性作用。对于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是否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不影响其股东资格。本案中,自双宝源公司成立以来,程玉玲的股东身份一直记载在公司章程中,没有发生变化。程玉玲是否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不影响其股东资格。这里很好地揭示了公司章程在确认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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