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4 | 评论:3
2020年5月,笔者受刘家人委托,作为刘的辩护人代理了北京某小区一起合同诈骗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等人在北京市某小区某房间XX(北京)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与被害人签订委托交易服务协议,为帮助被害人在新加坡、迪拜等地高价拍卖藏品,骗取被害人Z等200人服务费,存款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被告人刘于2020年1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据此,公诉机关对刘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10年至12年,并处罚金。
2021年8月21日,经过两次延期、三次开庭,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判决书显示:“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系XX(北京)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以可以帮助客户在新加坡、迪拜等地高价拍卖其收藏品为由,与其签订委托交易服务协议,先后以收取服务费的名义向客户收取人民币400余万元,其中2018年12月前客户8人,共计人民币18.6万元。”
法院据此认为,刘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判决作出后,被告人刘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至此,一起“合同诈骗”案件的审理结果已经公布。对于被告人来说,虽然犯罪性质没有改变,但是量刑却经历了从十几年到三年以下的过山车经历。
有鉴于此,我愿与读者分享一些在案件代理中对案件是非曲直的经验、体会、理解和判断如下:
一、案件代理初探:不“完美”的嫌疑人和“喜忧参半”的基本案情接受委托之初,案件还在侦查阶段,嫌疑人刘已被抓获近两个月。我也欢迎疫情恢复后的第一次会议。在看守所里,我和刘隔着玻璃用电话交流了基本案情。平心而论,这次会议的气氛并不轻松。刘年近半百,高中学历,性格略显倔强,他所呈现的案例也让我“百感交集”。
据刘介绍,他是2018年来北京“北漂”的。在一家拍卖公司实习近一个月后,他认识了一些这个行业的员工,认为帮别人拍卖自己的藏品也能赚钱,于是成立了XX(北京)国际拍卖公司(以下简称XX拍卖公司),招了十多个业务员。XX拍卖公司的商业模式如下:
第一步,在百度上做宣传推广,吸引愿意拍卖藏品的藏家关注并联系XX拍卖公司;
第二步,藏家联系XX拍卖公司,业务员将藏家作为目标客户邀请到公司,双方协商签订合同(委托交易服务协议),约定由XX拍卖公司向客户收取服务费,帮助其在新加坡、迪拜等地拍卖藏品。如果拍卖失败,服务费将退还给客户,如果拍卖成功,将从藏品的拍卖价格中按比例提取佣金。
第三步:签订合同后,客户根据合同支付固定的服务费(服务费金额与待拍卖藏品的成交价无关),并将藏品存放在XX拍卖公司(客户也可自行保管藏品,在举行拍卖时带来拍卖);
第四步:XX拍卖公司履行义务,帮助客户在新加坡、迪拜等地举办的拍卖会上拍卖自己的藏品。
在此基础上,刘向我陈述了XX拍卖公司的实际业务及其到账过程。为便于理解,我将刘的相关陈述以表格形式呈现如下:
因此,根据刘某的介绍,刘某实际控制的XX拍卖公司系依法成立,后在狄某的协助下,在新加坡、迪拜等地的拍卖会上履行帮助客户拍卖藏品的义务,客户支付的服务费并未被刘某“中饱私囊”,而是全部用于公司运营。从这一点来看,刘似乎没有能力履行或不愿意履行涉案合同。一般来说,本案中,即使刘与XX拍卖公司与客户就合同履行发生纠纷,也应属于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
然而,让我担心的是,刘灿不能为他的陈述和借口提供有价值的证据或证据线索。狄的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地址记不清了,哪些客户参加了拍卖记不清了,哪些客户的藏品在拍卖会上被拍卖卖出了还是记不清了。不仅如此,在XX拍卖公司成立之前,刘在拍卖领域的经历(仅在一家拍卖公司实习一个月)真的让人不敢恭维。而其实际控制的XX拍卖公司管理风格过于“粗放”,与其说是公司,不如说是一个业务经理带领的业务团队。
会后,我及时与刘的家人取得了联系,简单介绍了会议情况和我的一些看法。从刘家人的口中,我看到了一个并不“完美”的嫌疑人。
据他的家人说,刘是北方人。直到2018年,他一直和家人住在家乡。夫妻俩常年做些小生意。他们虽然不富不贵,但生活宽裕。他们的孩子在前两年考上了大学。本来他们是一个很幸福的三口之家。既然如此,刘为什么会在年近半百的时候毅然“背井离乡”来到北京做一个“北漂”老人呢?也许我应该回答那句话,“性格决定命运”。
刘的家人说,虽然他家乡的生意做得很好,但夫妻之间的经营理念总是有严重的差异。妻子崇尚“稳扎稳打”,刘则有些“急于求成”。他们观念的冲突最终导致了家庭矛盾的积累和爆发。最后,为了“证明”自己的“业务能力”,刘决心“北漂”。
至此,刘涉案行为的诸多不合理之处(如公司管理混乱、贸然从事不熟悉的行业、无法提供有价值的证据或证据线索等。)都通过自己的性格特点和生活经历找到了相对合理的解释。综上所述,一个“急于求成”的人,在急于向家人“证明”自己能力的情况下,贸然闯入一个自己其实并不熟悉的“领域”,从事自己其实并不擅长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刘的北方之行从一开始就注定了失败。
当然,生意失败和合同诈骗有本质区别。前者作为客观结果是“非我力所能及”,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和故意;后者是“故意为之”,主客观观点一致。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通过签订、履行合同,隐瞒骗取财物的真实目的,最终将被害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有了这样的认识和理解,在随后与刘多次见面沟通的基础上,我整理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意见书和申请书,分别提交给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除了检察机关书面回复(羁押必要性审查)不予立案外,没有得到其他任何正面反馈。2020年7月初,刘涉嫌合同诈骗一案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简单”的卷宗和“错位”的交流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我首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辩护程序,复印了案卷。不过从我的经验来看,案卷有点太简单了,有四个调查卷宗。除了基本的法律程序和讯问视频光盘,只有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和4名顾客的讯问笔录才是与定罪量刑相关的真实证据,而这种证据显然不能支持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中所描述的案件事实(诈骗10人
和负责的检察官沟通后,被告知案件会退回补充侦查,但实际上补充侦查的卷宗只有一份,除了退回的法律程序外,只包括了其他三个客户的询问笔录。由于此案只调查过一次,以上五卷卷宗都是我在审查起诉阶段能看到的证据。
在这5份卷宗中,没有客户向XX拍卖公司支付服务费的证明(银行流水或收据)、XX拍卖公司业务员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或其他反映涉案金额的客观书证、其他100多名客户的询问笔录,甚至没有所谓“合同诈骗”中的“合同”。
从辩护人的角度来看,如果仅依据上述证据提起公诉,相关指控势必面临指控证据明显不足的“困境”,但即便如此,在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后,检察机关仍就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我只能试着理解检察机关在收到法院起诉书后的这种“坚持”,但这是后话,我们会在后面的庭审阶段详细讨论。
让我们回到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如前所述,虽然文件过于简单,但从两个角度提供了防御思路:
第一,从证据链上看,过于“简单”的卷宗意味着许多关键证据的缺失,从而凸显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中明显的证据不足;
另一种是在现有证据中发掘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信息。
其中,犯罪嫌疑人刘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为无罪抗辩,与我见到他时了解到的情况基本一致。虽然刘的辩护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但现有的证据不能排除其辩护中的合理怀疑。
其余7名客户的证言笔录主要内容是介绍在XX拍卖公司签字付款的事实,均提到刘是因为失联才意识到被骗的。如前所述,刘失联是因另一起刑事案件被羁押,而非逃避合同义务或携款潜逃。所以客户所谓的“被骗”的说法,其实是在不知道刘亏损真正原因的情况下形成的“错误认识”。所以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本案并不存在客户真的被骗的事实,而只是客户认为自己被骗的错误认识。
理清以上思路后,我根据案件中的证据,及时整理并提交了审查起诉阶段的书面辩护意见,随后与分管检察官进行了多次交流。可惜我的观点没有得到检察官的认可。对于公诉人来说,除非刘灿提供证据证明XX拍卖公司帮助客户成功拍卖藏品,否则他很难改变对本案的看法。
所以,我和检察官对本案理解的分歧在于:我强调的是,刘和XX拍卖公司与客户约定协助客户拍卖其藏品,而不是承诺拍卖成功。因此,刘只要实施了协助拍卖藏品的履约行为,就说明其履行了合同义务,藏品是否拍卖成功不影响其履约行为的认定;但检察官认为,刘灿只是通过提供其藏品拍卖成功的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帮助客户拍卖其藏品的合同义务。否则,刘的辩解就不能成立。
最终我和检察官都没能说服对方,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只能告一段落。2020年9月30日,检察机关以刘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二次“补侦”、三次“庭审”,控辩双方打光“最后一颗子弹”收到起诉书,复印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后,我顺便查了一下公诉机关移交给法院的卷宗。结果发现,除了我在审查起诉阶段复印的5份卷宗外,又增加了整整32份卷宗,包括近200名客户的举报材料、这些客户向XX拍卖公司支付服务费的收款/转账记录、相关账户的银行流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个别客户的询问笔录及其提交的书证。
由此,我终于明白为什么公诉机关有“底气”起诉这个案子,但我不明白为什么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不能复制证据。有一段时间,脑海里闪过很多想法,但综合权衡当事人意愿和诉讼利益后,我决定把精力放在庭审答辩的准备上。
新的证据意味着新的问题,新的问题也会给答辩准备带来新的发现。由于实际工作情况比较复杂,下面就把要点介绍如下:
调查结果之一:在新增的档案中,一个叫L的客户在询问笔录中提到,他寄给XX拍卖公司的藏品是在2019年1月在新加坡举行的一场拍卖会上送去拍卖的,但最后被拍卖掉了。为此,这位叫L的客户还在新加坡的一次拍卖会上提供了他的藏品目录(上传藏品信息,拍卖名称和信息)。
据此,有证据证明刘及XX拍卖公司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帮助客户在新加坡等地拍卖其藏品。
第二次发现:虽然新增档案中有大量客户举报材料和他们与XX拍卖公司签订的委托交易服务协议,但从时间上看,刘因另一起刑事案件失联时(2019年12月15日),大部分合同的履行期并未到期。
如前所述,刘因另一起刑事案件失联后,XX拍卖公司的客户误以为刘“携款潜逃”,对其进行了刑事举报,最终导致其因另一起案件被捕,但在被释放的同时又因这起案件被拘留、逮捕。可以看出,从2019年12月10日到本案开庭,刘一直处于羁押状态。在实际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刘显然无法再履行上述大部分未到期的涉案合同。
因此,本案大部分涉案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不是刘故意欺骗,不愿意或者不能履行,而是刘在羁押期间丧失人身自由后,客观上不能履行。
第三个发现:新增的文件中有一张光盘,里面有刘与迪的部分微信聊天内容,其中提到刘在2019年底向迪索要迪拜拍卖现场视频,随后迪陆续向刘发布了部分视频(但由于拍摄角度、光线、视频中人使用的语言等原因,,视频内容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无法确定),和迪的视频内容不太一样。
此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鉴定显示,刘某还转账57万余元给狄某,与刘某庭前陈述的向狄某支付费用并委托狄某为XX拍卖公司联系拍卖,帮助客户拍卖藏品的情况相互印证。
据此,有证据证明刘某及XX拍卖公司确实通过狄的联系拍卖帮助客户拍卖其藏品,即刘某履行了涉案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
第四个发现:新增档案里有一份鉴定机构对刘手机做的鉴定报告。报告显示,鉴定机构已提取并恢复了刘手机内的数据,但纸质报告未记载具体数据内容,所附光盘无法在本人电脑中读取并转移光盘驱动器。我只能把这个反映给合议庭,期待合议庭帮我解决这个问题。
有了上述“新发现”,在尊重被告人刘个人意愿和选择的前提下,我一审为其进行了无罪辩护。庭审结束后,审判长要求公诉人安排找到狄某,传唤证人狄某证言,并补充传唤客户L某的证言笔录,以进一步确认客户在新加坡审前询问笔录中提到的藏品拍卖事宜。因此,法院依法决定将本案延期审理一个月。
庭审延期后,我去法院复印了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的证据,发现只有一份L姓客户的询问笔录,在这份笔录中,L姓客户表示没有亲自去新加坡举办的拍卖现场,不确定相关拍卖是否实际举办。他刚刚听一个业务员跟他讲了他的藏品在新加坡拍卖和拍卖的情况。
很快,法院就此案组织了二审,控辩双方围绕新增的L姓客户证言笔录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在我看来,L姓客户的证词不能排除相关拍卖实际举行、其藏品在拍卖会上流拍的合理可能性。
休庭后,审判长督促公诉人继续寻找狄某,收集证据。书记员还将鉴定机构在刘手机上提取恢复的数据从光盘中导出,交给我复印。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决定将该案的审理再延期一个月。
延期审理期间,我对复制的光盘文件进行了梳理,发现其中有很多对被告刘有利的数据信息。要点如下:
调查结果之一:刘的手机资料中有其与狄某的QQ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底至2019年底,狄某为XX拍卖公司联系了5至6次拍卖,地点均为国内(北京、香港)和境外(新加坡、迪拜)。
第二次发现:刘手机资料中的微信朋友圈显示,XX拍卖公司多名业务员曾发微信朋友圈介绍藏品出售情况,拍卖现场视频,拍卖结束后向公司客户介绍藏品拍卖情况,并告知如何复制拍卖视频。
第三个发现:两个客户给刘发微信告诉他自己去拍卖现场的情况,其中一个给刘发了一张自己和空乘客(都是外国人)的合照,并告诉刘自己要去迪拜参加拍卖,期望拍卖能卖得好;另一位顾客给刘发了几条短信,表示他已经到达新加坡,准备参加在新加坡举行的拍卖。拍卖结束后,他还给刘发了一条信息,抱怨藏品被拍卖,并要求他自己将藏品带回中国。
综上所述,鉴定机构从刘某手机中恢复提取的资料显示,刘某及XX拍卖公司确实委托狄某在相关拍卖会上联系拍卖并帮助客户拍卖其藏品,且有客户亲自来到拍卖现场,从而进一步证明了拍卖确有其事、客户藏品在拍卖会上被拍卖的事实。
庭审延期后,我又去法院复印了公诉机关调取的新证据,包括狄某的询问笔录,以及另两家拍卖公司业务员被判合同诈骗罪的刑事判决书。经查阅发现,这两家拍卖公司及其业务员所涉及的事实与刘和XX拍卖公司无关。我不太明白为什么公诉机关要补充这样的“证据”。
另外,在我看来,公诉机关调取的狄某的讯问笔录存在一些问题。在这份笔录中,狄某称,自己只是帮刘联系了一个在北京举行的拍卖会。虽然狄某也提到刘让他联系境外拍卖,但他说在收取了刘支付的费用后,已经把钱转给了一个省人,后续事宜由该省人联系,不太清楚。
因此,狄的询问笔录与上述刘的手机资料显示的QQ聊天内容存在较大出入。两者相比,作为“原始证据”的QQ聊天记录显然具有更强的证明力。
不久,法院就此案组织了第三次庭审,狄某也作为本案证人出庭作证。狄某到庭后,将接受审判长的讯问。在核实其身份并告知其不要作伪证后,审判长问狄某其庭前讯问笔录内容是否属实,是否有其他补充。狄某犹豫了一下,给出了类似“应该,差不多”的回答。
审判长显然不认同狄某“模棱两可”的说辞,再次重申了自己的疑问,并要求狄某明确其庭前讯问笔录内容是否属实,是否有其他补充。沉思片刻,狄某说有话要补充。随后,他提到自己在国内不止一次帮刘联系拍卖,还多次帮刘联系海外拍卖。双方一共合作了五六次,但是现在联系不上相关海外拍卖的经理。刘曾为此向他支付费用,但他已将这些费用的大部分变成了海外拍卖的经理。
后来我在法庭讯问中试图与狄某确认拍卖的具体信息(如拍卖的时间、地点、名称等),并确认了其与的QQ聊天记录中的相关内容。最后,狄某表示,如果其当庭陈述与庭前询问笔录有出入,以当庭陈述为准。
之后,公诉人出示了刑事判决书,被判合同诈骗罪的另外两家拍卖公司的业务员。对此,公诉人表示,由于这两家公司的经营模式与本案中的XX拍卖公司非常相似,证明本案中XX公司的经营模式也涉及合同诈骗。
对此,在质证中,我首先质疑了两份刑事判决书与本案的关联性,并指出了这两家公司与XX拍卖公司经营模式的差异。最后,我说商业模式本身当然不违法,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不取决于商业模式,而取决于涉案人员和单位是否基于这种商业模式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本案中,已经有相当多的证据证明,刘确实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因此,刑事判决、案外两家公司业务员不能作为公诉机关指控刘合同诈骗的最终依据。
此外,我还将光盘导出文件中发现的数据信息(刘的QQ聊天记录、朋友圈信息、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辩护证据向法庭出示,并在法庭辩论阶段再次重申了无罪辩护的观点和意见。
至此,经过两次延期补充侦查和三次庭审,控辩双方都能够充分举证、质证和发表意见。该说的和该做的都做了。可以说,他们的“最后一颗子弹”用尽了。休庭时,审判长表示,此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宣判。
如前所述,2021年8月21日,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刘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与判决结果相比,案件判决的过程和理由,往往对我们理解和总结此类案件更为重要。为此,我特此将判决书中的“判决理由”摘录如下:
“我们认为‘收藏+拍卖’领域鱼龙混杂,属于欺诈高发领域。但具体罪名是否成立,仍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犯罪是否成立,不应直接根据是否存在某种盈利模式来判断。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声称提供拍卖服务的主体是否有履行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其具有履行合同的故意,并且实际上作出了客观的努力,虽然未能达到合同的目的,但不一定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部分人员在2018年底前签订合同,在被告人刘因故失联前,约定的履行期限已过。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刘未履行对上述人员的承诺,且之后未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潜在纠纷,因此可以认定以相应名义收取的钱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据此,法院判决2018年底前签订合同的8人(金额18.6万元)被骗。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触犯刑法,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定其罪。法庭不会接受辩方的无罪意见。”
“但是,指控所涉及的合同大部分还在履行期,被告人刘因其他原因被拘留,导致很多客户认为他逃跑并报案。对于该部分,我院认为,从狄某的证言及相应的资金流向判断,可以认定被告人刘确实为履行合同作出了一定的努力,且该部分处于刑民分界处,仍有发展变化的可能。被告人刘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尚未达到刑事诉讼准确、充分的证明标准,不予认定。酌情采纳相应的辩护意见。”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采纳了我的部分辩护意见,同时确认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部分事实,并在判决书中对控辩双方的观点进行了必要的回应和说理。我个人认为,本案的判决,在很大程度上,更好地体现了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追求公正审判上的“平衡”。
宣判后,被告人刘接受判决,不上诉。虽然我的无罪抗辩没能给当事人带来无罪的结果,但我依然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判决。毕竟,每一个刑事判决的背后,都凝聚着刑事辩护人的心血和汗水。
最后,我希望我们每一个人和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会更好。
作者:孙
本文标签: 合同诈骗为什么公安局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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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本色
2022-03-11 14:30:57 回复
X拍卖公司签字付款的事实,均提到刘是因为失联才意识到被骗的。如前所述,刘失联是因另一起刑事案件被羁押,而非逃避合同义务或携款潜逃。所以客户所谓的“被骗”的说法,
千面书生
2022-03-11 10:07:06 回复
中有很多对被告刘有利的数据信息。要点如下:调查结果之一:刘的手机资料中有其与狄某的QQ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底至2019年底,狄某为XX拍卖公司联系了5至6次拍卖,地点均为国内(北京、香港)和境外(新加坡、迪拜)。第二次发现:刘手机资料中的微信朋友圈显示,XX拍卖公司多名
拉风男人
2022-03-11 13:05:24 回复
自己的藏品也能赚钱,于是成立了XX(北京)国际拍卖公司(以下简称XX拍卖公司),招了十多个业务员。XX拍卖公司的商业模式如下:第一步,在百度上做宣传推广,吸引愿意拍卖藏品的藏家关注并联系XX拍卖
君臣父子
2022-03-11 07:50:17 回复
对控辩双方的观点进行了必要的回应和说理。我个人认为,本案的判决,在很大程度上,更好地体现了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追求公正审判上的“平衡”。宣判后,被告人刘接受判决,不上诉。虽然我的无罪抗辩没能给当事人带来无罪的结果,但我依然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判决。毕竟,每一个刑事判决的背后,都凝聚着刑事辩护人的心
梦想起航
2022-03-11 15:39:42 回复
此类案件更为重要。为此,我特此将判决书中的“判决理由”摘录如下:“我们认为‘收藏+拍卖’领域鱼龙混杂,属于欺诈高发领域。但具体罪名是否成立,仍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犯罪是否成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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