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8 | 评论:1
一、刑法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与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无实际履行能力,通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在收到对方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手段骗取对方财物的。
二。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欺骗的故意,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偿还,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客观方面: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不具备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采用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与其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误认识,被欺骗“自愿”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财产或者行为人(或者第三人)直接非法占有他人交付的财产。
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以。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合同相对人的财产所有权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三。起诉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
第七十七条【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给予对方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共同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三)数额达到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10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合同诈骗的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提高罚金数额,确定基准刑。
3.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根据诈骗手段、犯罪数额、损失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
4.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应当综合考虑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退赔赃物、赔偿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适用缓刑。
金额确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座谈会纪要》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在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五、案例解读
冯某某于2014年3月注册珠海A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9月注册河南B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6月注册河南C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冯某某是B公司和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系夫妻关系,系丙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王某某在明知乙公司、丙公司无广告收入、无能力补偿客户月供款、甲集团无实际经营、无担保能力的情况下,仍伙同冯某某、张某某、高某(三人均已判刑)宣传购车人交3万元至5万元首即可提车。但是买车需要三年分期贷款。每月还款由该车广告费支付。贷款由A集团担保,诱导购车者与B公司、C公司签订购车合同,支付购车首付款。并且公司制定了“MLM”销售模式:向早期买家交付车辆,承诺销售提成,把买家变成公司业务员,通过口碑和微信朋友圈向公众宣传;销售人员每介绍一个新车买家,可以拿到2700元的提成。如果新车买家转卖,他的网上业务员可以拿到1350元的提成。如果三级业务员转卖,一级业务员还能拿到900元的提成,这样就形成了三级分成体系。此外,C公司还在市、县、乡发展区域代理。区域代理分别需要支付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代理费。如果户籍在本地区的人买车,地区代理商可以拿到1000元的提成。
经鉴定,2017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乙公司、丙公司向郑州市购车客户收取广告车首付款2864笔,共计2881张票据,共计收取广告车首付款98302232.60元,退还首付款及代理费25474778.81元,用于支付购车款及月供款4000余万元,其余3000万元已使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他人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
解读:根据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王某明知B公司、C公司无实际履行能力,A集团无实际担保能力,诱骗被害人与B公司、C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并支付购车首付款,收取购车首付款共计98302232.60元,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六。律师分析
合同纠纷和合同欺诈都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都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和利益冲突,但性质完全不同。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行使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防范企业合同欺诈风险,在签订合同时,应以实际履行合同的主体的名义签订合同,并使用真实有效的产权证提供担保。在经营过程中,需要评估自己的履约能力。如果无法履行合同,一定不要“失联”,及时与对方协商。此外,应加强公司印章的管理,不得随意提供空白色合同、介绍信等加盖公章的文件,防止公司印章被不当使用的风险。
结尾词:
当亲友不慎卷入刑事案件,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普通人难免会恐慌。这个时候,刑事律师的介入就显得尤为重要。律师介入越早,辩护会议越充分,越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祝每一位遭遇犯罪风险的家属,都能得到自己喜欢的律师陪伴度过“寒冬”,迎来春天。如果您需要专业帮助,请联系我们:张博律师团队。
本文标签: 合同诈骗为什么公安局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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