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1 | 评论:2
一、基本事实:
女甲与男乙于2004年4月11日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通过后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现在女儿A正在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小面积的房子归她所有。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约定如下:三。男女双方共同财产的处置:一套房子归男方,女方自愿净身出户。四。男女双方债权债务的处理:双方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共同债权债务,任何一方有对外债务的,由债务人自行承担,与另一方无关。
经审理查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两套房屋(以下简称“争议房屋”)为房屋产权,登记权利为乙男,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房屋用途均为住宅,建筑面积分别为120平方米和45平方米。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居住在离婚协议约定的房屋内,争议房屋对外出租。
离婚后,婚生女儿随男方生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纠纷中的两套房屋由男方居住使用,女方外出工作。
双方共同声明双方均为再婚,争议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来源为男方原工作单位安置的回迁安置;女方提出离婚时,双方第一次在民政局时,因男方不同意离婚,未能办理离婚登记;第二次办理离婚登记,就办完了。
二。法院的意见
(1)一审观点:法院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完毕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诉讼。经审查,该房产确为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依法分割。
本案的焦点是争议房屋是否属于未分割财产。在离婚协议中,财产问题的处理往往取决于当事人。当事人通常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同意登记离婚,并基于离婚的原因对财产进行处置。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签订的离婚协议有一个客观的判断。女A长期居住在知道纠纷的当地房屋内,结合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儿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且涉案两套房屋自双方登记离婚后一直由男方占有使用,离婚协议约定的净房离开,应理解为女方放弃分割纠纷房屋。所以判决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女方提出上诉,上诉认为离婚协议中的“净身出户”不是真实意思,认为“净身出户”是重大误解,不是真实意思。对于争议房屋,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作约定,不能代表上诉人放弃对该房屋的权利而不将争议房屋分割给上诉人,故上诉人无固定住所,生活困难。
二审中,男方辩称,离婚协议是双方多次协商达成的,只有女方自愿“净身出户”,男方才同意签署离婚,“净身出户”是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明确女方“净身出户”,即女方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全部共同财产的权利,有其他事实可以证实;女方认同“净身出户”与不付赡养费的离婚条件有关。
(二)二审观点:二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涉及解除婚姻关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权债务处置、子女抚养等问题。,其条款相互影响,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双方自愿签订并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女方重大误解的理由与“双方承诺对本协议中的词句含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在没有胁迫、欺诈、误解的情况下全面履行本协议”的约定不符,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支持。
对离婚协议中“离家干净”的理解。法院认为,从字面意思理解,是指签字人自愿放弃分割任何一方夫妻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虽未明确约定争议房屋归男方所有,但双方离婚时,女方明确知道争议房屋存在并办理了产权登记,离婚时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房屋也由男方占有、使用和受益,所以“留房干净”的含义包括不分割有争议房屋的含义等。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分析
本案是重庆中院2021年判决的先例。法院直接认定“净身出户”就是通过离婚协议约定的具体内容,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净身出户”=“放弃共同财产分割”的案例非常少见。就本案而言,法院认定的主要是离婚协议本身的逻辑关系和约定内容的解释方法。“出门干净”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日常生活中的通俗说法。“净身出户”能否认定为“放弃共同财产分割”,在各地法院案例中仍有较大分歧。具体如何认定,要结合纠纷发生前后的背景、表现、真实意思表示等案例分析。
“净身出户”=“放弃共同财产分割”需要再慎重再慎重,法院在下达判决时更要慎重。
所以签离婚协议的时候,协议一定要明确具体。只规定“清房”,既不明确也不具体。其实漏洞很大,给以后留下很大的法律风险。
@法国观众生上海律师,一生学法律。
本文标签: 净身出户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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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观暴雨
2022-03-11 06:34:35 回复
议约定的净房离开,应理解为女方放弃分割纠纷房屋。所以判决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女方提出上诉,上诉认为离婚协议中的“净身出户”不是真实意思,认为“净身出户”是重大误解,不是真实意思。对于争议房屋,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作约定,不能代表上诉人放弃对该房屋的权利而不将争议房屋分割给上诉
开心市民
2022-03-11 10:28:54 回复
种因素的前提下同意登记离婚,并基于离婚的原因对财产进行处置。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签订的离婚协议有一个客观的判断。女A长期居住在知道纠纷的当地房屋内,结合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儿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且涉案两套房屋自双方登记离婚后一直由男方占有使用,离婚协议约定的净房离开,应
有朝一日
2022-03-11 12:48:07 回复
,应理解为女方放弃分割纠纷房屋。所以判决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女方提出上诉,上诉认为离婚协议中的“净身出户”不是真实意思,认为“净身出户”是重大误解,不是真实意思。对于争议房屋,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
少男西行纪
2022-03-11 10:39:27 回复
第一次在民政局时,因男方不同意离婚,未能办理离婚登记;第二次办理离婚登记,就办完了。二。法院的意见(1)一审观点:法院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完毕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诉讼。经审查,该房产确为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依法分割。本案的焦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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