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5 | 评论:2
近日,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申诉法律援助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推进和规范申诉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申诉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推行律师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等,制定本意见。,结合本市工作实际。
I .提高对投诉法律援助重要性的认识
中办、中办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的代理制度,开展试点,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和决定,又请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逐步开展对经济困难、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刑事判决和决定的信访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因此,做好申诉法律援助工作,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深化司法改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投诉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需要专业的法律指导。为经济困难的投诉人提供法律援助,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和司法的亲民性,体现了保护人权的力度和扶弱的情怀,是强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权的制度保障,是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
加强申诉法律援助对于以人为本、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信访法律援助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民意基础,切实践行群众路线,不断提高信访法律援助的能力和水平。
二。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获得法律援助进行上诉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申诉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申诉人的权利和义务等。,让公众了解上诉法律援助的相关知识,有效引导投诉人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
(一)上诉范围
本意见所称申诉是指下列事项:
1.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的民事、行政(含赔偿)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的;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
(二)法律援助的条件
投诉人申请法律援助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诉人符合本市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2.与上诉有关的裁判文书和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的;
3.有具体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三)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机构
申诉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作出生效判决、决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诉已经人民法院受理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
(四)人民法院告知和引导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诉案件,认为符合申诉条件、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和条件的,可以告知和指导申诉人向相关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5)预约服务
投诉人符合法律援助的其他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安排律师提供写书服务,人民法院受理后再提供后续法律援助服务:
1.申诉案件属于法律规定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司法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
2.申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3.其他只能代书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情形。
三。加强上诉法律援助的保障
(I)保证阅读文件和会见代表申诉的律师的权利
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大厅或者信访接待场所设立律师阅卷室、会见室,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和保障,免收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复制相关材料的费用。
(二)依法保障申诉代理律师的人身安全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制止可能危及律师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固定证据,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三)尊重代表申诉的律师的意见
执法法官应当认真审查律师提出的申诉意见,认真听取瑕疵更正、纠纷解决、司法协助等建议。对申诉代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积极采纳,对申诉代理人提出的查阅档案申请,依法给予及时答复。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能成立的,应当依法向申诉人出具法律文书,同时送达代理人。
(四)建立和完善律师代理申诉的激励机制
司法部门可以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业绩作为评选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参考条件,在人才培养、配套发展、办案补贴等方面向优秀律师倾斜。,从而调动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
四。提高投诉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有效性
(一)加强投诉代理律师队伍建设
法律援助机构要完善案件指派机制,遴选一批热心公益、法律专业水平高、具有相关执业经历和丰富办案经验的律师,为投诉人提供法律援助。
(二)确保投诉法律援助的质量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申诉案件的类型,综合考虑法律援助办案人员的专业特长、申诉人的特点和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承办人和人员,切实保证办案质量。
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应当认真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认真审查案件,代为撰写申诉材料,并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询问和庭审。
法官和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要注重解疑释惑,依法妥善处理和解决纠纷,努力解决投诉人的合理诉求。
(三)加强对上诉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监督
法律援助机构要及时汇总分析法律援助和质量监督的申诉案件,综合运用案件质量评估和回访等方式开展质量监督,重点加强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的跟踪监督,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
人民法院发现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有违法行为或者侵害申诉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法律援助机构,督促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依法依规办理。
(IV)上诉法律援助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顺畅[/s2/]
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就确定或者更换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变更听取意见时间、终止法律援助等事项及时沟通。,并互相通报案件处理进展。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依托上海市刑事法律援助联席会议,定期沟通申诉法律援助相关工作,交换相关案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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