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6 | 评论:2
法制日报-法制网6月10日电(全媒体记者黄桂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债务人(被告)云南城投昆明置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债权人(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对于委托代理合同中已计算但未实际发生的涉案律师风险代理费,明确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即风险代理费实际支付完毕后)另行主张。
法律界人士指出,此案具有突破和示范意义。
北京钟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兴成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此案的意义在于支持败诉方承担代表胜诉方实现债权的律师费,鼓励合伙人诚实守信,增加违约方的违约成本。最高人民法院还为各级法院明确了一个事实,即当事人预先向律师事务所支付的律师服务费是律师费,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约定的律师风险代理费也是律师费。
稿件编辑:贾宝元编辑:新媒体部
本文标签: 律师的风险代理费什么时候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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