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0 | 评论:2
2018年7月7日中午12时许,原告陆某在常熟市深圳路行驶时发生事故。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车辆由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陆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7730元(车辆损失16600元,施救300元,评估830元),但保险公司拒绝。原告陆某向常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上述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陆某陈述,事故发生当天,他虽然将事故车辆开到了滴滴,但在撞车前11点30分一个订单已经结束。驾驶车辆调头后,事故现场发生碰撞,由于碰撞后滴滴平台未关闭,系统平台在11点43分自动将订单发送给他,于是他致电乘客说明情况,乘客取消订单。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经营家用车,改变了汽车的使用性质,增加了保险人的保险风险,违反了《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虽然原告陆某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并同意双方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但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陆某以家庭使用的非营运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并收取费用。原告陆的上述行为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明显增加了涉案车辆行驶的危险程度。原告陆应及时告知被告,被告可按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原告陆某未履行告知义务。虽然其在案发时并未从事网上叫车活动,但根据原告的陈述,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一次网上叫车订单结束与下一次订单之间,其网上叫车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故被告在车损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驳回原告卢某的诉讼请求。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声明: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私家车所有人从事家庭所有非营运车辆的网约车经营活动并收取费用的,应当及时告知车辆投保地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告诉我,很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的后果。
资料来源:常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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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傅德辉·石慧
本文标签: 出了交通肇事给不予起诉可以跑滴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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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10:07: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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