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365 | 评论:2
▌裁判的要旨
风险代理人的收费标准应以案件的最终结局为准,不同的结案方式,结局不应有所不同。律师只要在代理过程中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代理义务,达到了约定的代理效果,就有权要求当事人按照约定支付风险代理律师费。
▌案情简介
1.2014年4月16日,宝信丰公司与君和正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宝信丰公司在与中信银行荔湾支行发生纠纷一案中,委托君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代理人。关于律师费的支付方式,双方特别约定委托人预付基本费用3万元,风险代理费按实际支付金额的6%计算。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次加收10%。
二。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君和同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刘开始准备诉讼材料,并于2014年4月17日代理宝信丰公司到法院办理立案手续,法院于当日受理。
3.2014年5月20日,宝信丰公司委托的律师刘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其中写明“现因涉案单位佛山市顺德区聚发贸易有限公司已偿还原告欠款500万元,原告与被告中信银行荔湾支行已达成和解。因此,申请撤诉。”次日,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
4.该案以撤诉结案后,君和正通律师事务所多次催促宝信丰公司支付该案律师代理费。宝信丰公司拒不支付,君和正通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月15日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宝信丰公司支付风险代理费30万,违约金18万元。
5.一审期间,君和正律师事务所主动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每日千分之一。荔湾区法院判决宝信丰公司向通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30万元,并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6.宝鑫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君合正通律师事务所已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的履行效果已达到宝信丰公司支付相应风险代理费的条件。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断要点
风险代理最显著的特点是以受托人代表委托人进行的代理活动的结果作为报酬的依据。本案中,双方约定的风险代理费的支付条件,即理赔款“实际执行到账”,根据宝信丰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其已实际收到对方偿还的欠款500万元,即代理协议约定的风险代理费的支付条件已经达到。经法院调查,君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已履行代理协议约定的代理义务,代保新丰公司参与了本案诉讼活动。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君和通律师事务所支付6%风险代理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宝信丰公司支付相应风险代理费的条件是否已经达到。
委托代理合同第十一条规定了风险代理条款,即“委托人预先支付基本费用3万元,风险代理费按实际发生额(不含基本费用)的6%计算。客户应在执行款项到达之日起3日内支付风险代理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客户应按应付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另一场纠纷以撤诉的形式结束。宝信丰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书明确表示,聚发公司已偿还欠款500万元,宝信丰公司与中信银行广州荔湾支行达成和解。法院认为,无论另一案件诉讼如何结案,宝信丰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风险代理条款,通过律师代理取回聚发公司所欠及银行划转的款项,宝信丰公司单方将条款中“执行款到账”的字面意思解释为“在法院判决中信银行败诉且执行到账金额为503.8万元之前,不计提风险代理费”。无论合同目的还是风险代理条款的含义,风险代理费的支付条件都是诉讼款的支付。因此,我院不支持宝信丰公司的这一诉讼请求。
其次,宝信丰公司多次主张未收到还款,撤诉系君和通律师事务所故意误导,撤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但宝信丰公司不能证明其仅在君、童律师事务所的指导下申请撤诉,也不能对撤诉申请书所载内容及其签名盖章作出合理说明。虽然二审中宝信丰公司进一步提交了聚发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和银行账户明细,以证明其未收到真实还款的事实,但从还款计划上看,宝信丰公司长期从事提供紧急贷款和个人高息贷款,但其接受的还款时间跨度长达三年,且在如此长的还款期限前提下,只要求偿还本金,不收取任何利息,明显违背常识。此外,聚发公司长期未付款,但没有证据证明宝信丰公司已向聚发公司追回欠款。如果宝信丰公司一直持有还款计划,在本案诉讼结束后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则有违常理。此外,聚发公司未到庭说明还款计划和还款情况,接受双方质询。因此,法院有理由怀疑还款计划的真实性。即使还款计划是真的,付款日期是2014年5月19日,另一个案子是5月20日撤诉,也不存在矛盾。宝信丰公司提供的工行账户未收到还款,并不合理排除其从公司其他账户或其他形式收到还款的可能性。
本院认为,宝信丰公司作为理性商事主体,完全有能力清楚地知道委托律师的代理行为,并对是否撤诉做出理性判断。其在撤诉申请书上的签字盖章,视为其认可申请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否定其效力。仙宝新丰公司不能充分证明其未收到该款项,也不能证明申请撤诉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我院认可撤诉申请的内容。根据撤诉申请,宝信丰公司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无需实际执行该款项。一审法院认定,通律师事务所已按照《委托代理合同》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的履行效果已达到宝信丰公司支付相应风险代理费的条件,并无不当。故一审法院判令宝信丰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及违约金,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案由:广东君和通律师事务所与广州宝信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2016)粤01第10368号]
(来源:假帝国)
(转自:法律之家)
(本文不代表本观点)
本文标签: 律师的风险代理费什么时候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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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我们床上聊
2022-03-11 13:06:12 回复
正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宝信丰公司在与中信银行荔湾支行发生纠纷一案中,委托君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代理人。关于律师费的支付方式,双方特别约定委托人预付基本费用3万元,风险代理费按实际支付金额的6%计算。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次加收10%。二
小猪配王子
2022-03-11 13:13:21 回复
院予以支持。案由:广东君和通律师事务所与广州宝信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2016)粤01第10368号](来源:假帝国)(转自:法律之家)(本文不代表本观点)
凉凉晨风
2022-03-11 07:34:48 回复
到账金额为503.8万元之前,不计提风险代理费”。无论合同目的还是风险代理条款的含义,风险代理费的支付条件都是诉讼款的支付。因此,我院不支持宝信丰公司的这一诉讼请求。其次,宝信丰公司多次主张未收到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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