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1 | 评论:1
王在市里一家公司工作多年,工资按底薪加提成的方式按月发放。2020年11月的一天,老板指派王驾驶公司三轮车去车站接在外地托运的货物。返回途中,王某超越同方向骑两轮电动车女子陶某时,与陶某的车发生刮擦,致陶某受伤住院。经鉴定,陶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陶某将王某公司及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赔偿损失。经审理,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陶某人身伤害损失13万余元。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以追偿权纠纷为由起诉王,法院正在审理中。
什么是追索权?追索权是指共同债务人根据其内部关系,如果其债务超过其份额,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追索权纠纷有哪些情况?一是担保责任的追偿权;第二,合伙债务纠纷的追索权;第三,其他情形的追索权。
这个追索权纠纷就是其他情况下的追索权纠纷。《民法典》第1119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侵权行为的工作人员追偿。
如何定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他人的伤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他人的伤害,但由于过失而没有预见到,或者虽已预见但认为可以避免,从而造成结果。过失分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和轻微过失。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缺乏常人所具有的最低限度的注意,只要稍加注意,损失就不会发生。一般过错是指行为人缺乏一般知识、智力和经验的人在诚实处理事情时应该给予的注意。小过失是指行为人缺乏一个非常细心细致的管理者的关注。
具体到这起交通事故,王虽然负全责,但符合重大过失吗?剥离抽象的概念定义,我们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逆行、逆行、闯红灯等交通事故,应当属于重大过失的范畴。根据当事人王的陈述,在双方发生摩擦之前,他的三轮车车身已超过陶的半个车身。这是很常见的交通事故,对方走的是非机动车道,没有其他违法情况。说王的行为有重大过失是牵强附会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有王在交通事故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法院才能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文中观点属于作者个人观点,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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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心无恙
2022-03-11 14:56:25 回复
最低限度的注意,只要稍加注意,损失就不会发生。一般过错是指行为人缺乏一般知识、智力和经验的人在诚实处理事情时应该给予的注意。小过失是指行为人缺乏一个非常细心细致的管理者的关注。具体到这起交通事故,王虽然负全责,但符合重大
花心少帅
2022-03-11 10:24:33 回复
车身。这是很常见的交通事故,对方走的是非机动车道,没有其他违法情况。说王的行为有重大过失是牵强附会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有王在交通事故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法院才能支持公司的诉讼请
初夏遇故人
2022-03-11 13:01:09 回复
及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赔偿损失。经审理,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陶某人身伤害损失13万余元。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以追偿权纠纷为由起诉王,法院正在审理中。什么是追索权?追索权是指共同债务人根据其内部关系,如果其债务超过其份额,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追索权纠纷有哪些情
獨傢记忆
2022-03-11 15:09:50 回复
醉酒驾驶、逆行、逆行、闯红灯等交通事故,应当属于重大过失的范畴。根据当事人王的陈述,在双方发生摩擦之前,他的三轮车车身已超过陶的半个车身。这是很常见的交通事故,对方走的是非机动车道,没有其他违法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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