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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对共同产生的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承担全部责任,从而引起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连带责任可以基于合同或侵权行为。连带责任的意义在于增加了

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对共同产生的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承担全部责任,从而引起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连带责任可以基于合同或侵权行为。连带责任的意义在于增加了责任主体的数量,加强了对受害人的保护。除了连带责任的基本特征(连带责任和连带债务份额的确定和追偿、连带债务涉及其他效力)之外,民法典还明确规定了多种连带责任,在本条目中结合典型案例进行了总结和解读。欢迎了解。



守则条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两个以上的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债权人有权要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的份额按照各自的责任确定;很难确定责任的大小,平均责任。实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八条【连带债务】债权人有两个以上,且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务;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则为连带债务。


共同债权或者共同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应当视为同一份额。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在其未履行份额范围内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超过部分,并相应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份额的,由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五百二十条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债务人可以依照前条的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属于同一人的,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在扣除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继续存在。


如果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支付延迟,将对其他连带债务人生效。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出资人权利中连带责任的滥用】营利性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和出资人的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的,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的连带责任】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与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作为代理人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百八十六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施工分包中的连带责任】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其承包的部分工作委托给第三人。第三方与总承包方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方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分包给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义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单独分包给第三方。


第八百三十四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由与托运人签订合同的承运人负责全程运输;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签订合同的承运人与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百三十二条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清偿合伙债务超过其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追偿起诉书怎样写连带责任(民法典中“连带责任”内容梳理、要点解读、典型案例)

第1169条第1款【教唆、帮助侵权的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170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以上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17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各人的侵权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195条第2款【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补救的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通知转发给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构成侵权的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损害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1197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1211条【被锚定机动车中的连带责任】以被锚定车辆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坏,属于机动车一方当事人的,被锚定人与被锚定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214条【买卖拼装、报废汽车的连带责任】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报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215条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坏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小偷、强盗、抢夺者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小偷、强盗、抢夺者与机动车使用人负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1241条【高度危险物质的灭失、遗弃的连带责任】高度危险物质的灭失、遗弃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品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242条【非法持有高度危险物品造成损害的责任】非法持有高度危险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持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了很大的注意防止非法占有的,应当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252条第1款【建筑物倒塌、坍塌等事故中的连带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五百二十一条共同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应当视为同一份额。


实际收到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返还给其他连带债权人。


连带债权是指本章关于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实用要点


1。第178条作为《民法典》的总则之一,规定了一般的连带责任。第518条作为《民法典合同编总则》的一部分,对“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进行了界定。与合同通则的其他条款一样,第518条规定的连带债务不仅适用于合同债务,也适用于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非合同债务。


2。对内,连带责任人只有在实际承担了超出其份额的偿还责任后,才能向其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人主张赔偿。换句话说,在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方面,《民法典》采纳了积极的观点,即索赔人履行了义务超过了自己的份额,但没有采纳消极的观点,即责任人一旦履行了义务就获得了追索权。可以说,这种追索权行使条件可以有效避免循环索赔,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三款中的“其他连带债务人”是指除不能履行份额的人以外的所有连带债务人,包括实际承担债务人追索权的人。


3。《关于连带债务其他效力的规定》第520条第3款对“混淆”采取了限制绝对效力的做法。根据该款规定,如果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属于一人,则混同债权人(或有混同的连带债务人)仍可以债权人身份向其他连带债务人主张连带债务,但数额应当从有混同的连带债务人应承担的内部份额中扣除。


4。与连带责任有关的第83条第2款、第164条第2款和第167条在以前的相关条目中已有论述,并已作了相应解释,因此不再重复。


5。第786条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注意不同于分承。转让中的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定作人只能向承包人主张责任。


6。第834条规定了连续运输中的连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连续运输不同于多式联运,连续运输只涉及一种运输方式,其中的连带责任并不是指所有承运人都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指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与发生损失的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其他区段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7。第932条规定的共同委托中的连带责任。无论是哪个受托人的过错造成了委托人的损失,也无论受托人内部是否约定了受托事务的处理权限和责任,所有受托人都应当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委托人和受托人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8。第1169条第1款规定了教唆、帮助他人侵权的连带责任,应当将“他人”限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教唆、帮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教唆、帮助人直接承担侵权责任。


9。第1170条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中的连带责任。从理论上讲,常见的危险行为是指行为人的危险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的危险,但无法查明实际造成损害的是谁,法律没有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几个行为人视为侵权人。需要注意的是,在共同危险行为中,之所以免除其他行为人的责任,是因为可以具体认定行为人。


10。第1171条规定的单独侵权下的连带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1)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分别”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的几个行为人之间不存在主观上的关联,即所有行为相互独立。(二)造成相同损害后果的。“同一损害”是指数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具有相同的性质,是人身伤害还是财产损失,损害内容是相关的。(3)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所有的损害。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足够”并不是指每次侵权行为实际上造成了全部损害,而是指在没有其他侵权行为共同作用的情况下,一次独立的侵权行为也可能造成全部损害。


十一。第1197条和第1195条第2款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第1197条针对的是相对宽泛的网络侵权,其构成要件要求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第1195条第二款相对具体,针对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权利人通知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形。


12。第1211条涉及停车,第1214条涉及拼装或者出售报废汽车,第1215条涉及盗窃,枪支车辆侵权中的连带责任,都与机动车有关。理解起来没有太多困难。需要注意的是,第1215条“小偷、强盗、抢匪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中的机动车使用人,是指通过出售、出租、借用、赠与机动车而实际使用机动车的人。


十三。第1241条规定的高度危险物质的管理者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根据有关安全规定妥善管理他人交付的高度危险物质。因管理不善,造成高度危险物质丢失或者遗弃的,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所有人才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业主人为选择了合格的管理人或者未如实告知相关事项,则存在过错。第1242条规定的非法持有高度危险物质,是指明知自己无权持有而以非法手段持有。盗窃、抢劫、抢夺是非法占有的主要形式。非法占有人应当对高风险物质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非法占有高风险物质的,应当与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其中,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的举证责任在于所有人和管理人。


14。第1252条第1款规定,建筑物倒塌以及因倒塌造成的其他损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同时增加了但书,即除非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此外还有“其他责任人”、调查单位、涉事单位、监理单位等。根据本款可以收回的,应当包括在内。


15。第521条规定了共同索赔的内部和外部关系。第1款是关于共同债权人之间的份额确定。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确定份额;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难以确定各债权人份额的,视为份额相同。第2款是关于实际接受给付的共同提取人应当返还给其他共同债权人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返还不是以自己的债权全部清偿为前提的,即无论实际接受的数额是否超过自己的份额,都应按比例返还给其他连带债权人。另外,第三款是关于连带债权参照适用连带债务。该款“参照适用”主要针对的是对外关系,即部分连带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事件对其他连带债权人的效力,参照适用合同中关于连带债务的相关规定。


典型案例


1。南通双颖贸易有限公司诉镇江市丹徒区大莲机械厂、魏恒聂等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11年第7期)


案例要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两个层次:债务承担的第一顺序是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第二顺序是全体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所谓“连带责任”,是指责任第二顺序的合伙人的连带责任,而不是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连带责任。


2。指导案例13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30号)


【/s2/】案件要点: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负有保证其污水处理设备正常运行、排放符合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法定义务,委托其他单位处理的,应当对受委托单位履行监督义务;明知受委托单位违法排污不予制止甚至提供便利,应当对环境污染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3。南京高淳飞达教育科技设备有限公司诉南京高淳龙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金创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19年第6期)


案件要点: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知债务已清偿,债权人主动起诉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被动应诉承认债权,属于滥用诉权损害保证人合法权益的共同侵权行为,保证人依法提出赔偿合理律师费等正当诉求,应予支持。


4。陈丽华等23名投资者诉大清联谊公司、申银证券公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05年第11号)


案例要点: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明知或者应知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以纠正或者发表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投资者以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对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必须以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为依据。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从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布之日起计算。


5。lacoste有限公司、上海龙华服装礼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10年第10号)


案例要点:商品市场的管理人对市场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店铺的行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属于帮助侵权行为,应当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店铺承担连带责任。


6。一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杜国发(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01年第5号)


案例要点: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一般没有预见和避免网商侵权的能力,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明知网络商家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但仍为侵权人提供网络服务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网络商家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知道侵权的存在,可以通过权利人是否发出侵权警示、侵权的明显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采取了必要的避免侵权措施,应当根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侵权警示的反应、避免侵权的能力、侵权的概率等因素综合判断。


本文标签: 追偿起诉书怎样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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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上氼

    上氼

    2022-03-11 09:09:47    回复

    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品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242条【非法持有高度危险物品造成损害的责任】非法持

  • 独闯冒险岛

    独闯冒险岛

    2022-03-11 05:38:50    回复

    。但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明知网络商家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但仍为侵权人提供网络服务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网络商家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知道侵权的存在,可以通过权利人是否发出侵权警示、侵权的明显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网络交

  • 夏天又来了

    夏天又来了

    2022-03-11 16:38:55    回复

    造成同一损害的,各人的侵权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195条第2款【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补救的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通知转发给相关网络

  • 跟爷撒个娇

    跟爷撒个娇

    2022-03-11 05:38:47    回复

    。无论是哪个受托人的过错造成了委托人的损失,也无论受托人内部是否约定了受托事务的处理权限和责任,所有受托人都应当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委托人和受托人有特别约定的除外。8。第1169条第1款规定了教唆、帮助他人侵权的连带责任,应当将“他人”限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欧阳瑶昌仁

    欧阳瑶昌仁

    2022-03-11 05:25:54    回复

    不气不气抱抱

  • 凤韵楠波

    凤韵楠波

    2022-03-11 05:25:54    回复

    别见外

  • 凌维梁树

    凌维梁树

    2022-03-11 05:25:54    回复

    厉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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