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1 | 评论:2
在日常生活中,一般认为,在偿还贷款后,保证人必须有权向借款人主张追索权,但实际上并不一概而论。近日,徐州铜山法院审理的一起追偿权纠纷案,被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保证人没有追偿权。
案情简介
以他人名义向银行贷款,
担保人请求行使追索权
王和徐打算合伙办一个窑厂。双方约定各出资100万元,徐按时出资100万元,王只能出资90万元。经协商,王合伙向银行借款10万元。在申请贷款时,王被银行告知,由于其名下的其他贷款尚未偿还,不符合继续申请贷款的条件。
不知所措的王突然想到徐的侄子资信良好,有固定资产,于是与徐、商量,由到银行申请贷款,由王作借款担保人。为了合伙成功,徐还积极劝说帮助王贷款。出于亲戚的好意,同意了这一请求,并借给王10万元。
随后,王和徐合伙开办了窑厂,起初他们赚了一笔钱。但随着环保要求越来越严格,窑厂亏损,后期倒闭,王和徐也因为合伙入股闹得不欢而散。偿还银行贷款后,王认为自己是合同中的担保人,而不是借款人,遂将诉至铜山区法院,要求行使追偿权。
法院判决
王是该笔借款的实际使用人
接案后,陈栋法官首先审查了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身份。为了顺利行使追索权,原告在起诉状中轻描淡写,仅以自己是担保人且已经偿还贷款为由,要求肖旭向其归还贷款。通过庭前调查,陈栋发现被告意见很大,说自己不是实际借款人,10万元对自己没用。他还把他的叔叔徐带到法庭作证。徐某还提供了与王某的电话录音,其中明确提到徐某拿出10万元给王某合伙投资。在发现案件另有隐情后,到银行核实王当时不符合借款人资格。
庭审中,王不承认自己是实际借款人,也不承认自己拿到了这10万元。但根据本案证据,认为王是借款的实际使用人,故依法驳回王的诉讼请求。王不服,向徐州中院提起上诉。中院审理后认为,铜山区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王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声明
担保人偿还贷款后,
不一定享有追索权
据本案审判长陈栋介绍,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说,债务人不按合同履行义务,保证人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后,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将部分或者全部消灭,但保证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失,所以法律规定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以实现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这是规定追偿权的法律初衷。
在借贷法律关系中,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取得借款的,所借款项实际上由保证人使用。就实际用款的保证人、债务人和其他保证人而言,实际用款的保证人向债权人或其他保证人清偿借款,是应尽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此时保证人不应向债务人追偿,否则就违背了法律赋予保证人追偿权的初衷。也就是说,在偿还贷款后,保证人不一定都享有追索权。
来源: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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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陪你搞怪给你深爱
2022-03-11 07:05:06 回复
的诉讼请求。王不服,向徐州中院提起上诉。中院审理后认为,铜山区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王的上诉,维持原判。法官声明担保人偿还贷款后,不一定享有追索权据本案审判长陈栋介绍,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说,债务人不按合同履行义务,保证人依法
春风不度玉门关
2022-03-11 05:38:56 回复
00万元,徐按时出资100万元,王只能出资90万元。经协商,王合伙向银行借款10万元。在申请贷款时,王被银行告知,由于其名下的其他贷款尚未偿还,不符合继续申请贷款的条件。不知所措的王突然想到徐的侄子资信良好,有固定资产,于是与徐、商量,由到银行申请贷款,由王作借款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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