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4 | 评论:2
来源:检察日报2019年8月19日
刑事-民事交叉案件的程序和实体处理规则
-刑事欺诈和民事欺诈的区别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
民事刑事交叉案件是刑事司法和民事司法中的一个难点。这种困难表现在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交织,容易产生误判,即把民事性质的案件错误地认定为刑事犯罪,或者相反,把刑事犯罪错误地认定为民事行为(包括合法的民事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从而导致罪与非罪界限的混淆。因此,正确区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司法处理具有重要意义。下面,笔者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来分析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司法处理:
刑事-民事案件的程序处理
民事-刑事案件涉及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看,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处理主要是指案件的管辖。
1。对先刑后民原则的反思。1985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及时查处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落实1979年12月15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两者都应及时受理。” 这一规定确立了所谓的先刑后民原则,对解决涉刑涉民案件的管辖问题具有指导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与此相反的适用,即对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侦查机关以涉嫌犯罪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移送,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应该说这种做法本身并没有错。问题在于,如果先刑后民原则被滥用,会方便侦查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介入经济纠纷。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先刑后民原则被滥用的乱象确实存在。这些司法乱象的发生,既与司法机关的地方保护主义有关,也与当事人恶意利用司法权有关。对于那些本应通过民事程序解决的经济纠纷,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放弃民事诉讼的权利,要求公安机关介入经济纠纷。这些都是法治社会所不能接受的。因此,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应受到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2。刑事与民事并列原则的补充。司法实践中,先刑后民原则不能绝对化。笔者认为,只有在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竞合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如果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之间存在关系,则可以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而应该对罪犯和人民分别进行审判。对此,1998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发现与本案有关,但在法律上与本案无关的经济犯罪嫌疑人的线索和材料,应当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侦查,继续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该司法解释明确,在处理涉及刑事和民事案件时,应当区分同一法律关系和不同法律关系。所谓同一法律关系,是指竞合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刑事和民事很难站在一起:如果构成犯罪,就会否定民事法律关系;如果民事法律关系成立,则否认犯罪。对于此类案件,应采取先刑后民的原则。所谓不同的法律关系是指牵连关系。在有牵连关系的跨刑民案件中,刑事犯罪和民事法律关系同时成立。对此,不能采取先刑后民的原则,而是将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分开,分别处理。从某种意义上说,刑民并列原则是先刑后民原则的必要补充。
涉及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实质性鉴定
涉及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案件实质性质的认定,属于刑法范畴。如果说,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问题主要涉及管辖权,那么,刑民交叉案件的实体问题则涉及罪与非罪的区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更为重要和复杂。
1。虚假的竞争与合作。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存在一种虚假竞争与合作的案件类型。这里所谓的伪竞争,是指形式上看似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但实质上民事法律关系掩盖了犯罪,因此应当排除民事法律关系构成犯罪。这种情况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套路贷”案。就“套路贷”的本质而言,是贷款陷阱,即以民间借贷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因此,“套路贷”的主要罪名是诈骗(主要是合同诈骗),而对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手段和行为涉及其他罪名。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揭示了套路贷的特点:(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2)虚假付款事实,如制造资金跑账、流水等。(三)故意制造违约或者任意确定违约。(4)恶意提高贷款额度。(5)软硬兼施“讨债”。根据司法解释,“套路贷”案件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在实施“套路贷”的过程中,多种手段一起使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应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别不同情况,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选择数罪并罚或从重处罚。笔者认为,凡构成“套路贷”的案件,一开始必然构成诈骗罪,其他附随罪可有可无或多或少。“套路贷”这种情况,表面上看起来是借贷关系,行为人往往用民间借贷来掩盖诈骗的本质。处理“套路贷”案件,必须揭开民间借贷的虚假面纱,回归诈骗罪的本质。
2。真正的竞争与合作。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交叉的情况下,确实存在竞合案件。在现实竞争合作的情况下,是认定为犯罪还是民事法律关系,是一个法律难题。例如,在非法转让或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案件中,公司股东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构成本罪,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形式上,由于股权转让,公司股东发生变化,土地利益也随之变化。因此,土地使用权似乎发生了转移。这种转让公司股权的行为在公司法上是完全合法的,如果在刑法上认定为犯罪,就会导致刑事与民事的对抗。笔者认为,这种实质上以转让公司股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能刺破股权转让的面纱,认定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因为当土地使用权以转让公司股权的方式实际转让时,虽然土地使用权的利益在经济上已经转让,但合法转让的是公司股权,但土地使用权并未发生变化,土地使用权仍然属于同一家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在公司法上是完全合法的。如果将这种在法律上属于民事的行为认定为刑事犯罪,必然会导致各部门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这就涉及到刑法学说中法律与秩序相统一的原则。所谓治安统一原则,就是各个部门的法律有一个统一的合法化基础。在一个部门法中合法的行为在另一个部门法中不应被视为非法。否则会造成法律秩序内部的逻辑混乱。我们要认识到,有罪必有法定,无罪必有法定,这是完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因为罪刑法定原则是限制犯罪,而不是限制犯罪。在法律与秩序相统一的原则指导下,在处理罪犯与民众的关系时,需要看民事中的某种行为是否合法。如果是法律上的民事,可以排除犯罪的成立。
涉及刑事和民事案件和纠纷的案件类型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法律适用研究室主任卢玉荣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涉及刑事和民事案件日益增多,相关案件的处理成为司法难点。依法妥善处理刑事民事案件,明确刑事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对于打击犯罪,保护社会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刑事案件包括法律主体、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要素。就法律主体而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被害人可以与民事案件的当事人重叠,可以是民事案件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之一。就法律事实而言,涉及刑事和民事案件的案件包括法律事实相同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以及法律事实相关的刑事和民事案件。前者是监护人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不免除民事责任但不受刑事处罚的情形;后者,如果主合同涉嫌犯罪,是一个如何确定合同担保效力的案例。就法律关系而言,一个案件只有同时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分为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才能构成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存的案件。就法律责任而言,相关案件的行为人因同时触犯刑法和民法,可能要分别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产生了责任聚合和承担的问题,但涉案行为人不一定要承担双重责任。比如有些案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但要认定为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要件,结合司法实践,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相衔接的案件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法律事实上存在完全或者部分重合的情形;(2)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法律主体完全或者部分重叠的;(3)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导致在适用程序、认定证据、明确责任等方面相互影响。
实践中,办理刑事与民事案件的难点和争议主要集中在刑事与民事的界限、责任、程序适用、损害赔偿的追偿和执行等方面。
第一,刑事与民事的界限。在相互牵连的案件中,厘清民事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的界限是难点之一。对此,“两高”多个司法文件规定,要求司法机关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严格界定罪与非罪界限,严禁以犯罪手段介入经济纠纷,将经济纠纷视为犯罪。罪有应得毋庸置疑,这是罪刑法定的应有之义。厘清刑事与民事界限的关键是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办案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严格适用犯罪构成要件认定犯罪。以合同诈骗罪为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诈骗罪的必要构成。民事欺诈虽然涉及欺骗,但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其主观目的是经营和创造履行合同的能力。合同诈骗罪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主观目的的认定需要客观证据予以证明。笔者认为,一般来说,合同一方是否无偿占有对方的财物,是区分和认定合同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键。第二,对刑事和民事案件中有争议的案件量刑要慎重。罪刑法定原则只限制司法人员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犯罪,而不限制司法人员对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行为犯罪。在实践中,刑事和民事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一些涉及刑事和民事的案件可能处于灰色地带。是否将其视为犯罪,需要对相关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实质性的评估。比如申请材料虚假取得贷款,但提供真实担保,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担保实现债权,不造成实际损失。在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除了涉及的贷款数额刚刚达到追诉标准外,能否认定为骗取贷款罪,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提交人认为,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刑法》第37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此类案件可以作为犯罪处理。
第二,责任。刑民交叉案件中的犯罪是否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竞合还是趋同关系,都是有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刑法是公法,民法是私法,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办理刑事和民事案件中,应当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需要明确两点责任:一是刑事与民事交叉相关的行为构成犯罪,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一切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据此可以通过刑事程序解决部分民事责任,但这种情况并不是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因刑事责任而免除。刑事诉讼不负责保护相关民事案件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但追悼、恢复原状和附带民事诉讼除外。因此,刑事、民事案件中的相关行为构成犯罪,不影响对案件民事部分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等法律行为的评价和追究。第二,刑民交叉案件中的行为构成犯罪,可能影响案件中民事行为的效力以及民事责任的分配和承担。比如,行为人签订合同被判诈骗罪后,如何评价行为人以单位名义与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对构成表见代表或表见代理的,由单位承担合同责任;不构成表见代表人或者表见代理人的单位不承担责任。但一方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利益的,合同无效,单位疏于管理,对受害人的损失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刑民交叉案件不仅涉及罪与民错的区分、责任承担等实质性问题,还涉及“先刑后民”、“民刑并行”的案件移送、审判程序、证据采信、损害追责等执行问题。实践中,在办理跨刑事案件时,应坚持刑事和民事双重视角,实体程序并重,做到依法妥善处理。
在三个层面上准确区分刑事欺诈和民事欺诈
赵宝奇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处副处长
当前,在办理诈骗相关刑事案件中,如何正确厘清刑事诈骗与民事诈骗的界限,即对应的案件属于刑事诉讼范畴还是民事案件范畴,一直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根据浙江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遇到的相关情况和问题,笔者认为,从检察实践的角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把握。
1。准确认定行为范畴是正确把握刑事诈骗与民事诈骗界限的前提。刑事诈骗案件根据侵害法益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刑法第三章规定的诈骗犯罪,主要包括刑法第八节规定的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证券诈骗和保险诈骗、合同诈骗;第二类是刑法第五章的诈骗罪。由于前述诈骗犯罪客观上属于社会经济生活的不同领域,相对人的主体性质不同,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涉嫌侵权的法益也不同。具体可细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借贷行为,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等;二是与金融票据有关的行为,如行为人利用金融票据和信用卡实施的诈骗;三是市场交易,如市场主体之间的合同欺诈;第四,纯粹侵犯财产权,如捏造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笔者认为,在具体的办案工作中,首先应根据案件中的证据判断涉嫌侵犯相关行为的主要法益,准确区分行为类型,从而将案件置于相应的社会经济生活和民事法律关系中进行判断,为厘清和把握相关刑事诈骗与民事诈骗的界限构建正确的前提。
2。准确把握诈骗的本质和效果,是正确把握刑事诈骗和民事诈骗界限的基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而我国刑法中集资诈骗、贷款诈骗、合同诈骗的表述,是基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诈骗的方法。对于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证券诈骗、保险诈骗,行为人实施诈骗或者具有法定情形之一是必不可少的。由此可见,我国民法对诈骗罪的定义采用的是客观行为的描述性定义,而刑法对诈骗罪的定义采用的是主客观的统一定义。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刑法增加了考虑行为人诈骗行为目的的条件,即只有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才能以刑事诈骗罪定罪,否则只能以民事诈骗罪定罪。笔者认为,为避免将民事诈骗泛化为刑事诈骗,应根据案件中侵害法益的范畴,重点加强对诈骗本质和效果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从而全面厘清刑事诈骗与民事诈骗的界限。第一,注意分析欺诈是否构成对相对人的实质性欺诈。比如,在涉及贷款和借款的案件中,银行更注重贷款资金的安全性,而不是贷款原因的真实性,抵押物是否真实、充分,这实质上构成了银行审核和发放贷款的关键指标和重要依据。银行信贷人员大多知晓行为人在申请贷款过程中的行为,如虚构交易、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编造虚假营业和税务数据等,部分银行信贷人员甚至指示贷款人完善相关数据。即使行为人为贷款提供了真实、足额的抵押担保,即使实施了前述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的行为,也只是为了迎合银行对贷款人的形式审查,不构成对银行的实质欺诈,因此难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二,注意分析诈骗的效果是否只是帮助行为人获利。例如,在涉及合同诈骗的案件中,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诈骗行为只是为了使相对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并在合同签订前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行为,通过这种行为获得一定的不当利益,但对于合同标的物,双方都付出并获得了相当的对价,那么只能认定该诈骗行为主要是帮助行为人获利,而不能认定行为人以欺诈手段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
三。准确理解刑事和民事立法精神是正确把握刑事诈骗和民事诈骗界限的核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刑法和民法都承担着调整和保护市场主体的人身利益、财产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功能。在办理刑事诈骗、民事诈骗案件过程中,作为一线检察刑事办案人员,必须准确理解刑事、民事相关立法精神,正确认识刑事、民事立法和程序在调解相关社会关系中的责任划分,平衡公权与私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具体而言,在案件审查批捕过程中,要注意考察刑事程序介入的时间和过程,评估通过民事程序解决纠纷的现实可能性,在被骗当事人确实能够通过民事程序挽回损失、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和法益能够得到及时修复的条件下,秉持刑法谦抑性,坚持民事优先,督促和引导侦查机关不要轻易介入和干预民事程序,加强对侦查工作的法律监督;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要善于将案件放在相应的经济社会环境中综合分析判断,依法审慎认定案件事实,避免单纯依据侦查机关的定罪理念审查案件,同时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正确理解立法本意, 避免硬性适用法律规定和客观归责,以保证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界限清晰和三者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文标签: 被诈骗了应该怎样写诉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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