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3 | 评论:2
刑事自诉和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法院以两种方式审理刑事案件:公诉和自诉。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是指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一、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在被告知后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知后才能处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才能受理的案件。
告诉处理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侮辱诽谤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利益的除外);
(相关法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处理。)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相关法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虐待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
(相关法律:《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贪污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
(相关法律:《刑法》第二百七十条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保管,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种罪行只有被告知才会被处理。)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和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需要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的是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人是否有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被害人等人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被害人提出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相关法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相关法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1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规定);
(相关法律:《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重婚案(刑法第258条规定);
(相关法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遗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
(相关法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拒绝扶养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不能独立生活的人的,负有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利益的除外);
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包括:
(1)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
(3)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生产、销售劣药罪
(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一百四十三条(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
(5)生产、销售有毒物质、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
(6)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罪
(7)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8)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9)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利益的除外);
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
(1)刑法第213条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
(2)刑法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刑法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4)假冒专利刑法第216条
(5)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
(6)刑法第218条关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7)刑法第219条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注: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包括:
(1)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
(2)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
(3)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4)组织出售人体器官罪(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款
(5)刑法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
(6)刑法关于强奸罪的第236条
(7)《刑法》第237条第1款关于强制猥亵和侮辱妇女的规定
(8)刑法第237条第3款关于猥亵儿童罪
(9)刑法第238条关于非法拘禁
(10)刑法第239条绑架罪
(11)刑法第240条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的规定
(12)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13)聚众阻挠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14)刑法第243条关于诬告陷害罪
(15)强迫劳动罪第二百四十四条(废除强迫职工劳动罪)(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八条)
(16)《刑法修正案(四)》关于雇用童工从事危险劳动罪的刑法第244条之一
(17)刑法第245条关于非法搜查
(18)刑法第245条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
(19)刑法第246条侮辱罪
(20)刑法第246条诽谤罪
(21)刑法第247条关于刑讯逼供罪
(22)刑法第247条暴力取证罪
(23)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
(24)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关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25)刑法第250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26)刑法第251条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27)刑法第251条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28)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第252条
(29)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30)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第一款)
(31)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二第二款
(32)刑法第254条关于打击报复陷害罪
(33)刑法第255条关于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34)刑法第256条破坏选举罪
(35)刑法第257条关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36)刑法第258条重婚罪
(37)刑法第259条第1款关于破坏军婚罪
(38)刑法第260条关于虐待罪
(39)刑法第261条关于遗弃罪
(40)《刑法》第262条拐卖儿童罪
(41)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刑法修正案(六)》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42)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刑法修正案七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包括:
(1)刑法第263条抢劫罪
(2)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3)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
(4)刑法关于抢劫罪的第267条第1款
(5)刑法第268条聚众抢劫罪
(6)刑法第270条关于侵占罪
(7)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侵占罪
(8)刑法关于挪用资金罪的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9)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10)《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
(11)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12)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关于破坏生产经营罪
被害人就本条规定的情形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可以受理的,或者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拒绝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撤诉、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二。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2)由被诉人民法院管辖
自诉人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受害者告诉
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害人因死亡、丧失行为能力、受胁迫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告知,或者因限制行为能力、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无法当面告知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讲述或者讲述时,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当面讲述的理由的证明。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自诉人提起诉讼时,应当明确申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明确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自诉案件就不能成立。
自诉人起诉时,还应当提出具体的起诉请求,包括写明起诉状的罪名,请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罪行。
人民法院在受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自诉案件时,也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及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诉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诉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第176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的情形;
(2)刑事证据不足;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撤诉外,自诉人撤诉后再次讲述同一事实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自诉人反悔,再次讲述同一事实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刑事证据的自诉案件,自诉人不能提供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劝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然后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重新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刑事自诉案件起诉指南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自我投诉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代为告知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
(2)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
(三)具体的权利要求;
(4)人民法院及送达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和来源;
(6)证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2.自诉人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等。);
3.自诉人受伤的相关证据;
4.对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你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你的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证明材料。
附件:刑事自诉书格式及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自诉格式刑事自诉
自诉人:
被告:
诉讼原因:
索赔:
事实和理由:
我在此传达
×××人民法院
附:起诉状副本、证据目录及证据复印件。
自诉人签名:
年、月、日
【描述】
1.刑事自诉是公民对已经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在被告知检察院未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自行提起刑事诉讼所使用的文书。
2.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应当载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码。
3.案由和请求书应当写明对被告的指控和处罚。
4.事实和理由表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危害后果等事实和起诉的法律依据。
5.私人诉状的副本应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
6.证据目录标明了提交的所有证据。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
第二节自诉案件
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知处理情况;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审查自诉案件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2)自诉缺乏犯罪证据的案件,自诉人不能提供补充证据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作出驳回的裁定。
自诉人经依法传唤两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可以对自诉案件进行调解;宣判前,自诉人可以与被告人和解,也可以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在被告人被羁押的时候,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羁押的,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六个月内判决。
第二百零七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要处理的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未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有证据证明其已经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拒绝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十章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第二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二)受本院管辖;
(3)被害人告知;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第二百六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情形,被害人因受胁迫、恐吓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无法辨认,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盲、聋、哑人等不能亲自辨认,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讲述或者代为讲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讲述或者讲述时,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当面讲述的理由的证明。
第二百六十一条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书;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第二百六十二条自诉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被告为二人以上的,应当按照被告人数提供自诉书副本。
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的审查,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完成。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知他人。
第二百六十四条已经立案的自诉案件,自诉人不能提供补充证据,经审查缺乏犯罪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劝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然后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重新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百六十五条自诉人不服或者驳回裁定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责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百六十六条自诉人知道有其他共同侵权人,只对部分侵权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知,在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权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只有部分共同被害人告知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知。一审判决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第二百六十七条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本章规定适用于自诉案件的审理。
第二百六十八条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因客观原因不能调取的证据,应当说明理由,提供有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移送。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百七十条自诉案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案件,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在签署调解书前反悔的,应当及时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二百七十二条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是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那些认为自己是被强迫、被恐吓等的人。,都不是自愿允许的。
第二百七十三条裁定准许撤回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驳回。
第二百七十四条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诉。
自诉人部分回避或者被责令按回避处理,不影响案件继续审理。
第二百七十五条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到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百七十六条自诉案件,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和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判决;依法宣告无罪的,附带民事部分应当依法调解或者一并判决。
第二百七十七条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知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后,才由被害人证明的。反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三)反诉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
反诉案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自诉人的撤回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受理的第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度。
第二条起诉和自诉,人民法院都应当收到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注明收到日期。
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自诉,应当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说明。
第五条刑事自诉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自诉人或者其代理人告知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
(6)有证人的,写明证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当事人提起诉讼或者自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检举人或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检举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注销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起诉或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名称、地址以及其他足以将被告或者被告与他人区分开来的具体、明确的信息;
(4)起诉状的正本和副本与被告或被告及其他当事人的人数相一致;
(五)与信访事项有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七条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补正的,应当退回投诉并记录在案;坚持起诉、自诉、裁定或决定不受理、不立案。
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立案。
第八条人民法院不能当场判断当事人提出的诉讼或者自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
(2)对于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书后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决定起诉或者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九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提起诉讼、自诉的,应当出具裁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诉讼和自诉不予立案:
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安全的;
(四)破坏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宗教政策的;
(六)投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起诉,是指当事人提起的民事和行政诉讼;“自诉”是指当事人提起的刑事自诉。
整理:肇庆市高要区法院赖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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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拂袖清风
2022-03-11 11:59:29 回复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撤诉、不起诉等书面决定。二。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
我請客你買單
2022-03-11 06:35:13 回复
(11)刑法第240条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的规定(12)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13)聚众阻挠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14)刑法第243条关于诬告陷害罪(15)
撩妹奶狗
2022-03-11 13:12:08 回复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诉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诉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第176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人民
小熊环游记
2022-03-11 12:57:47 回复
法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相关法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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