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3 | 评论:3
来源:中国青年报
12月27日,据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自诉人朱婷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来我院提交刑事自诉及证据材料,利用今日头条用户“排球人生”、“淘气男孩讲球”、“柯南乒乓”及微信订阅号“排球对话”和新浪微博ID“第一范胖哥”,通过网络捏造事实,诋毁自诉人朱婷及情节。
在我院检查时,通知自诉代理人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并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经审查,朱婷的自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院于2021年12月27日依法立案。
据此前报道,8月11日晚8点40分,中国女排队员朱婷发布了这样一条消息,并在博文中附上了一份公证书和上海市公安局的案件(事件)回执。
朱婷出具的收据显示,朱婷委托律师报案。2021年7月19日至8月2日,部分网民在互联网上编造中国女排运动员朱婷的谣言,故意抹黑朱婷。
朱婷报案后,今日头条也发布公告封禁造谣账号:
根据刑法规定,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利益”的情形外,属于“先告后办”的情形。被害人不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对诽谤罪行为人判处刑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利益的诽谤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公诉的适用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利益的七种情形:造成群体性事件的;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引发民族和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形象,严重危害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利益的。
许多网友表示支持朱婷!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支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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