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5 | 评论:1
民事申诉
原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3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金水区文化路00号10楼10号,身份证号码320,手机号码1302。
被告:李斯,男,汉族,1979年6月26日出生,住本市大圩镇村沟南0号,身份证号41,手机号13。
声明:
1.判令被告依法支付原告消防检查费156258元及利息(以未支付金额156258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支付);
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9年11月12日,被告李四委托原告张三办理金锁路实业有限公司科技中心1号楼、2号楼、创业大厦(92316平方米)、华杰粮食局物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央花园63942平方米)等共计156258平方米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2019年11月16日检验报告完成,对于办理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报告的全部费用156258元,被告拖延支付,有原告与被告的总召回、短信、微信聊天记录为证。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向你院提起诉讼,望判决如其所愿。
特此
市人民法院
身材匀称的人:
2020年月日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金额不真实,不予认可。我与原告协商,兴业中央花园检测费共计4万元,我接受该费用4万元。之后因为没钱交,原告说如果我不拿检测报告就不用交检测费了。我只拿了洪森实业的检测报告,洪钟花园的检测报告没有。我愿意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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