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7 | 评论:2
简介:【南京新街口伤人案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5月29日,南京秦淮区,纪某某驾车撞人,持刀将其捅伤。接到群众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调查。调查发现,此事件是一起因个人感情等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目前,吉某某已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接下来,边肖将告诉你关于刑事拘留的期限。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希望有帮助。
5月30日,南京,南京警方详细通报了29日晚发生在该市闹市区的伤人案。警方表示,这是一起突发的恶性杀人案件,嫌疑人连续伤害多人,情节恶劣。
据南京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党委副书记李明杰介绍,2021年5月29日21时45分左右,南京市公安局110接到群众报警,称秦淮区金銮巷有人驾车持刀捅刺他人。南京市公安局迅速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并于21时49分到达第一现场开展侦查追捕工作。
经查,犯罪嫌疑人纪某某(男,41岁,江苏省滨海人,无业,无南京市常住户口)与前妻张某(女,42岁,江苏省睢宁人)因感情纠纷等矛盾,驾驶租用的白色标致车在南京金来巷(第一现场)将前妻张某及其朋友刘某某(男,43岁,安徽省苏仙人)撞倒。随后,纪某某驾车在中山南路与中山东路交叉口(第二现场)与张某某(男,本市人)驾驶的黑色别克轿车发生碰撞。纪某某下车割颈。张某某等人见纪某某身上有刀和血迹,便弃车离开。由于白色标致车的安全气囊弹开,无法行驶。纪某某驾驶现场被擦撞的黑色别克轿车,沿中山东路迅速向东逃离。在洪武路与中山东路交叉口(第三现场)与多辆汽车相撞,撞伤两名路人周某某(女,27岁,本市人)、陈某某(女,25岁,本市人)。他驾驶的车辆失控撞向路边,导致他无法继续驾驶。纪某某闯入停在现场的一辆宝马车,左转,逆向行驶至洪武路。他与被堵在现场的车辆迎面相撞,无法行驶。这时,市民邱某某(男,33岁,本市人)前来制止,纪某某下车持刀将邱某某刺伤。2时07分,纪某某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控制。
目前,犯罪嫌疑人吉某某已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受伤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已送医院救治。
经初步调查,这是一起因犯罪嫌疑人纪某某个人感情等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公安机关正在严格依法办案。
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多久我国规定,刑事刑期可分为一般刑期和延长刑期,具体如下:
1.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4天,一般从进入看守所算起。机关应当在14日内报请检察机关批准,其中检察院批准的时间为7日,含14日。批准了就抓,批准了就放,批准了就改。
2.拘役的延长期限为37日,其中检察院批准的时间为7日。在此期间,侦查机关应当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批准逮捕,或者解除、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先行拘留:
(一)正在准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发现的;
(二)被害人或者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脱逃的;
(五)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与他人串通的;
(六)不说出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准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发现的;
(二)被害人或者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脱逃的;
(五)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与他人串通的;
(六)不说出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
本文标签: 犯八十二条最多拘留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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羡秋
2022-03-11 11:42:25 回复
某(男,41岁,江苏省滨海人,无业,无南京市常住户口)与前妻张某(女,42岁,江苏省睢宁人)因感情纠纷等矛盾,驾驶租用的白色标致车在南京金来巷(第一现场)将前妻张某及其朋友刘某某(男,43岁,安徽省苏仙人)撞倒。随后,纪某某驾车在中山
拥星念你
2022-03-11 15:47:18 回复
离。在洪武路与中山东路交叉口(第三现场)与多辆汽车相撞,撞伤两名路人周某某(女,27岁,本市人)、陈某某(女,25岁,本市人)。他驾驶的车辆失控撞向路边,导致他无法继续驾驶。纪某某闯入停在现场的一
归去来兮
2022-03-11 07:16:31 回复
和血迹,便弃车离开。由于白色标致车的安全气囊弹开,无法行驶。纪某某驾驶现场被擦撞的黑色别克轿车,沿中山东路迅速向东逃离。在洪武路与中山东路交叉口(第三现场)与多辆汽车相撞,撞伤两名路人周某某(女,27岁,本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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