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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张华:审前准备程序修正案的解读与建构[编者注]本文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不久形成的。是我对刑事诉讼法庭前会议规定的反思。有些内容现在还不是很成熟,但即便如此,这些基本的东西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得到

张华:审前准备程序修正案的解读与建构

[编者注]

本文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不久形成的。是我对刑事诉讼法庭前会议规定的反思。有些内容现在还不是很成熟,但即便如此,这些基本的东西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得到有效的实现。为保持文章原貌,仍转载全文,仅修改个别文章序号。根据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是审前准备程序,只能解决程序性问题,不涉及证据的证明力。因此,前述问题在审判中也能得到解决,充分体现了审判的本质。——文章原载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所《中国诉讼法判决与解释》第八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年3月,第1版。

摄影:石磊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2018年修订调整为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开庭前,法官可以传唤检察官、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回避、证人出庭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有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了审前准备程序,其基础是恢复卷宗移送制度。应该说,当事人参与的诉讼程序是恰到好处的,是完整的。据我所知,有两种方式适用这一条款:

开庭审理前,法官传唤当事人以外的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但法官不得单独接待其中一人,可称为“庭前会议制度”。这种做法已经在司法中实践过,可以进一步总结。

法院休庭是什么意思(法官说法:庭前会议解决啥问题)

另一种方法是直接开庭,称为“证据展示”和“庭审准备程序”,作为庭审的准备阶段,由立法予以肯定。笔者主张审前准备程序,并结合多年的司法实践,做一粗浅的解读。

一、修改完善审前准备程序的意义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2款只规定了原则,但内容丰富,具体细节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等职能部门细化。基于立法,如果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充实庭审准备程序的实质内容,必将使刑事庭审程序取得质的进步。作者认为:

1。促进控辩双方积极有效的对抗。

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它将原来的实质审查证据改为程序审查,旨在防止法官在审判前先入为主地判断证据,从而使法官在庭审中主要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来确认案件事实,强调庭审的作用和价值。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检方只调取主要证据的复印件,且对主要证据的外延有不同理解,所以往往是“选择性”调取。同时,事实上,辩方的庭前举证权往往会因为种种原因受到束缚,控方的有罪证据会让法官预断,不利于公正判决。修正案在恢复案卷移送制度的同时,明确检方承担有罪证明责任,任何人不得强迫他人证明自己有罪。通过完善审前准备程序、强制重要证人出庭等规定,有助于强化公诉机关的证明意识和被告人的辩护意识。只有控辩双方积极举证、质证,才能在以后的庭审中有效地进行对抗,进而促进庭审的实体化。

2。辩方有可能有效地提供证据,从而保证法官既能审理两个案件,又能在中间作出判断。

修改案卷移送制度,同时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但这不是简单的重复,而是意在使辩方能够在庭审前全面阅读试卷,掌握有罪或无罪、罪重或轻的相关证据,及时发现控方证据材料和证据体系存在的问题,积极收集有利于辩方的证据材料。通过审前准备程序,与控方进行平等交流,保证法官能够听取两者的意见,尽量避免法官在审判前接触管制计划的材料可能产生的偏见和不利于被告的预判,从而实现中间判决。

实践中,笔者在处理一份检方指控A杀害B的案卷材料中发现了线索,随后,他从侦查机关调取了若干年前C也承认杀害B的证据材料,从而反映出同案有两个不相关的当事人承认,但检方事先并不知情。虽然这是一个极端的案例,但也说明了在有主要证据复印件的情况下,存在有意或无意忽略部分证据的可能。

3。确保优质高效的审判程序。为了保证审判程序的优质高效运行,审判准备程序至关重要。

刑诉法修正案规定重要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完善了直接言词原则。然而,直接言词原则和直接审判原则是相辅相成的。如果不能实现直接审判,直接言词原则就难以落实。因此,对于一些复杂的案件,通过事先充分的准备,明确争议焦点,整理证据,法庭审理可以围绕控辩双方的争议问题,实现集中、持续、高效的审理,提高诉讼效率。

二。条款的解释和适用

1。主题和相关人员。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司法人员,是指合议庭成员,包括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陪审员;相关人员是指检察官和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它包含了当事人、控辩双方、法院等之间的三角关系。也可以看出,立法支持审前准备程序的说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里所说的当事人是指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被告人、原告人和被告人。辩护人是指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员;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是正在受刑罚处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这里的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2。审判准备程序阶段。

笔者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庭审准备程序应当在人民法院对已起诉的案件进行初步程序性审查后开始,即有明确的涉嫌犯罪的指控事实和相应证据,然后由法院决定开庭审理。

第二,合议庭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认定应当成立。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回避,必然涉及合议庭成员。

第三,开庭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必须到位,同时要遵守送达起诉书、传票、法院通知书的时限。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书副本应当在开庭十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传票和开庭通知应在开庭3日前送达相关人员。

3。案件范围。

笔者认为适用审前准备程序了解情况的案件一般应指案情复杂、证据复杂的案件。这次刑诉法修正案更好地划分了繁简,在规定审前准备程序的同时,大幅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将1996年刑诉法规定的适用简易审判的案件范围,改为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认罪”案件,即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其中,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由合议庭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单独审判;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合议庭进行审判。同时,为强化制约和检察职能,修正案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庭。因此,有一些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一些事实清楚,证据简单,但法律适用有困难,不需要启动审前准备程序了解情况的案件。理论上,这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90%左右。由于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大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只有少数案件需要启动审前准备程序,不仅增加诉讼成本,还可以梳理繁琐的审判事务,大大提高审判质量,这是可以预期的。

4。启动程序。

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启动审前准备程序了解情况的,一般应当是法官,即合议庭成员。此外,笔者认为,公诉人、诉讼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经法院申请同意,启动预备程序。具体步骤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依职权对案件及相关程序事项作出判决或者意见”,经审判长初步审查后,由审判长根据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建议,由审判长召集合议庭评议,决定是否启动庭审准备程序。

?Before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补充司法解释,可以参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下步骤必不可少: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是否全部到场,即应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和是否收到起诉书;公布案源、案由、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名单;告知相关诉讼权利;解决与审判有关的问题;审前准备程序结束后,法庭将关闭等。

5。解决问题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前了解情况、听取法官意见的范围是回避、证人出庭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有关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

(1)关于回避。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与其所办理的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有特殊关系,不得参与案件的审判、起诉、侦查等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保证刑事案件得到公正、正确处理的重要措施之一。回避程序有三种形式:自我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关于申请回避,笔者认为既然刑事诉讼法设置了审前准备程序,那么回避问题可以提前,具体来说:

第一,宣布回避权利时,应当逐一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这是这次修正案增加的,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实际帮助。

其次,在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不知道回避含义的情况下,审判长应当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告诉他们,即如果你认为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撤换。如果老少不知道意思,审判长要进一步解释,让大家明白。

第三,申请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时,应当中止审前准备程序,报请庭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可以立即宣布,也可以在下次开庭时宣布。公诉人的回避,应当通知指定公诉人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其检察长或者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

第五,对于已经决定撤诉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再恢复审理;被驳回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申请复议时,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并在复议决定作出后决定是否继续开庭。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和申请复议的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当庭宣布。六是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情形;被审判长当庭驳回,告知不要重新考虑。第七,对于共同犯罪案件,法院应当同时传唤所有被告人到庭,逐一询问他们是否能够听得见或者听得懂。

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除合议庭外,还包括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判委员会)。对于疑难、复杂、重要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在一个程序中是终局的,目前一些法院在履行职责时也有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回避工作,即要求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合议庭事先做好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回避工作。

笔者认为,由于适用庭前准备程序的案件大多是疑难、复杂、重要的案件,往往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最终决定,因此也可以将相应的回避工作带到这里。这可以作为一个可行的想法来尝试。

(2)关于法庭上的证人名单。

这里的见证人应该包括鉴定人。证人出庭作证是刑事诉讼的应有之义,是直接言词规则的立法实现。无论是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还是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都有证人出庭作证。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直接言词原则,又称口头审理原则,是指法庭审判活动的进行,必须在法庭上以口头陈述的形式进行。它有两个意思:

第一,文字促进审判。所有参加庭审的当事人,都应当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庭审、攻防等各种诉讼行为。

二、言词证据和质证。任何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都要口头陈述,诉讼当事人也要口头进行证据调查,如口头询问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等。,并对物证发表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出庭作证,对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目睹的犯罪行为作证的,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法律规定保护证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通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发表意见。

因此,笔者认为,现阶段公诉人、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证人、鉴定人是否需要出庭作出清单,并根据诉讼相对政策提出申请,包括鉴定人的鉴定意见,通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合议庭可以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出庭的决定。否决意见作出后,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开庭前再次申请。

(3)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

不排除非法证据,害人不浅。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的教训犹在眼前。因此,这次修改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和程序,即非法言词证据的绝对排除和非法物证的酌定排除。

《刑事诉讼法》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物证、书证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合理说明;不能纠正或者不能合理解释的,应当排除该证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发现应当排除的证据,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根据。

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规定进入刑事审判后,非法证据排除所涉及的人员,可以经过开庭前、或者开庭前、庭审中、法庭辩论终结前等阶段。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规定了非法证据的范围、排除程序和举证责任以及起诉结果。其实这是司法实践中立法机关对执法意见的确认。

因此,在审前准备程序中,可以要求控辩双方就指控证据的有效性发表意见。法院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具体可以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办理。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如果发现的话,应该尽量在审判准备程序中解决,不应该拖到实际审判阶段。当然,实际审理中发现的,也要依法追究。

需要强调的是,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对抗应该是平衡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意在改变实际司法中确实存在的个人偏见。因此,笔者认为,在审前准备程序中,应当允许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证据进入审查程序。

(4)与审判有关的其他问题。

与庭审有关,庭审前必须解决一些问题。

如审判管辖。审判管辖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的前提,任何案件的审理都必须有正当程序的保障。对管辖有异议的,在解决职能管辖的基础上,审前解决审判管辖。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审判长应在此阶段当庭宣布指定书,以保证审判活动的合法性。

再比如翻译出庭。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翻译。

同样,对于聋人,我们也要为他们翻译。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保障外国人、中国少数民族诉讼当事人、聋哑人获得翻译的权利,翻译人员应当具备翻译资格。中国是一个多民族。虽然有些地区语言相近,但民族不同,不可操之过急。比如哈萨克族,即使很少有人懂语言,也不能委托维吾尔族翻译。

另一个例子是指定辩护人(包括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法律代表)。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由被告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辩护人仅限于未成年人、盲聋哑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因此应当保障上述人员请求指定辩护人的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指导因经济困难等原因需要指定辩护人的,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但在送达起诉书时应当告知其相关权利,或者在审判准备程序中予以解决。

此外,换辩护人等其他问题也可以在审前准备程序中解决。

(特别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除上述问题外,还规定了一些新的内容,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是审前准备程序,只解决程序性问题,不涉及证据的证明力,所以上述问题也可以在审判中解决,充分体现了审判的本质。)

三。一些值得改进的问题

1。将这一立法规定与司法解释相结合,规范某些操作程序。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庭前会议只有几十次,但内容丰富,涉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等职能部门,其实施细则需要修改、协调、细化。否则必然会互相“打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要整合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制定的司法解释,包括刑事诉讼法实施解释、死刑案件证据处理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处理规定等。

2。强化控辩对抗,着力解决证据效力问题。

加强控辩对抗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刑事诉讼法的大幅度修改,是法律思想冲突、法治理念碰撞、公权私权权衡、诉讼民主不断发展、司法改革不断深化的重要成果。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各种复杂原因,在我国,控辩双方地位平等、法院独立公正审判的格局尚未完全形成,只有通过不断努力才能获得有效的制度保障。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了庭审准备程序。笔者认为关键应该是解决控辩双方平等提供证据的权利。同时,现阶段只应着眼于解决证据效力的问题,而不是进行实质性的判断。至于证据的证明力,应该在正式庭审阶段解决,以加强控辩双方的对抗,强化庭审中心意识。法院应限制并谨慎使用庭外补充侦查权。

3。最迟适当延长听证时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书最迟应当在开庭十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确定开庭审理后,应当至少在开庭三日前送达公诉人和相关诉讼参与人。其中,强调的是“最晚”。因此,笔者认为,如果一个案件需要适用审前准备程序,时间宽度应适当拉长,以保证审前准备的质量。

结论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庭审准备程序只是整个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一部分,是冰山一角。还有很多其他的,还需要在实践中“品尝”和仔细研究。

本文标签: 法院开庭后休庭多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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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落日映苍穹

    落日映苍穹

    2022-03-11 07:19:28    回复

    的证据进入审查程序。 (4)与审判有关的其他问题。与庭审有关,庭审前必须解决一些问题。如审判管辖。审判管辖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的前提,任何案件的审理都必须有正当程序的保障。对管辖有异议的,在解决职能管辖的基础上,审前解决审判管辖。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审判长应在此阶段

  • 邓静苛艺

    邓静苛艺

    2022-03-11 03:48:08    回复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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