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7 | 评论:1
这个案子已经解决了,
公司想还他274万,
或者一次性还清!
但是对方说已经过了应用执行时限?
这是怎么回事?
他还能拿到钱吗?
案例历史
在沈某诉中佳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中佳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前一次性清偿沈某欠款274万元。2019年11月,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中嘉公司股东李提出异议,认为沈申请执行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应予驳回。
执行法院认为,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中嘉公司债务履行期为2017年6月20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应当自2017年6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19日止。但沈直到2019年11月才向法院申请执行,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异议人主张成立,决定终结本案执行。
沈不服,向中院申请复议,不予支持。沈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认为自己虽然没有在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曾经向中嘉公司主张过权利,所以没有超过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此外,李作为股东,无权提出执行异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撤销原执行裁定,驳回李的异议请求。
法官提醒
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其制度原则与诉讼时效有一些相似之处,都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尽快稳定交易秩序。本案涉及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两个问题:
一、如何判断时限是否已过?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限制的中止或者中断,适用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法的有关规定。
在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申请执行的时效毕竟不同于诉讼时效。如果被执行人在两年内仅向被执行人主张债权而未向法院申请执行,不构成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因申请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方请求履行或者一方同意履行义务,申请执行的诉讼时效中断。”
也就是说,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依据生效后两年内向被执行人请求履行,构成时效中断,不需要向法院申请执行。
其次,谁有权对执行限制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不应主动审查申请执行时效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不提出抗辩,人民法院不应主动对法官适用时效规则,这与诉讼时效规则类似。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据此,可以提出限制执行抗辩的主体只能是“被执行人”。需要指出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赋予了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进一步列举了共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本案中,李作为被执行人中嘉公司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利害关系人的范畴,但其并非对执行限制提出异议的适格主体。执行法院和复议法院的理解存在错误,应予纠正。
(来源:江苏高院、湖南高院法律一讲堂)
[责任编辑:傅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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