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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文由张志勇律师团队(张志勇:重庆志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执业25年,擅长代理涉黑案件、职务犯罪与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以下是重庆市江北区

本文由张志勇律师团队(张志勇:重庆志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执业25年,擅长代理涉黑案件、职务犯罪与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

以下是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寻衅滋事罪的判决:

被告人袁某某,男,重庆市铜梁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重庆市铜梁区。XX年9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重庆市万盛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重庆市万盛区。

被告人卢某某,男,重庆市铜梁区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人马某某,男,=重庆市潼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重庆市潼南县。

被告人肖某某,男,四川省邻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邻水县户籍。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某、何某某、陆某某、马某某、肖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单独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审判现在结束了。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4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马某某等人在重庆市江北区某茶楼打麻将时,因琐事与同在该茶楼打麻将的被害人陈某某、周某某等人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袁某某向对方扔麻将,导致抢夺打架。被告人何某某、陆某某、肖某某闻讯后参与斗殴。双方在怡家茶楼空前、车库外、人行天桥下激战三次。在打斗中,陈右胸第7根肋骨前部骨折,左胸第3根肋骨前部骨折。经鉴定,陈的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何某某、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08年5月3日,被告人肖某某、马某某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侦查。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相关证据证明其指控,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何某某、袁某某、马某某、肖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马某某、肖某某已投案自首。陆某某、袁某某、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依法量刑。

被告人陆某某、何某某、袁某某、马某某、肖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袁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害人已获得经济损失赔偿,并取得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55000元,陈某某对五被告人予以谅解。5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何某某于XX年5月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XX年4月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XX年5月2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肖某某于XX年3月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XX年7月17日刑满释放。

事实上,被告人陆某某、何某某、袁某某、马某某、肖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还有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体损伤程度法医鉴定书、现场鉴定笔录、辨认笔录、证人余某某1、周某某、李某、朱某、周某、余某某2、向某、赵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陆某某、何某某、袁某某、马某某、肖某某的供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初步判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渝北法XX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收条、谅解书、案件出席情况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等。,都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何某某、袁某某、马某某、肖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犯罪成立。何某某系累犯,将依法从重处罚。马某某、肖某某接到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袁某某、何某某、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悔罪,依法对5名被告人予以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对陆某某、袁某某、马某某、肖某某适用缓刑。法院采纳了袁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根据各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

重庆志豪律师事务所是中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案件20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和轻微犯罪辩护。更多信息请登陆重庆志浩律师事务所官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属于下列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或者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敲诈勒索或者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敲诈勒索或者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要判多久后果不严重的(重庆江北区律师辩护 寻衅滋事罪一般判几年)

多次聚众实施前款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文标签: 寻衅滋事多久能判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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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挡刀子

    挡刀子

    2022-03-11 13:37:10    回复

    左胸第3根肋骨前部骨折。经鉴定,陈的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何某某、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08年5月3日,被告人肖某某、马某某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侦查。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相关证据证明其指控,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何某某、袁某某、马某某、肖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

  • 寿策世梦

    寿策世梦

    2022-03-11 02:52:24    回复

    对对对

  • 姜思青菊

    姜思青菊

    2022-03-11 02:52:24    回复

    这也太内个了吧

  • 溥信桦河

    溥信桦河

    2022-03-11 02:52:24    回复

    那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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