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4 | 评论:1
在民间借贷的债务纠纷中,有一种行为叫做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债权都可以转让。下面法宝在线的民间借贷律师给你看看这个案例。
之前的《合同法》和现在的《民法典》已经明确规定了债权让与。除以下三种情况外,债权人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只要通知债务人即可。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
3.根据法律不得转让。
法鲍律师办理过很多债权转让相关的案件,经过法院审理,发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转让要求。证据充分,支持我们客户的所有诉求。然而,法鲍律师在检索该案时发现,在一起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形式要件均符合法律规定,但债权受让人的诉讼却被法院驳回。让我们来看看发生了什么。
案例:张某与林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借给林某借款本金100万元,为期6个月,借款利息按月息1%计算。借款合同签订当天,张某将100万元转入林的银行账户。借款到期后,林未按约定还款。张某找到朋友徐某,向徐某透露,虽然自己是借款合同的一方且有钱。但实际出借人为李某的事实,因其工作性质及李某的工作原因,不方便起诉,希望以徐某的名义起诉。徐某同意了张某的请求,于是张某与徐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某将林某享有的100万元本金及贷款利息的债权无偿转让给徐某,并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过EMS邮寄至林某住所告知林某。不久,徐向法院提起诉讼。
想到法院判决: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徐的申请,追加张为第三人。庭审中,林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在神圣的法庭上,徐和张如实供述了涉案贷款的真正贷款人是李。因张某、李不方便作为原告起诉,徐某通过张某转让债权取得原告资格,徐某未支付任何转让对价。法院认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只是为了赋予徐某在本案中提起诉讼的权利,张某与徐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债权转让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实施)第二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备债权人资格的,驳回起诉。”据此裁定驳回许的诉讼请求,后许上诉至中院,中院驳回许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宝律师评论:
在上述案件中,从形式上看,徐的诉讼请求确实符合法律规定。原债权的借款合同、转让凭证齐备,债权转让过程合法。被法院驳回的意外结果,关键在于债权让与人不具有真正的债权人身份,即债权让与人无权转让不属于自己的债权,自然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在贷款案件中,类似上述案例的情况并不少见。实际出借人不是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人,原因有很多。最常见的一个原因是实际贷款人是专业贷款人,不方便以真实身份贷款。为了避免因专业借贷导致借款合同无效的风险,这是法律不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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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在传统的诉讼模式中,有两种常见且不可避免的风险:
①官司打赢了,但是债务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典型的赢了官司输了钱。
(2)输了官司,不仅拿不到钱,还花了不少诉讼费和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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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欠私人钱被起诉 多久可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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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栉风沐雨
2022-03-11 13:46:12 回复
实际贷款人是专业贷款人,不方便以真实身份贷款。为了避免因专业借贷导致借款合同无效的风险,这是法律不认可的。没钱起诉?法宝网上集资诉讼赢了才收费一般来说,在传统的诉讼模式中,有两种常见且不可避免的风险:①官司打赢了,但是债务人名下没有财产
小胖熊
2022-03-11 08:42:30 回复
身份贷款。为了避免因专业借贷导致借款合同无效的风险,这是法律不认可的。没钱起诉?法宝网上集资诉讼赢了才收费一般来说,在传统的诉讼模式中,有两种常见且不可避免的风险:①官司打赢了,但是债务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典型的赢了官司输了钱。(2)输了官司,不仅拿不到钱,还花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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