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51 | 评论:3
■作者:王小明北京再明律师事务所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众所周知,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是一种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行为,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但是,在具体案件中,是否应当作出“拆迁限制决定”以及如何执行,都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远没有法律规定的那么简单。本文明律师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法院近期的相关判决为大家分析一下。
【最高法裁判观点:对违法建筑“从轻发落”的时间界限确定了】张先生房屋被纳入当地征收范围,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其中前期搭建的6.92平方米无证房屋不予补偿。
张先生不服赔偿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未支持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张先生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显然,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部分无证房屋的合法性认定。实践中,像张先生这样的被征收人,普遍主张其无证房屋已建了几十年,而当时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其房屋并不违法,应按照合法建筑进行补偿。
那么,如何认定“历史遗留物”的期限呢?实际上,2008年、1990年、1986年和1982年都被提到过。
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此案的(2020)行政裁定书中,却给出了一个以前少有的依据: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房屋权属登记中违法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城房字[1988]95号)第一条规定:“1。关于时间限制。考虑到《城市规划条例》是1984年国务院新颁布的,各地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审批也是先有后有。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违法建筑的处理时限。各地在处理违法建筑时,期限前的时限可以适当放宽,期限后的时限要从严处理。”
这个“老规矩”翻译过来就是处理违章建筑的期限是由各地根据其执行《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合理确定的,各地会有差异。但1984年实施的《城市规划条例》是确定时限的重要参考点。
在城市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通常主张按照1990年城市规划法的实施来确定期限,但显然这个时间在司法实践中会更超前。
1984年+实际执行房屋所在地,才能确定涉案无证房屋是否合法,如何处理。
【限期拆除,能今天作出明天就拆除吗?】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中,势必会确定一个“拆除期限”,逾期不拆除的将启动行政强制拆除。但接下来问题来了:我们应该给这个期限多长时间?能不能今天做出限制拆迁的决定,后天组织人去拆房子?
近日,北京一中院在一起涉及强制拆除鱼塘的案件中明确讨论了这一问题:
关于自行拆除的期限,虽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xx镇政府应当根据拆除作业的难易程度确定合理的期限。
考虑到涉案鱼塘面积大、塘内鱼类数量多、拆除鱼塘前需要进行捕捞及后续处置等因素,xx镇政府给予当事人3天自行拆除期限明显不合理。
限拆决定只给了三天自拆时间,结合个人因素被法院驳回。同时,市一中院还强调了实际拆除违法建筑时必须考虑的另一个问题,即《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需要强制拆除的,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当事人应当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至于强制拆除的时间,xx镇政府已在涉案鱼塘限拆决定书中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但镇政府对涉案鱼塘实施强制拆除时(限拆决定作出后5日),仍在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
也就是说,在匆忙之中,第5天拆除涉案建筑物,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上述规定,未能保障当事人依法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救济权利,构成了强制拆迁的违法行为,最终导致了本案中政府被判行政赔偿的后果。
通过这两个比较新的判决,明律师想提醒广大当事人,对涉嫌违法建设的认定和处置不能“想当然”。而是应该在程序和实体的每一个细节上下功夫,准确捕捉违法点,从而为减少损失赢得时间,获得可能的赔偿。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虽然限制拆迁的决定是威胁性的,但也不能随意作出和执行。毕竟,行政适当性原则应该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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