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9 | 评论:3
一、问题
最近接触到一个案例,父母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女儿结婚后,父母和儿子住在一起。我的儿子和儿媳对我父母不好。父母立了公证遗嘱,把房产留给了我的两个女儿。公证遗嘱一年后,父母从自己的账本上立了共同遗嘱,财产仍留给女儿。有人指出,他们之所以没有留给儿子,是因为儿子儿媳不孝顺,有打骂的行为,可能是考虑到要进一步维护自己的权益。共同遗嘱写明,老两口一方去世,另一方有权管理自己的遗产,女儿们在两人都去世后才能继承财产。后来2018年父亲去世,今年母亲去世。我父母去世后,我儿子一直占据着房产。现在女儿们担心,如果共同遗嘱无效(是否有效暂且不在本文讨论),只有经过公证的遗嘱才有效。因为父亲在2018年去世,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公证过的遗嘱一直在女儿手里,那么女儿是否需要在父亲去世后的三年内提起诉讼,要求弟弟配合财产转移,要不然就会因诉讼时效而丧失遗嘱继承权?
二。真实案例
(1)百岁老人的意愿能否如愿以偿
提起母亲黄晨,陈女士总是感慨万千,觉得母亲的日子很不好过。我母亲出生在封建时代。她还是童养媳的时候就被送到我爷爷家了。她进来的时候没有自己的名字。因为她几年后就要嫁给她的父亲,所以我的祖父称她母亲为黄晨。父亲结婚后,母亲生了八个孩子,四男四女。她是最小的女儿。从小家里就很吵。我妈妈根本没有自己的时间,她把所有的时间都花在做家务和照顾八个孩子上。解放后,生活稍微好一点,父母自己买了房子。谁知,仅仅过了十年好日子,父亲就去世了,留下母亲一个人经营全家。孩子长大了,渐渐有了自己的家。最后,妈妈的经济压力没有那么大。况且刚开始工作,孩子总是要养家糊口的。于是妈妈拆掉了原来的房子,盖了一栋新的。那时候我大哥还活着,我妈觉得我大哥像个父亲,房子上写着我大哥的名字。但是后来我妈觉得孩子太多,容易引起纠纷,就让她大哥在房产局写声明,声明房产归她妈持有,她妈是实际产权人,然后把房产过户到她名下。转学几年后,大哥去世,母亲受到重创,身体大不如前。后来房子拆迁了,补偿款不够买安置房。陈女士和几个兄弟凑钱给母亲补了一些安置房的房款,房子也登记在母亲名下。后来我妈去公证处做了公证,说是把房产留给陈女士,把公证过的遗嘱给了陈女士。之后陈女士对妈妈好一点,最后几年都是她在照顾妈妈。我母亲去世的时候,已经快一百岁了。
母亲去世后,陈女士拿出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要求兄弟姐妹配合办理财产过户。姐妹俩没说什么,但三兄弟对公证后的遗嘱不同意也不认可。陈女士一度想过起诉,但咨询了律师后觉得把兄弟姐妹、大哥的老婆孩子全部列为被告太麻烦,事情就这么拖着。后来我二哥也死了,就更麻烦了。直到母亲去世近8年后,陈女士年龄渐大,在子女劝说下,决定起诉澄清此事。律师帮忙起诉时有十三名被告。开庭的时候,有律师在,法庭上人满为患,坐不下。
审判还是老样子,姐姐们没事,大哥家也没事,除了其他三个兄弟觉得不公平。他们说,母亲去世后不久,陈女士拿出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要求继承遗产。当时她被哥哥们明确拒绝,去了派出所。现在她母亲已经去世八年了,她姐姐的诉讼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她的诉讼请求应该驳回。陈女士不知道诉讼时效是什么。她认为这是妈妈的心愿,在最后的几年里,她真的是最照顾妈妈的。她情绪激动的话也可以拿这个房子。
法院认为,陈女士持有其母亲留下的公证遗嘱,公证遗嘱载明涉案房屋由陈女士一人继承。如果陈女士没有放弃继承,应视为继承完成。现在房屋有纠纷,属于产权纠纷,不适用两年诉讼时效。故判决涉案房产由陈女士一人继承。
(2)兄妹相爱,等了28年才起诉弟弟
赵刚和李红出生在解放前,他们是包办婚姻。婚后两人长期相爱而生,感情融洽。四个孩子相继出生。老大,老二,老三都是女儿。他们被命名为赵月,赵星和陈昭。当他们生下第四个孩子时,赵刚心疼李红,告诉她不管孩子是男是女,都不要再生了。李红答应了,但他认为他必须给赵刚一个儿子。上帝附体,这个宝宝是个儿子,他们很幸福。他们给它取名为赵海,希望孩子的心灵像大海一样包容开放。平日里两个人对儿子都很宝贝,尤其是李红,处处护着儿子,处处让三个女儿给弟弟让路。久而久之,赵海变得任性、自私,学习成绩也很差。赵刚和李红也变得疏远,他们在50多岁时离婚。这个时候,四个孩子都已经长大了。按照农村的习俗,本来应该是儿子承担起照顾老人的责任,但赵海经常说自己没钱,不管两位老人还是几个出嫁的女儿都经常回家帮忙,所以两位老人只能勉强度日。赵刚觉得自己看清了儿子的本质,做了一份公证遗嘱,将自己与李红共有的未分割财产份额平均分割成三份给了自己的三个女儿,并将遗嘱相关事宜告知了大女儿,并为她保密。
1998年10月,赵刚去世。赵刚死后,大女儿把公证遗嘱的内容告诉了她的两个姐姐和母亲。女儿们想起父亲的恩情,放声大哭。哭过之后,李红要求女儿们先不要分割财产,以免赵海知道真相后对她更加恶劣。女儿们都同意了。毕竟,赵海最近和她妈妈住在一起,她妈妈仍然需要她弟弟的照顾。6年后,我母亲于2014年9月去世。出乎意料的是,我的弟弟赵海立即把他的东西搬进了房子,我的姐妹们与赵海进行了谈判。否则,赵海会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我姐姐的股份,或者我姐姐会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赵海的股份。但是赵海就是不合作。来来回回就是一个字。我是唯一的儿子。你们都结婚了。按照习俗,这套房子应该由我继承。这样过了好几年,姐妹们终于忍不住起诉弟弟,要求确认涉案财产的分割。
赵海回答:我的三个姐姐认为我侵犯了她们的继承权,应该按照公证的遗嘱继承父亲的遗产。而姐姐们没有在期限内提起诉讼分析财产纠纷,已经超过了20年的最高时效,财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平分。
法院认为,三姐妹在父亲去世后均未放弃继承,依法应认定为接受继承。目前的遗产没有分割,处于所有继承人共同所有的状态。应按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处理,不适用诉讼时效。涉案房屋提前分割母亲一半份额后,剩余一半为父母遗产,三姐妹各继承父亲遗产的三分之一,即涉案房屋的六分之一。因母亲生前未立遗嘱,故其去世后,其在涉案房屋中的一半份额,应由四个子女各继承1/4,即涉案房屋的1/8。因此,判决确认三个女儿在本案中各有7/24的股份,赵海有3/24的股份。
三。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从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删去了“遗赠”二字(此处不显示遗赠取得的物权的时间效力),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均规定,因继承取得的物权自继承开始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既包括法定继承,也包括遗嘱继承,所以遗嘱继承也应当从继承时生效。遗嘱是立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应尽可能尊重立遗嘱人的意愿。因此,基于遗嘱继承而取得的物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的物权,在无遗嘱人接受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接受。因此,遗嘱人将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取得物权,此后产生的纠纷以物权为基础,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四。相关法律法规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第八次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
第二十五条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不可分割,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全体继承人接受了继承,遗产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所有。当事人主张享有继承权并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当参照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已失效,但仍普遍适用于民法典实施前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提起诉讼。
第25条第1款。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放弃继承。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失效,但仍普遍适用于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行为]
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财产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的财产权,从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1124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书面放弃继承;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人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人的表示;到期未注明的,视为放弃遗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物权适用问题的解释(一)[/s2/]
第八条权利人依照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依照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至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主张优先购买的其他共有人不予支持,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文标签: 遗产继承案件多久能出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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