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39 | 评论:1
本文由张志勇律师团队(张志勇:重庆志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执业25年,擅长代理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涉恶犯罪、新型网络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编辑整理。
以下摘自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判决书: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
被告人赵某某。XX年9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XX年7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渝C9 C9××××微型面包车,载赵某某1人至重庆市铜梁区×××小区后门路段,与正在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时年68岁)相撞,造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交通事故。认定赵对事故负全责。经鉴定,孙符合多器官损伤死亡。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向路过的民警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赵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他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开庭前,将量刑建议变更为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
被告人赵某某对该事实、罪名及变更后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签名并签字,庭审中无异议。
注:重庆志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修改后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
注:了解更多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律师辩护,请登陆重庆志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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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执剑游天下
2022-03-11 07:49:35 回复
量刑建议变更为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赵某某对该事实、罪名及变更后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签名并签字,庭审中无异议。注:重庆志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别再扑进别人的怀里了
2022-03-11 08:42:19 回复
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他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开庭前,将量刑建议变更为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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