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8 | 评论:1
B是A公司前员工,由于不满公司文化和培养模式,从A公司离职另与他人创建了一个同类型公司,其挚友和堂弟见其辞职,也从A公司辞职跳槽到了B的公司工作,A公司老板气不打一处来,于是在公司公众号上发文,称B辜负了公司培养,不守信用,存在欠钱不还,勾结串通带走原公司员工,拿走公司设备不还等恶劣行径,并将公众号文章转发至两人有众多共同好友和客户的朋友圈,致B大为神伤。
B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删除、道歉、并赔偿损失。B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吗?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法院查明,A公司因对B等人从公司离职不满,遂在微信公众号上发表《关于B等人强抢客户等不正当竞争的声明》一文,称B“未按承诺的还款日期进行还款,且态度恶劣”、“多次向B索要出借的设备,B一直拖欠”、“百般强扰还挖空心思拉拢我司客户”、“恶劣行径”、“违背商业道德,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庭审过程中,A公司称其确实在微信公众号发表过一篇名为《关于B等人强抢客户等不正当竞争的声明》的文章,但内容与B所提交的内容并不一致,因A公司已将涉案文章在公众号中删除,在法院要求下亦未向法院提交其所发文章的内容用以比对,因此,法院对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A公司在其公众号中公开发表的《声明》文章中多次使用“串通”、“勾结”、“恶劣”等描述性内容,并使用了B的真实名字,A公司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发表的内容具有事实依据,故A公司的上述行为足以造成B的品德、信用等方面的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名誉权侵权,A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由于A公司在公众号上发布的涉案文章现已被删除,B要求停止侵害已无事实基础。关于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发生的实际情况,法院确定A公司以其名称为“XXX”的微信公众号向B公开道歉,为其消除影响,道歉声明持续在网时间不少于十五日,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B还要求A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情况,法院也未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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