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0 | 评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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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拆迁案件中,常常会遇到当地的村委会作为腾退人,其以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为载体,通过会议以帮腾的名义对被腾退人的房屋进行腾退。然后以会议的决议来强制拆除被腾退人的房屋。此时,被腾退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当事人并没有与村委会达成一致,没有获得拆迁补偿,但当事人的房屋已经被拆除,当事人的利益该如何保护?
【基本案情】刘某为北京市某村居民,具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2019年,因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启动,涉案项目的宅基地工作由镇政府负责,因就腾退补偿未达成一致意见,现被腾退人尚未与腾退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政府为使原告搬迁,在未事先通知被腾退人的情况下,将被腾退人的房屋强行拆除,屋内物品均毁坏、丢失,强制被腾退人搬迁,通过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来达到迫使被腾退人搬迁的目的。被腾退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案情分析】本案是由于村委会作为腾退主体与被腾退人之间未达成一致后,被村委会以帮腾的名义强制拆除房屋引起的纠纷。任何行政主体都应遵照法定程序和职权作出行政行为。涉案房屋是原告的合法财产,包括被告在内的任何单位未经法定程序和法律授权均无权强制拆除其房屋。被告的强拆行为没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给原告的利益造成了实际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行申3784号《行政裁定书》的判例内容规定,在现行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框架内,在未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即单方采取强制拆除等方式则涉嫌违法。根据《行政强制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强制搬迁合法房屋的步骤、程序和方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并未规定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有权实施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会议可以决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但无权决定对本村宅基地进行收回。
本案中,现有证据已能确切地证明镇政府推进、指挥、参与项目推动的主体地位。应结合本案现有证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以及案涉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的判断,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拆除,不应当仅因村委会的自认而否定镇政府的参与。
本案中,本案强拆一方系镇政府、村委会等掌握公权力的机关单位,且人多势众,在面对如此暴力对待的情况下,当事人根本没有能力进行现场取证,而且还面临事后投诉无门的境遇。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虽然形式上表现为村委会委托拆除公司所实施的,但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仅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助手和行政辅助者。不应认定系村委会自主实施,应认定为系职权主体与非职权主体,即镇政府和村委会基于共同的意思联络、共同参与下对被腾退人的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
【律师提示】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土地征收以及房屋拆迁,往往涉及巨大的补偿安置利益,要注意搜集相关信息,涉及到自身利益,要多咨询这方面的意见。被腾退人应当及时进行信息调查并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以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律师为您解决复杂的征拆法律纠纷,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充分把握维权机会,达到保护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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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拆了的房子宅基地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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