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公司法 >> 正文
简介: 9.第三章法人(四、五、六、七、八)四、法人的成立与终止1、法人的成立(1)意义。《民法典》第59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2)条件。法人成立的实质条件有三:①

9.第三章法人(四、五、六、七、八)

四、法人的成立与终止

1、法人的成立

(1)意义。《民法典》第59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

(2)条件。法人成立的实质条件有三:

①依法成立(不同类型的法人,设立原则不同);

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各类法人取得法人资格的时点

①营利法人。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或批准+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②事业单位法人。(a)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b)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③社会团体法人。(a)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b)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④捐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

⑤机关法人。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2、法人的终止

(1)意义。《民法典》第59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原因。法人终止的原因包括:①法人解散;②法人被宣告破产;③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3)时点、

①私法人被解散的。清算终结,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清算终结时,法人终止。

②私法人破产的。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③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责任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机关法人承担;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机关法人的,由撤销该机关法人的机关法人承担。

五、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指使法人成为民法上的人,享有民事权利,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特点。

① 受自身性质的限制,不能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继承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② 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如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贷款业务)。

③ 受目的范围的限制(如机关法人只能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3)始终。

①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即权利能力受限制)。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指法人独立实施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实现。

(2)特点。

①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有”或“无”的问题,而不存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产生与消灭的时点一致。

③ 原则上,营利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受目的范围限制;但是,营利法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或者禁止经营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民事活动时,无民事行为能力。

(3)始终。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六、法人机关、成员实施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法人承受的规范依据(归属规范)

(―)法人机关(主要是法定代表人)实施行为所生民事法律效果归属于法人承受的规范依据(《民法典》第61条与第62条)

1、法定代表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

(1)法条。《民法典》第61条第二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②《民法典》第61条第三款规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理解。

① 因代表行为(法定代表人、在代表权限内、以法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发生民事权利义务效果,由法人承受。

规范理由:代表理论。法人机关执行职务时,无独立人格,法人机关的人格被吸收,法人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

② “表见代表”的一种情形:法定代表人超越法人章程或者权力机构限定的代表权限,以法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善意相对人有权主张该法律行为之效果归属于法人承受(并且,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相对人推定为善意)。

③ 《民法典》第61条第二款、第三款主要适用于“法律行为”,但根据法条文义,亦可适用于准法律行为、合法的事实行为(如收款、交货)。

2、法定代表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

(1)法条。

①《民法典》第62条第一款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②《民法典》第62条第二款规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理解。

①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构成侵权的,由法人承担侵权责任。

规范理由:代表理论。法人机关执行职务时,无独立人格,法人机关的人格被吸收,法人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

② 《民法典》第62条主要适用于“侵权行为”,但根据法条文义,亦可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所生的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等。

(二)法人机关以外其他工作人员实施行为所生民事法律效果归属于法人承受的规范依据(《民法典》第170条;《民法典》第1191条第一款)

1、(法人机关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的法律行为

(1)法条。

《民法典》第170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②《民法典》第170条第二款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理解。

① (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在基于“职务授权”所享有的委托代理权限范围内,以法人名义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由法人承受。

规范理由:直接代理理论。

② (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超越用人单位在“职务授权”时对其委托代理权限的限制,以法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善意相对人有权主张该法律行为之效果归属于法人承受(并且,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相对人推定为善意)。

规范理由:“职务授权”具有概括性,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被分配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拥有与执行工作任务相应的委托代理权。

2、(法人机关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的侵权行为

①法条。《民法典》第1191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②理解。(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成立侵权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工作人员即使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亦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规范理由:“报偿理论”。

(三)“真人假章”与“假人真章”合同的效力(《九民纪要》第41条)

1、“真人假章”合同的效力(《九民纪要》第41条)

(1)章的意义。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在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时,加盖法人公章的法律意义在于:

①表明其属于“以法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而不属于“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②至于其加盖的公章是否真实,是否与备案的公章一致,并无要紧的法律上意义。

公司法人的职务怎样填(9.第三章法人(四、五、六、七、八))

(2)规范内容。拥有代表权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拥有代理权的其他工作人员,在代表权限(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相对人独立订立合同时,只要加盖了公章,即表明其属于“以法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该合同直接归属于法人承受。即使其加盖的公章为假公章或者与备案的公章不一致,在法律效果上,该合同仍直接归属于法人承受。

2.“假人真章”合同的效力(《九民纪要》第41条)

没有代表权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没有代理权的其他工作人员,在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时,加盖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真实公章,当然也表明其属于“以法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但因其缺乏相应的代表权限或者代理权限,该法律行为是否直接归属于法人承受,分两种情况:

①构成表见代表或者表见代理,无须法人追认,该法律行为直接归属于法人承受;

②不构成表见代表或者表见代理的,法人未予追认的,该法律行为不能直接归属于法人承受。

七、法人机关

(1)概念。法人机关,指根据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无须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

(2)特征。

① 法人机关依据法律或章程的规定设立。

② 法人机关无独立的人格。法人机关执行职务时,无独立的人格,其人格被法人吸收,法人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

③ 法人机关无须法人的权行为即可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作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这是法人机关与代理人的重要区别。

(3)类型。

① 意思机关。即形成法人意思的机关,是法人的权力机关。意思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如捐助法人无意思机关)。

② 执行机关。即执行法人意思机关的决定、法人章程、捐助人意思的机关。如公司法人的董事会或者理事会;财团法人的理事会(董事会)。执行机关为法人的必设机关。

③ 法定代表人。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能够对外代表法人为意思表示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为法人的必设机关。我国采用一元制,即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④ 监督机关。指根据法人章程和意思机关的决议对法人执行机关、代表机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的机关。如公司的监事会或者监事。监督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仅公司法人、捐助法人应当设立监督机关。

八、设立法人所负债务的承担与法人登记

1、设立法人所负债务的承担

① 《民法典》第75条第一款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②《民法典》第75条第二款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2、法人登记事项

①《民法典》第64条规定:“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②《民法典》第65条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地图:民法→第一编民法总则→第三章法人。

本文标签: 公司法人怎样起诉其他股东职务侵占罪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法律news讯整理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网友点评

  • 少年痴货

    少年痴货

    2022-03-11 01:35:44    回复

    于法人承受的规范依据(归属规范)(―)法人机关(主要是法定代表人)实施行为所生民事法律效果归属于法人承受的规范依据(《民法典》第61条与第62条)1、法定代表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1)法条。《民法典》第61条第二款

  • 夜晚归客

    夜晚归客

    2022-03-11 05:27:15    回复

    。③ 法人机关无须法人的权行为即可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作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这是法人机关与代理人的重要区别。(3)类型。① 意思机关。即形成法人意思的机关,

  • 严行妍程

    严行妍程

    2022-03-10 18:42:28    回复

    不会吧

本文已有1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

红际法律

法律信息科普法律知识
网站分类
最近发表
推荐文章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19(房屋装修合同样本怎么写?房屋装修的具体流程?)
  • 合同专用章有编号吗(注意!漯河老俩口被骗)
  • 合同专用章需要备案吗(2022年办理刻章备案都需要什么材料?)
  • 合同专用章样式(最高法院民二庭:关于四个公章实务问题的解答)
  • 合同专用章图片(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法人章,各印章的功能及注意事项)
  • 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区别(财务章、公章、合同章、发票章,有关印章的最全风险汇总)
  • 合同专用章尺寸大小(行政管理:企业印章管理暂行细则(中小企业适用))
  • 合同专用章电子章制作(「放心签」合同电子签章怎么弄)
  • 房屋装修合同简单范本(房屋装修施工合同范本)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21(房屋装修合同(简单)模板)
  • 猜你喜欢
    湘ICP备2021010099号
    切换白天模式 切换夜间模式 白天返回顶部 夜间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