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公司法 >> 正文
简介: 作者: 周淑敏律师、诈骗犯罪辩护律师、广强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1997年《刑法》第271条设置了职务侵占罪,其属性是侵犯财产类的犯罪,该罪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颁布实施的《关于惩治

作者: 周淑敏律师、诈骗犯罪辩护律师、广强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




1997年《刑法》第271条设置了职务侵占罪,其属性是侵犯财产类的犯罪,该罪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颁布实施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已失效)第十条规定演化而来。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本单位财产,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股东持有的股权属于财产性利益,却不属于本单位财产或者说公司财产的范围。因此,侵占股东股权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本文从“公司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公安部经侦局发布的工作意见”两方面进行解读:



1.股东股权与公司财产之间相互独立,股权转移并不会直接导致公司财产损失,侵犯股权这个行为本身并不会直接导致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受损


其一,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起诉法人侵占公司财产(侵占股东股权的行为,是否成立职务侵占罪?)

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公司财产与股东股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出资是公司财产的最初来源,股东出资后,失去了出资的财产,其出资的财产转化为公司所有,以此换来公司股权,凭着股权享受公司的收益分红、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议等等,而公司则通过出资形成其独立的法人财产。说到底,股权是归属于股东个人的财产收益,由股东个人进行支配,与公司财产之间不能相互等同。


其二,股权转移并不会直接导致公司财产损失。无论股东之间的股权如何转移,无论是合法转让还是非法侵占,公司的资产总量都不会减少,受到损害的只能是特定股东的出资者权益,这属于股东之间的纠纷。

司法实务中有观点认为,“侵占行为人可能因侵占而增加了股份比例,进而利用合法的程序,如通过董事会、股东会会议作出违背公司利益的决议,将公司利益转移,侵犯公司财产,因此,应该将侵占股权的行为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这种观点是荒谬的。

举个极端的例子,张三违规出售管制刀具,有些客户买刀具是用于切水果或者切割特殊材料,而有些客户则买来杀人或者从事其他犯罪活动。违规出售管制刀具的行为并没有纳入《刑法》管控的范围,而是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规制。不能因为有人买管制刀具是用于杀人就认定“违规出售管制刀具”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帮助他人杀人的故意,进而认定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侵占股权的行为也是如此,我们不否认司法实务中确实存在行为人侵占股权之后进而又侵占公司财产的情况,但这只是一种可能性,并不是所有侵占股权的人都会侵占公司财产,不能因为有这种可能性就将所有侵占股权的行为纳入职务侵占罪的范畴。一般来说,侵占公司财产,肯定会损害股东的利益,但侵犯股东利益,却不一定会损害公司财产。例如,一个公司召开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将多年公司利润用于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而不进行分红,这项决议实际上有利于公司财产的增加,却侵犯了反对这项决议的小部分股东的利益。因此,单纯侵占股权的行为,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股权的同时又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其三,《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颁布实施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已失效)第十条规定演化而来,又将该罪名的对象范围限定为本单位财产,其立法意图是维护公司法设立和保护的现代公司制度,即,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以其所有财产独立承担公司的所有债务,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是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者以认购的股份数额为限,若股东实缴资本=认缴资本,则债权人不得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换言之,刑法保护公司独立财产最终保护的是债权人权益(广义的债权人权益是指债权人对公司财产的要求权,包括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税款以及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欠的其他债务等等)。在侵占股权的情况下,债权依然是优先于股权受偿,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分析,侵犯股权这个行为本身并不会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

司法实务中存在行为人侵占股权但最终未被定性为职务侵占罪的案例,裁判理由如下:

(1)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116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指出:“股权属股东个人权利,不属于公司财产,二被告人侵害的股东股权不符合单位财物的本质特征。其侵犯的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符合职务侵占的构成要件。”

(2)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5刑终305号刑事判决书指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马某某私自转让公司股权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因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财产与私人财产不能混同,两者各有其主,公司财产和股东股权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财产权利,前者属于公司,而后者属于个人,尽管股权反映了股东参与公司决策和资产收益等权利,但股权变动或转让不会导致公司的整体财产发生变化。尽管行为人在近十年中数次变更登记,更改法定代表人、股东构成、股东股权份额、企业类型并将公司股权转让于他人,但是公司的财产并未因此而发生变化。行为人违反约定擅自将公司股权卖给他人,隐瞒变卖款项的数额,虽侵犯了相关股东的权益,但未侵犯公司的财产权,据此不能认定行为人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321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指出:“李某某系依法登记的鑫达煤矿的投资人,该煤矿经工商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即使广源公司按照约定实际“入股”,双方也只是根据约定对煤矿的盈亏按协议约定的“入股”比例进行分配,不能改变煤矿的所有权性质。职务侵占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财产,而侵占合伙人的股权,并非本单位的财产,广源公司以合伙人的身份入股鑫达煤矿,广源公司在鑫达煤矿的股权也是广源公司的私有财产,如果侵占,也是侵占广源公司投入到鑫达煤矿的股权,而非本单位鑫达煤矿的财产。”

(4)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宁02刑终54号刑事裁定书指出:“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并且是非法占为己有。股东出资的财产虽然属于公司所有,但股东依据出资取得的股权属于股东所有,公司对所有股东的出资拥有法人财产权,股权与法人财产权是股东和公司各自享有的法定权利。”


2.如何解读公安部经侦局发布的《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


公安部经侦局于2005年6月24日发布了《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其主要内容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书面答复我局: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首先,该《工作意见》发布之后,许多司法机关直接以此为依据,将所有侵占股权的行为纳入职务侵占罪的范畴。但股东股权与公司财产是相互独立的,侵占股权并不必然导致公司财产减损。从公司财产这个法律概念能够辐射的含义范围来看,并不包括股东股权。将公司财产解释为包含股东股权属于类推解释,但刑法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若要将侵占股东股权纳入职务侵占罪的范畴,需要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创制新的规范性法律条文。《立法法》第8条也明确规定了“犯罪和刑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公安部并不具备立法的权力,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属于部门规章,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而该《工作意见》并非由公安部直接发布,而是由公安部的经侦局发布的,其效力也可以说低于部门规章。

虽然该《工作意见》中提到“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作出的书面答复”,但也只是最高人民法院中的某个刑庭作出的,终究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以规范的形式发布。因此,该《工作意见》并不属于司法解释,没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从内容上分析,该《工作意见》中提到“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对侵占股权的范围进行了限缩。也就是说,该《工作意见》并没有把所有侵占股权的行为都纳入职务侵占罪的范畴,而是强调侵占“公司管理中的股权”才可能构成这个罪名。从解释尺度来说,公司财产除了解释为归公司所有的财产以外,解释为归公司管理、使用、占有的其他财产也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什么是“公司管理中的股权”?北大法学教授易继明在其发表的《“罪”与“非罪”:股权纠纷,还是职务侵占?》一文中列出了4种情形:

(1)甲公司本身即是乙公司的股东,那么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的股权,可理解为“甲公司管理中的其在乙公司中的股权”;

(2)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在过渡期内暂时性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可理解为“股份有限公司暂时性持有并管理的本公司股份”;

(3)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其他公司授权委托,管理其他公司在第三方公司中所持有的股权,可以理解为“公司管理中的其他公司的股权”;

(4)由股东授权,将其在某公司中所持有的股权委托给该公司进行管理,从而形成“公司管理中的其股东的股权”。


综上,只有侵占股权的同时又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或者侵占“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才有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能性,其他单纯侵占股东个人股权的行为,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文标签: 公司法人怎样起诉其他股东职务侵占罪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法律news讯整理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网友点评

  • 小熊走丢了

    小熊走丢了

    2022-03-11 01:21:24    回复

    侵犯了反对这项决议的小部分股东的利益。因此,单纯侵占股权的行为,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股权的同时又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其三,《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是由全

  • 雨林沐风

    雨林沐风

    2022-03-10 22:35:24    回复

    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公司财产与股东股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出资是公司财产的

  • 雷娜振昭

    雷娜振昭

    2022-03-10 18:42:17    回复

    惊呆我

  • 孙功蕊奇

    孙功蕊奇

    2022-03-10 18:42:17    回复

    谁说不是呢

  • 索浩苇儿

    索浩苇儿

    2022-03-10 18:42:17    回复

    好说好说

本文已有3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

红际法律

法律信息科普法律知识
网站分类
最近发表
推荐文章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19(房屋装修合同样本怎么写?房屋装修的具体流程?)
  • 合同专用章有编号吗(注意!漯河老俩口被骗)
  • 合同专用章需要备案吗(2022年办理刻章备案都需要什么材料?)
  • 合同专用章样式(最高法院民二庭:关于四个公章实务问题的解答)
  • 合同专用章图片(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法人章,各印章的功能及注意事项)
  • 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区别(财务章、公章、合同章、发票章,有关印章的最全风险汇总)
  • 合同专用章尺寸大小(行政管理:企业印章管理暂行细则(中小企业适用))
  • 合同专用章电子章制作(「放心签」合同电子签章怎么弄)
  • 房屋装修合同简单范本(房屋装修施工合同范本)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21(房屋装修合同(简单)模板)
  • 猜你喜欢
    湘ICP备2021010099号
    切换白天模式 切换夜间模式 白天返回顶部 夜间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