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4 | 评论:1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市汉检刑二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惠某甲,曾用名惠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79********,汉族,安康电大大专文化,安康市汉滨区**科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办**村**组,住汉滨区**小区**栋**室,无前科。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13日被告人惠某甲在安康市汉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了陕西****有限公司,惠某甲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4年5月4日,被告人惠某甲将陕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妻子尹某,但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被告人惠某甲。后被告人惠某甲利用其经营的陕西****有限公司在汉滨区**镇**村开发**园区的机会,伪造申报材料分别于2012年3月、2013年2月、2014年2月以徐家沟村村委会的名义虚构“一事一议”奖补项目进行申报。自2013年8月至2017年6月期间,共骗取“一事一议”奖补资金人民币1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公共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姝琪
2019年6月5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2.光盘(电子券)1张。
本文标签: 怎样读懂诈团伙骗案件刑事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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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05:23:26 回复
*小区**栋**室,无前科。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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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03:03:28 回复
构“一事一议”奖补项目进行申报。自2013年8月至2017年6月期间,共骗取“一事一议”奖补资金人民币135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公共财产,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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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19:11:47 回复
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月13日被告人惠某甲在安康市汉滨区工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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