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56 | 评论:1
一、背景:近日,笔者接到了多次咨询,比如:公司的产品被侵权,可否向对方主张高出实际损失的赔偿要求?在开车过程中被后车追尾,发现对方系酒驾,能否向对方驾驶员主张高额的赔偿,从而不报警处理?
上述情况在生活中是会碰到的,大家也比较关心遇到这类情况如何处理才是正确的,如果索要了高额赔偿是否会构成犯罪呢?下面通过两个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例分析
1、案情简介:
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魏某伙同他人共同预谋,通过寻找酒驾车主,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以报警相要挟的方法,勒索被害人民币共计70000元。
法院裁判:被告人魏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进行要挟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
2、案情简介:
2005年4月29日陈淑萍成立禹州市宏林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06年10月27日成立禹州市宝塔陵园有限公司,地址均在白沙山。2014年4月3日上午,陈淑萍雇人砍伐禹州市宝塔陵园有限公司北墙外的桐树。被告人郭殿臣得知后报警称陈淑萍所伐系其所有,发现采伐证上的树种与当天所伐树种不符后,在现场扬言要告陈淑萍、陈某1等人。陈淑萍方的蒋某1等人将伐树所得的人民币4200元给付郭殿臣。后郭殿臣到禹州市林业局大闹,威胁禹州市林业局领导,要求严惩陈淑萍、陈某1。在此情况下陈淑萍方的蒋某1经与郭殿臣多方商谈,于2014年4月9日达成协议:原双方约定对方范围内的2亩地,各归各有。陈某2在郭殿臣地上的房子亦归郭殿臣,并支付给郭殿臣土地置换费40万。郭殿臣在白沙塔东边所栽树木,归陈淑萍所有,陈淑萍支付树木款4万元。该协议及2005年分山协议,一并执行。
三、法院裁判:
行为人与报案人基于物权发生纠纷,在案证据不能排除物权系被告人所有的可能性。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是对之前协议的变更和补充,对该补偿款协议的效力作为整体予以认定。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一直控告报案人,而不是在案发时控告报案人使其产生惧怕心理,在行为人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时,公安人员已明确报案人行为不够刑事追诉标准,故报案人不应有惧怕心理。不宜认定行为人的控告、举报行为系敲诈勒索犯罪的威胁、要挟行为。
四、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品圆刑事法律服务团队律师分析
1、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郭殿臣只是得到应有的补偿款,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2、郭殿臣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中以威胁、要挟手段强索公私财物的客观要件,郭殿臣因为分山协议一事多次控告陈某1,其在陈淑萍伐树当天就向森林公安机关举报,这些都是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如果再认定为要挟陈淑萍的手段不符合逻辑;
3、关于本案的敲诈数额问题,原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针对同一份协议,仅认定第二条陈淑萍系在胁迫下所写,而对第一条约定的40万元却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有悖常理;
4、现有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郭殿臣到森林公安局大闹、威胁该局领导;
5、本案中多名证人与陈淑萍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依据该证言作为定案的依据。
综上,郭殿臣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所以,上述情况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要看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使用了威胁等手段。如果当事人向侵权方主张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额,并以去相关部门举报为由,则该行为将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样,碰到酒驾,当事人如果以报警相要挟,让对方支付高额的赔偿,则该利益属于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是仅仅为了迫使对方尽快接受其正当的赔偿要求所采取的一种索赔策略,这是在主张自己正当权利,也就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当然不存在成立敲诈勒索罪的问题。
五、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目前,敲诈勒索案件发生的频率还是较高的,生活中遇到类似事件,律师建议当事人还是应该遵守法律规定,通过正规途径去解决问题,不要因贪小利而吃大亏,让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
本文标签: 怎样赔偿不算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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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性情古怪无人深爱
2022-03-10 19:05:46 回复
双方约定对方范围内的2亩地,各归各有。陈某2在郭殿臣地上的房子亦归郭殿臣,并支付给郭殿臣土地置换费40万。郭殿臣在白沙塔东边所栽树木,归陈淑萍所有,陈淑萍支付树木款4万元。该协议及2005年分山协议,一并执行。三、法院裁判:行为人
污浪子
2022-03-11 02:18:53 回复
系共同犯罪。2、案情简介:2005年4月29日陈淑萍成立禹州市宏林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06年10月27日成立禹州市宝塔陵园有限公司,地址均在白沙山。2014年4月3日上午,陈淑萍雇人砍伐禹州市宝塔陵园有限公司北墙外的桐树。被告人郭殿臣得知后报警称陈淑萍所伐系其所有,发现采伐证上的树种与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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