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8 | 评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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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案件层出不穷,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更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打击违法犯罪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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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下午,杭州滨江法院对王某某黄某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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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成立浙江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投资公司不具备相应金融资质的情况下,于2014年8月至2017年4月期间,通过线上平台进行设备抵押、车辆抵押相关业务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投资资金。2015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开办复兴路、建国路、浦沿、西兴等门店,通过在门店内销售低价农特产品的方式吸引投资人,并由业务员向投资人推销年化利率为7%-15%的投资理财产品,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投资款,吸收的资金归集于王某某实控的银行账户。2018年8月开始,投资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投资人投资本息。经审计,投资公司运营期间,线下投资人379人(其中已报案128人,未报案251人),经查明的线下128名投资人投资金额共计5231.3万元,造成投资人资金损失4084.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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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对外投资金额合计699.3万余元,其中86.9万元投入王某某任法定代表人的金华某某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另有136万余元用于王某某的杭州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某于2014年10月入职投资公司任王某某驾驶员,2015年6、7月起担任投资公司的业务经理,在明知投资公司不具备相应金融资质的情况下,协助被告人王某某管理投资公司的线下业务,从事向投资人介绍公司产品、培训业务员、上传下达等辅助工作。被告人黄某某获得工资、奖金、提成等共计8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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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共同犯罪,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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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与风险并存,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这是亘古不变的理财道理。尽管法律禁止一切非法集资行为,也难免有人存侥幸心理顶风作案。投资前,不妨先问自己是否具备面对投资失败的勇气与实力。谨慎投资,理性投资,让违法犯罪分子无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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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非法集资从立案到审判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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