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1 | 评论:1
一、如何区分
区分组织卖淫和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关键,不在于行为人所起作用大小,而在于行为人的行为不同。
组织卖淫罪最主要的行为特征是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不能是组织行为,不与卖淫行为发生直接联系,只能是在外围保障卖淫活动顺利进行的辅助行为。
两罪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实施了管理、控制卖淫活动,管理性或控制性,是协助组织卖淫罪所不具备的,而恰恰是组织卖淫罪所具备的。但需要明确的是,组织卖淫人员与协助组织卖淫人员本就存在共同犯意。
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分,关键在于各被告人与卖淫人员、卖淫行为的关系。凡参与控制、管理卖淫人员的,或者参与安排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的,均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而为其招募、运送卖淫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与卖淫人员、卖淫行为无直接管理、控制关系的,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二、辩护思路
(1)弱化“管理”、“约束”作用,向协助组织卖淫罪和介绍、容留卖淫罪上辩护。
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和协助组织卖淫罪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参与了管理、控制妇女从事卖淫的活动,在集团犯罪中起到了协调管理和控制的作用;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在有组织的卖淫活动中,依附并受命于组织者,不具有管理或者控制的作用和地位。
(2)降低公诉机关用于证明“情节严重”的证据的证明力,或切断严重后果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反驳公诉机关“情节严重”的指控。
组织卖淫罪的主体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关键要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在纠集卖淫人员的过程中,组织者是处于发起、负责的地位,目的是掌握一定的卖淫人员,以实现组织卖淫。同时,组织者是否通过制定、确立相关的人、财、物管理方法,与卖淫人员之间形成组织和被组织、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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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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