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4 | 评论:1
贩卖“两卡”人员是电信诈骗犯罪的重要帮凶,其中,也有人另辟蹊径,“偷”走赃款,截留“不义之财”。
近日,万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涉“两卡”犯罪案件,以盗窃罪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被告人孙某某、喻某被判处二至四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以及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案情回顾
2020年期间,王某某、孙某某、喻某商定,以孙某某、喻某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并交给王某某对外出售,待银行卡启用后以挂失注销银行卡方式取走卡里的存款。12月8日,王某某等人发现孙某某的银行卡被启用,三人遂一同前往银行,由孙某某办理挂失手续取走20万元后分赃并将财物挥霍一空。经查,当日系他人冒充领导名义骗取被害人袁某某转入了20万元。
到案前,王某某等人仍在伺机等待下一个“机会”的到来。
处理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最终三人被判处刑罚的同时,还要向被害人袁某某归还20万元。
自以为套路了别人
实则用刑罚套牢了自己!
检察官说法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提供银行卡帮助的,可能构成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若是以“黑吃黑”方式截留财物,则可能构成盗窃罪。
特别提醒
“断卡”行动以来,我国正严厉打击“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切勿将银行卡、电话卡出借、出售给他人。同时,个人要提高防诈意识,安装反诈中心App,不要轻信陌生电话、陌生网友,一旦涉及转账要求,请及时与有关人员、单位核实或者报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万安检察院、万安资讯
本文标签: 欠银行20万无力偿还判刑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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